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七章 商鞅(1 / 3)

商鞅(約公元前395年—前338年),姓公孫,名鞅,衛國人,與衛國國君同族,或稱為衛鞅。後在秦國因功封於商,因是商地的封君,故也稱商君,而史稱商鞅。

據《史記·商君列傳》:商鞅“少好刑名之學,事魏相公叔座,為中庶子。”公叔座臨終曾向魏惠王舉薦商鞅,終不見用。此前李悝、吳起相繼在魏國變法,其事功商鞅想必曾耳濡目染。“考其行事,則李克、吳起之遺教為多。”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下求賢令。商鞅遂攜李悝《法經》六篇入秦,受到秦孝公賞識,先任左庶長,後遷大良造,主持秦國的變法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戰國策·秦策一》:“衛鞅亡魏入秦,孝公以為相,封之於商。號曰‘商君’。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無私,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後,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然刻深寡恩,特以強服之耳。孝公行之十八年,疾且不起,欲傳商君,辭不受。孝公已死,惠王代後,蒞政有頃,商君告歸。人說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國危,左右太親者身危。今秦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為主,大王更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讎也,願大王圖之。’商君歸還,惠王車裂之,而秦人不憐。”

商鞅“不僅著有政書,而且著有兵書。”傳世之《商君書》現存24篇。羅根澤認為其成書時代在約公元前260至233年之間,“是其上距商鞅之死,約百年上下。”高亨認為《商君書》“是商鞅與別位法家的遺著彙編”,“這部書的內容都符合商鞅的思想實質,沒有重大的自相矛盾之處”。《商君書》中一部分是商鞅的遺著,另一部分乃商鞅後學的論文彙集,雖非商鞅手筆,卻是商鞅思想的延續與發展,其內容尾首一貫,屬於一個較完整的理論體係。韓非曾言:“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韓非子·五蠹》)司馬遷說:“餘嚐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史記·商君列傳》)可見當時《商君書》已很流行了。

第一節 曆史進化觀與國家及法律起源論

先秦諸子,多持文化保守主義立場,建言立說,每每陷於托古窠臼。此種史觀及心態,與史官文化傳統的承傳不替以及特定的曆史背景直接相關。惟法家一派特立獨行,擯棄了保守的文化史觀,表現出銳意進取,變法圖強的鮮明立場。在這方麵,商鞅是代表性人物。他認為自從生人以後,人類的發展經曆了四個階段,即“上世”、“中世”、“下世”、“今世”。“上世”的特點是“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人們之間的關係是“親親而愛私”。接下來的“中世”“親親廢,上賢立矣”,特點是“上賢而說(悅)仁”。繼“中世”而出的是“下世”,以“貴貴而尊官”為特征。而“今世強國事兼並,弱國務力守。”(《商君書·開塞》,下引《商君書》隻注篇名。)商鞅認為“四世”的嬗遞是一個曆史演變的自然過程,是由社會內部個人與社會以及財產的分配、權力鬥爭等矛盾引起的。所以,人類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治國的方法與製度也應該隨社會的發展變化而更新。“先王當時而立法,度務而製事。法宜其時則治,事適其務故有功。”(《六法》)“備時而立法,因事而製禮。”(《更法》)不過,商鞅的曆史觀又存在著偏狹的一麵,他像孔、老、莊、墨一樣,也認為伴隨曆史的演講,人類社會的道德不斷地墮落。隻是其他諸子的藥方多為複古,惟商鞅的藥方為變今。“古之民樸以厚,今之民巧以偽。故效於古者,先德而治。效於今者,前刑而法。”(《開塞》)這種機械進化論,奠定了商鞅變法的思想基礎。

變法前夜,在秦孝公主持下,代表新貴族的商鞅與代表舊貴族的甘龍、杜摯曾麵對麵地展開了一場激烈爭辯。

公孫鞅曰:“……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

孝公曰:“善!”

