二、壹刑
用商鞅的話說,就是“刑無等級”。按三代之禮,貴族官僚有罪,是不能擅加刑責的,即所謂“刑不上大夫”。商鞅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記·商君列傳》)之理,若囿於成法,就會有礙其農戰之策,所以他大膽挑戰傳統,提出了“壹刑”的主張。
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賞刑》)
這段話反映了商鞅在刑罰的適用上貴賤平等的思想傾向。商鞅也確曾將推行於實踐,故而有太子犯法後“將法太子”的記載,盡管後來是師傅代刑,但仍反映出商鞅的決心與實施的強度。史稱商鞅“內不阿貴寵,外不偏疏遠,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故雖《書》雲‘無偏無黨’,《詩》雲‘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司馬法》之勵戎士,周後稷之勸農業,無以易此。此所以並諸侯也。故孫卿曰:‘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
毫無疑問,“刑無等級”即便是作為一句口號,也不乏其積極的價值和曆史性的意義,畢竟這是對古老的“刑不上大夫”傳統的顛覆,順應了曆史的潮流。但如果以為商鞅的“刑無等級”有後世“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之意,這就有拔高之嫌了。其實,商鞅的“刑無等級”論的出現有著特定的內容與背景。首先,它指的是君主麵前人人平等,而且是在遵守刑法方麵臣民義務與責任的平等,而不包含權利平等的內容,法家的所謂平等觀都莫逃於此。其次,按上述引文的意思,隻有幾種嚴重的犯罪,諸如“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以及“不行王法”而達到“罪死”的程度,這才“不赦”,這才不分等級,一律處死。而如果不是嚴重犯罪,不是死罪,是否“刑無等級”,則大有疑問。其三,打壓舊貴族,目的在於尊君,進一步強化君主專製。“君主、平民中間之貴族階級既除,政權乃集於君主一人之身,故法家又有尊主卑臣之義,而為君主專製之說。”“舊有之貴族既因變法而失其特殊地位,新起之新貴,徒成為君主之雇員而無複舊日貴族之地位勢力,政權遂逐漸集中於君主,此乃由領主分權而進入專製製度之一重要關鍵也。”其四,這是一個反傳統的口號,矛頭指向舊貴族和宗法等級製度,尊君的同時也為變法掃除障礙。“此專破刑不上大夫之說,及周官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之製也。”其五,戰國時代傳統宗法等級製度分崩離析,“刑上大夫”在各國已成趨勢,注重刑罰適用上的平等性問題也是必然,故“法家所謂‘壹刑’的主張意義十分有限。”
“刑無等級”的提出,並不意味著商鞅對等級政治的否定。太史公曾曰:“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史記·太史公自序》)商鞅不滿的是沒落舊貴族的特權,並企圖建立新的等級特權製度取而代之,為此,商鞅曾製定了一套爵位抵罪的製度。《商君書·境內》:
其獄法,高爵訾下爵級。……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
意即斷獄之法,是由爵高者訊問爵低者。二級爵位以上者有罪,則降低他的等級;一級爵位以下者有罪,則取消其爵位。“爵位的等級性限製、超越和破壞了法律的平等性,使法又回到禮的等級框架之中。”《睡虎地秦墓竹簡》也有類似內容的記載。這裏不僅毫無“刑無等級”之意,恰恰相反,完全是刑有等級的製度,是以爵當罪,可視為“官當”這一典型的法律不平等製度的雛形。
至於商鞅“將法太子”一事,最終還是因太子為嗣君,“不可施刑”,隻好將太子的師傅做替罪羊而敷衍過去。可見,商鞅的“壹刑”並不能導致真正的刑無等級。
三、壹教
即統一教化、統一思想。法家最重視對異端思想的鏟除,為了維護思想的統一,不惜采用殺戮威懾之法來禁絕一切背離法家之學的思想與學說。《管子·法禁》曾言:“不貴其人博學也,欲其人之和同以聽令也。”對堅持自己的主張者,“盡誅”。“強者折、銳者挫、堅者破。引之以繩墨,繩之以誅戮。”(《管子·法法》)從而使“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萬民之心皆服從上。”(《管子·法禁》)商鞅在這方麵深得《管子》真傳,並表述為“壹教”:
所謂壹教者,博聞、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群黨、任譽、清濁,不可以富貴,不可以評刑,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堅者被、銳者挫。(《賞刑》)
先秦法家無不以“私”為非,以“去私”為務。商鞅力倡“無私”(《開塞》)之說,但凡“私德”、“私門”、“私義”、“私譽”、“私議”等都在禁絕之列,即所謂“去私”。(《修權》)尤其是對“私議”,商鞅更是深惡痛絕,多次予以貶斥。他害怕民眾有自己的聲音、自己的思想,妨礙了教化的統一。雖然都講統一教化,商鞅與儒家的最大區別在於:以國家主義取代家族主義,致使傳統的家族倫理道德精神受到了衝擊。如商鞅為了農戰的需要,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的家長製大家庭的存在。商鞅的教化全是法家那一套思想理論,不僅完全不包含儒家仁義道德的內容,甚至是以屏棄、鏟除仁義道德為目標,這種做法,在當時無疑是驚世駭俗的。至於統一教化的價值標準,當然是掌握在君主手中。《農戰》篇雲:“故聖人明君者,非能盡其萬物也,知萬物之要也。”《靳令》篇雲:“聖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商鞅發明了君主“治民”的“至要”,即“壹教”。而具體的做法,就是要對一切有礙其推行農戰的思想或行為嚴加限製和打擊,不但不能讓這種人富貴,也不能讓這種人評論國家刑、政。還要禁止他們向上宣揚其個人的思想主張。如果他們一意孤行,堅持異端邪說,那就一如管仲之法,予以徹底的取締和消滅。商鞅對百姓言論的取締,極端到了甚至不讓他們講奉承話的地步。凡妨礙“壹教”的思想與意識,就被視為國之大害,商鞅且將之歸納為所謂“六虱”。《商君書·靳令》說:
六虱:曰禮、樂;曰《詩》、《書》;曰修善、曰孝弟;曰誠信、曰貞廉;曰仁、義;曰非兵、曰羞戰。國有十二人者,上無使農戰,必貧至削。
國貧而務戰,毒生於敵,無六虱,必強;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虱,必弱。
連“誠信”都視為“六虱”之一,表明變法之初被人津津樂道的“移木取信”不過是愚弄民眾的政治表演而已。“法家不在乎有無‘信’之德行,卻注重法令刑賞的可信性。”對“六虱”的如此危言聳聽,目的在於以暴力推行思想文化的專製主義,強迫全社會接受法家的政治主張,取締各家學說,達到思想的高度統一。為此,商鞅甚至還幹過焚書的勾當。《韓非子·和氏》雲:“商君教孝公,……燔《詩》、《書》而明法令。”盡管《史記》、《商君書》等沒有佐證,“但是韓非必有根據。”商鞅從不掩飾對所謂“六虱”之一的“《詩》、《書》”的厭惡和鄙視,其焚書恐非空穴來風,而恰恰符合其思想的內在邏輯。
對妨礙“壹教”的社會成員,商鞅又歸納為“五民”,《算地》說:
夫治國舍勢而任談說,則身修而功寡。故事《詩》、《書》談說之士,則民遊而輕其君;事處士,則民遠而非其上;事勇士,則民競而輕其禁;技藝之士用,則民剽而易徙;商賈之士佚且利,則民緣而議其上。故五民加於國用,則田荒而兵弱。
所謂“五民”,頗類似於後世的所謂“五類分子”。“《詩》、《書》談說之士”顯然是指以儒家為代表的知識分子,“勇士”則是遊俠,“處士”一般指不做官的讀書人,“技藝之士”主要是手工業者,後來的墨家就是其代表。“商賈之士”即商人。這“五類分子”或有一識之見,或有一技之長,但竟被視為“田荒兵弱”的根源。在“五民”之中,知識分子尤為危險。“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去強》)“故遣賢去知,治之數也。”(《禁使》)商鞅希望看到的是民眾都愚昧無知,俯首帖耳地接受君主的統治。他“強烈地要求所有百姓棄絕思想、意誌、言論,把現在以及未來的一切完全拱手獻給政府,包括知識分子的腦袋和良心,讓當政者為他們包辦一切,包括是非和尊嚴。”“在思想方法和使用手段方麵,法家是一群真正的極權主義者,對於民眾,總是考慮如何從整體上加以控製。”