甘龍曰:“不然。臣聞之,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勞而功成;據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

公孫鞅曰:“……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製焉。賢者更禮,而不肖者拘焉。……”

杜摯曰:“臣聞之: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臣聞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君其圖之。”

公孫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複,何禮之循?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製禮。禮法以時而定,製令各順其宜。……”

孝公曰:“善!”……於是遂出墾草令。(《更法》)

可見,雙方論爭的核心,在於是否繼續以三代之禮作為治之具。甘龍、杜摯竭力主張維持現狀,要“據法而治”,在國家的根本製度和統治方法上不要妄作變更,這是因為三代的禮法製度正是舊貴族的護身法寶。而商鞅則意在擯棄越來越不適應時代發展的三代之禮,主張“變法而治”,重新建構一套符合新的生產關係要求、鞏固新貴族政治地位的政治與法律製度及與之相適應的施政方法。“商鞅把禮、法並稱,他還是需要禮,他並不反對禮,他反對的是循禮。”商鞅的說辭與“捐禮讓而貴戰爭,棄仁義而用詐譎”(劉向:《戰國策序》)的秦孝公一拍即合,遂見重用。客觀上也是秦地偏西北一隅,民風鄙樸、教化澆薄的社會現實使然。

商鞅是一位野心勃勃的政治家,他的目光絕不僅僅關注於單純的法律問題,他要求變革的是整個上層建築領域,是根本的統治方式與方法,是企圖用君主專製政治取代傳統的貴族政治。所以,商鞅變法遠遠超出了變革法律的範圍。但同時我們也看到,商鞅之謂“法”,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其變法亦主要圍繞法律製度而展開。

值得指出的是,商鞅與甘龍、杜摯之爭,以及儒家與法家之爭,乃是新舊貴族從自身利益出發在選擇統治模式問題上的衝突。爭論的本質“實際上是古、今之爭,是要不要‘變’之爭。”焦點在於以何“法”為治,是三代的禮法?還是體現新貴族意誌的新“法”?是過去之“法”?還是現在之“法”?“禮製與法製隻是時代演進上的新舊名詞而已。”商鞅擯棄禮治,“非謂禮治本來之性質不足取也,謂其不可以行於戰國時代也。”商鞅以為,在“強國事兼並”的“今世”,道德禮義已經過時,以之為治,隻會使國家“必削至亡”。《去強》說:

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國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亂,至削;國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強。國用《詩》、《書》、禮、樂、孝、弟、善、修治者,敵至必削國,不至必貧;國不用八者治,敵不敢至,雖至必卻,興兵而伐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強。

商鞅再三強調乃至渲染《詩》、《書》、禮、樂對國家的危害,進而提出要“以奸民治善民”,且以之為強國之策。但這在儒家看來,恰恰是敗亡之道。漢人賈誼即謂:“商君遺禮義,棄仁恩,並心於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秦滅四維而不張,故君臣乖亂,六親殃戮,奸人並起,萬民離叛,凡十三歲,[而]社稷為虛。”(《漢書·賈誼傳》)

與其說商鞅之論反映了危機意識,毋寧說他在故意聳人聽聞,或許這種高調在當時具有必要性與針對性。“蓋商君之意,重在以實力強國,而不務虛文,以為非悉廢舊道德不可。……顧當舉世襲常守故之日,安其舊習而不知變,非竭力從事於摧陷廓清,固不足以有為也。”

商鞅認為政刑製度是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由聖人製定的,是為著適應維護私有製而產生的:

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當此時也,民務勝而力征。務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故賢者立中正,設無私,而民說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利為務,而賢者以相出為道。民眾而無製,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聖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製,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然則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上賢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賢無用也。親親者以私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無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變而行道異也。(《開塞》)

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沒,以強勝弱,以眾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義,父子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內行刀鋸,外用甲兵。(《畫策》)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民亂而不治。是以聖人列貴賤、製爵位、立名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地廣民眾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製,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製之禁。(《君臣》)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定分》)

在商鞅看來,遠古之時無須國家、君主以及法律製度,後來由於家庭的產生和私有製的出現,才導致了爭奪和犯罪。為了“定分”止亂,於是“立禁”、“立官’、“立君”,從而產生了國家、君主和法律。從人類社會的曆史進程以及現實生活本身來探討國家法律起源問題,這是商鞅依據曆史進化觀對三代以降盛行一時的天命神權思想的清算。他敏銳而切實地意識到國家法律在具備“內行刀鋸,外用甲兵”的暴力性的同時,還具有維護私有財產製度這一功能的實質。雖然商鞅的極端性國家主義的政治路線決定了他在整個製度的設計中刻意忽視了國家法律對私有製的保護,但從思想理論上看,商鞅論及國家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特征等具有法理學意義之諸問題,符合曆史的邏輯,反映了戰國時代新起政治家深刻的曆史眼光和求實精神,以及以土地私有製為基礎的財產私有觀念的形成。

盡管不法古循禮的主張並非商鞅最早提出,但其體係化的進化論與變法觀仍不失為當時最犀利的思想武器,開社會觀念變革、思想進步風氣之先,為否定、批判三代以來的貴族政治,探索建構新的政治統治模式提供了實用的理論前提。他的變法主張確曾推動了曆史的進步,並從此開啟了秦國強盛之門。隻可惜這種曆史進化說與變法論受特定的曆史條件製約,“變成了論證君主專製的最有力的武器,”以致在破除傳統貴族專製政治神話的同時,樹立了君主集權專製的新神話。“商鞅變法是由極端君主派法家領導下進行的一場旨在加強中央集權君主專製統治,又帶有相當軍國主義色彩的改革運動。”

第二節 “三壹”為本的重法學說

先秦諸子中,商鞅以“重法”著稱。商鞅的“法”,生之於君且操之於君,不容人民評議。“人主為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折而奸之,而況眾人乎?”(《定分》)法令一旦確定,就必須嚴格照章辦事。“……法家是個製度學派,依靠製度治國是法家思想的第一要義,也是商鞅學說的根本精神。”商鞅也同慎到一樣,強調法是國家的權衡尺寸。他說:

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為其不必也。故法者,國之權衡也。(《修權》)

他首先要求君主明白這個道理,知道“重法”、“明法”的必要性。

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畫策》)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饑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而)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

故明主慎法製,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君臣》)

法令既然是“為治之本”,作為明主就應該“緣法而治”或“垂法而治”了。

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按功而賞。(《君臣》)

治法明,則官無邪。(《壹言》)

靳(秦本靳作飭)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奸。(《靳令》)

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奸臣鬻權以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諺日:“蠹眾而木折,隙大而牆壞”。故大臣爭於私而不顧其民,則下離上。下離上者,國之隙也。秩官之吏,隱下以漁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鮮矣。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國無隙蠹矣。(《修權》)

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長亂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長亂也。秉權而立,垂法而治。(《壹言》)

君主要“緣法而治”、“垂法而治”,不應隨意妄為;官吏則不能鬻權枉法、魚肉百姓。這樣做的結果應該是“故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說民》)這些重法學說不失為先秦時代極具價值的法律思想,給人一種法律至上主義的觀感。但我們知道,商鞅骨子裏是君主專製論者,他經常強調君主獨斷、獨製的必要性。《修權》說:“權者,君之所獨製也。”“權製斷於君則威。”在這個前提下,商鞅所謂“法”,不過是由君主自己製定並操控的“法度”而已,是君主專製的工具而已。“孔、荀言禮,管、商言法,皆注意於裁抑貴族與權臣。於是法律反成為尊君之工具。”所以,所謂“緣法而治”不能簡單與法治劃等號,法治與“治法”是風牛馬不相及的兩回事。