商鞅是“軍國主義之發明家也。”“商君全套的政治哲學,是以農本主義為經,戰利主義為緯,所織成功的。”我們從《商君書·農戰》篇看到,商鞅最喜歡是農民和戰士,因為他們愚昧而聽任驅使。商鞅提倡“壹教”,農戰是主要借口。其愚民主張,通過農戰而實現;而農戰的推行,又可達到愚民的目的。“照他的意見,被治階級是不應該有智識的。因此他的重農政策,是含著愚民的政策。他在《農戰》、《墾令》諸篇裏,屢屢以為重農則民樸,樸則智巧無從發生;沒有智巧,就是愚,愚則易治。”
國之大臣諸大夫,博聞、辯慧、遊居之事,皆無得為,無得居遊於百縣,則農民無所聞變見方。農民無所聞變見方,則知農無從離其故事,而愚農不知,不好學問。愚農不知,不好學問,則務疾農。(《墾令》)
民之外事,莫難於戰,故輕法不可以使之。奚渭淫道?為辯知者貴,遊宦者任,文學私名顯之謂之。三者不塞則民不戰而事失矣。……賞者必多,威則必嚴,淫道必塞,為辯知者不貴,遊宦者不任,文學私名不顯,賞多威嚴,民見戰賞之多則忘死,見不戰之辱則苦生。(《內外》)
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故民,可令農戰,可令遊宦,可令學問,在上所與。……民之於利也,若水之於下也,四旁無擇也。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嗔目扼腕而語勇者得,垂衣裳而談說者得。遲日曠久、積勞私門者得。尊向三者,無功而皆可以得。民去農戰而為之,或談議而索之,或事便辟而請之,或以勇爭之。故農戰之民日寡,而遊食者愈眾。則國亂而地削,兵弱而主卑。此其所以然者,釋法製而任名譽也。(《君臣》)
農戰之民千人,而《詩》、《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於農戰矣。農戰之民百人,而有技藝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於農戰矣。(《農戰》)
熊十力說“韓非純是國家主義,其鞭策人民於耕戰,與今世霸國戮力生產與軍備如出一轍,但不惜禁錮人民思想,摧抑人民節概,此則不為社會留元氣,未可為訓。”此話用在商鞅身上,似更貼切。
“壹教”必然導致民愚,而這正是商鞅樂見並孜孜以求的。《墾令》說得清楚:
無以外權爵任與官,則民不貴學問,又不賤農。民不貴學問則愚,愚則無外交。無外交,則國安而不殆。民不賤農,則勉農而不偷。國安不殆,勉農而不偷,則草必墾矣。
所謂“外權”,高亨解為“‘外國’勢力”。朱師轍在《商君書解詁定本》中說:“權,勢也。《管子·君臣》篇:以援外權;《任法》篇:鄰國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此管仲政策,禁臣民借外力幹政得官。故商君亦用其策。言不以民之有外交勢力者,而任爵與官,則民不貴學問,從事遊說,而重農。”餘英時釋曰:“當時戰國競相招養遊士,人民有了知識便有機會跑到外國的政治舞台上去,因此本國政府也就不得不‘禮賢下士’,予以重用。這類在政治上可以興風作浪的知識分子多了,便有動搖法家政治路線的危險,而人民放棄農耕去追求知識學問,對本國的農業勞動力也是一個損失。懂得了這個曆史背景,便可知《墾令》篇作者的愚民論主要是為了防止知識分子和國外發生聯係,影響到國內的政治路線。”從管仲到商鞅,都是害怕人民有了見識,借國際舞台發揮作用,而妨礙其對人民的控製。商鞅在這方麵更具體,也更徹底。他以為“夫農者寡而遊食者眾,故其國貧危。”(《農戰》)所以立法“禁遊宦之民”,(《韓非子·和氏》)不僅控製外來遊士,也嚴禁秦國的讀書人外遊。這是法家一貫的政治手段,真正的目的是實行愚民政治,實現有效控製。
都講愚民,商鞅和老子不僅出發點有異,其歸宿更不同。老子的愚民以放任無為的個人主義為歸宿,而商鞅則以“國家幹涉的社會主義”為歸宿。老子講“我無為而民自正”,商鞅則反其道而行之,通過愚民達到“弱民”的目的。“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窮詐。”(《算地》)限製民眾的才能,扼殺民眾的智慧,從而“勝民”、“製民”。《商君書》中的《去強》、《弱民》兩篇專門討論的是如何去民之強的弱民之道。商鞅人為地將國強與民強對立起來,《弱民》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當作‘民強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如何弱民呢?商鞅認為“政作民之所惡,民弱。”政令之實行要讓民眾害怕、厭惡,民眾就弱。商鞅構建了國家及其法度與民眾的緊張關係、對立關係,並喊出了最能反映他暴虐本性的口號:“法勝民”!
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強。(《說民》)
昔之能製天下者,必先製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製民,若冶於金、陶於土也。本不堅,則民如飛鳥禽獸,其孰能製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商鞅將統治者與民眾的關係譬若鐵工和鐵、陶工和土的關係,民眾隻是作為材料的鐵和土,任憑統治者玩弄捏造。統治者如果不使用鐵碗手段,民眾便如飛禽走獸般無法製馭。就連對商鞅評價極高的麥孟華在解讀這段話時也不得不說:“夫法者,將以保護個人之權利者也。今立法而務先製民勝民,法家固民權之蠹乎?”這是一針見血的評論,但他又為商鞅作了辯解,以為“法律之宗旨,固所以保護個人之權利,而尤在於維持群俗之秩序。然則商君之所謂製民勝民者,固亦將謀其秩序而已矣。”如果將民眾視為國家製度法律所要征服戰勝的對象,這樣的“秩序”其實就是暴政,這樣的政治隻能是專製。這是商鞅主張“壹教”的真正目的,而“壹賞”、“壹刑”隻不過是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而已。
孔、孟的民本主義雖然有其致命的缺陷,但和法家的弱民製民勝民說相比較,則襯托出了它的高尚。“如果說孔子把社會裏的人看作是神聖典禮的參與者的話,那麼,在法家諸人心目中,一國之民隻不過是‘施金納盒子’內的實驗對象而已。”“法家的弱民主張最清楚不過地表明,法治是要把人民變成法的奴仆,而法又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遺憾的是,荀子開啟的儒法合流,意味著儒家對法家製民勝民說的體認,終使這種邪惡理論成為了中國傳統政治學說的基石。
第三節 重刑觀
重刑思想及其實踐在中國曆史悠久,並非肇端於商鞅。荀子有“刑名從商”之說,“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載於《韓非子》,而“步過六尺者有罰,棄灰於道者被刑”正是秦法,可見商鞅是在承傳過往重刑傳統上變本加厲,並完成了理論上的論證。“凡申、韓刻忍之論,胥導源於商君。”“而商君之嚴刑當即濫觴於殷法也。”但“古之為刑者,未嚐專以刑為治,而商君則一主於刑罰,此其所以為法家也。”攜《法經》入秦的商鞅在法律方麵最大的變革,就是“改法為律”,論者多謂此舉意在強調法的平等性。其實,律者,刑律也。《爾雅·釋名》:“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太平禦覽》六三八卷引杜預《晉律序》雲:“律以正罪名”;《唐六典》亦謂“凡律以正刑定罪”。“法”與“律”本可互訓,“隻是比較起來,律的具象更為確定、恒定。”“商鞅‘改法為律’,乃是將法變得更為具體綿密,更具有可操作性。……《商君書·說民》言‘法繁則刑省’,實為‘改法為律’的理論基礎與解釋。”這種改變,其實是強調法的刑事製裁性,是其重刑主義思想路線的必然。
一、重刑思想的理論依據
(一)任力不任德的實力主義
商鞅依據其庸俗及機械進化論,認為儒家法古而行德治,已經不合時宜,針對當今巧偽之民,必須奉行實力主義而以刑治。“民愚,則知可以王;世知,則力可以王。”(《開塞》)所謂“古人亟於德,中世逐於智,當今爭於力。”(《韓非子·八說》)商鞅是“力”的崇拜者、謳歌者,他所謂的“力”,乃是權力、威力、強力的合一。他認為當時是一個較“力”的時代,因而,“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憂不勞,而功可立也。”(《錯法》)“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慎法》)力量決定一切,即便是道德仁義,也是力量的產物,為實力所轉移。“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力。”(《靳令》)“多力者王。”(《去強》)強權政治與重刑理論是商鞅實力主義的必然延伸。
(二)性惡論
人性惡是法家共同的思想主張,商鞅則奠定了這一理論的基石。他說: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禮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論其然也?今夫盜賊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禮,故名辱而身危,猶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不暖膚,食不滿腸,苦其誌意,勞其四肢,傷其五髒,而益裕廣耳,非生之常也,而為之者,名也。故曰:名利之所湊,則民道之。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數也。聖人審權以操柄,審數以使民。……夫農,民之所苦;而戰,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計也。故民生則計利,死則慮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審也。(《算地》)
人生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禦民之誌,而立所欲焉。(《錯法》)
民之欲富貴也,共闔棺而後止。(《賞刑》)
與荀子一樣,商鞅也認為“人性中支配人類生活的主要的東西就是‘好惡之情’,即好利惡害之情。”他從人的生理及生存需求出發揭示了人性好利的一麵,盡管頗具樸素唯物主義的眼光,但將之視作人性的全部,則難免滑向貌似深刻其實片麵極端的泥潭。在商鞅看來,“好利惡害”的本性是人皆有之的,曆代聖賢之君也不例外;這種人性自古已然,不可改變。正因為人人皆“好利惡害”,所以才不能用仁義、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而隻能用行賞施罰的“法治”。“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故民可治也。”(《錯法》)“去奸之本,莫深於嚴刑。”(《開塞》)商鞅看透了人性的弱點,卻隻知一味加以利用和玩弄,自然走向了摧殘和蹂躪人性的嚴刑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