商鞅的治法則以“三壹”為本。“壹”與“齊”一樣,是法家喜歡的字眼,與墨家的“同”頗相類似,但存在著方向性分歧。“因為墨家的‘同’,是自下而上的,所以叫做尚同,尚同者,上同也,同於上也。而法家的‘壹’或‘齊’,是自上而下的,所以要壹民於法,或以法齊民。”

所謂“三壹”,即商鞅提出的“壹賞”、“壹刑”、“壹教”。

聖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壹賞則兵無敵;壹刑則令行;壹教則下聽上。(《賞刑》)

商鞅認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人性好爵祿而惡刑罰”,(《錯法》)所以,最好的統治方法就是順人之性,應人之情,巧妙地運用正反兩手,即一方麵對努力參加農戰並取得成績者予以獎賞,即所謂“利出一孔”;(《弱民》)另一方麵對違犯法令者予以懲罰。以“三壹”為法,自然能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聖人之治國也,審壹而已矣。”(《賞刑》)

一、壹賞

廢除還是維護西周以來的封建之製,實為儒、法兩家分水嶺。“孔孟實為護周人封建之治,維護貴族世卿之製,故曰:‘所謂故國者,非謂有喬木之謂也,有世臣之謂也。’又曰:‘為政不難,不得罪於巨室。’此儒家之維護世卿也。……廢貴族以張王權,期於君權擴張之實現,此法家之惟一宗旨也。”商鞅首先要求打破傳統的世卿世祿製,“利出一孔”,“利出一孔,則國多物。出十孔,則國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亂。”(《弱民》)商鞅所謂的“一孔”,指的就是農戰,“邊利盡歸於兵,市利盡歸於農。”(《內外》)與之相對應的措施,首先是依軍功授爵。“所謂壹賞者,利祿官爵摶出於兵,無有異施也。”“富貴之門必出於兵”。(《賞刑》)“使下之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鬥無由也。”(《議兵》)根據這一原則,商鞅主張“國以功授官予爵”,(《靳令》)“不濫富貴其臣”。(《畫策》)為獎勵軍功,商鞅所懸之賞格優渥,《韓非子·定法》謂:“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史記·商君列傳》也概括道:“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可知殺敵越多,賞賜越豐厚,以此來誘使百姓樂於投身戰爭,終致秦“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賞刑》)“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畫策》)

壹賞之舉在廢除舊貴族特權的同時,又造就了新的特權階層,形成了新的等級秩序。“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史記·商君列傳》)更何況完全按軍功授官爵,與“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一樣荒唐,此早為韓非所恥笑。

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農戰》)故軍功之外,另一類賞賜對象就是積極務農者。商鞅變法首先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在承認土地私有的同時,保證國家維持穩定的稅收。為了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從重農抑商的總政策出發,商鞅不吝賜賞於農,並製定了以糧穀捐官爵的辦法,“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靳令》)“按兵於農,粟爵粟任,則國富。”(《去強》)身份為奴隸者,如果努力務農而有成績,可以得到解放,“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而對工商業,則通過加重賦稅的方式予以抑製和打擊,“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外內》)而對農業則主張減稅,“祿厚而稅多,食口眾,為敗農。”(《墾令》)

此外,告奸者也受賞。儒家講親親、尊尊,所謂“君子篤於親,則民興於仁;故舊不遺,則民不偷”。(《論語·泰伯》)“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孟子·離婁上》)商鞅則反其道而行之,以為“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開塞》)他反對儒家“親親相隱”原則,主張“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民人不能相為隱”。(《禁使》)並且還首創了連坐之法,“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史記·商君列傳》)“此即後世保甲法之起源也。”為了推行什伍連坐製度,商鞅還建立了嚴密的戶籍製度。“這種什伍製度將社會組織完全軍事化,並且比照軍律實行賞罰,較之後世的保甲法更為嚴緊了。”連坐的範圍不限於鄰裏,也包括同官和同伍。“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周官之人,知而訐上者,自免於罪,無貴賤,屍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賞刑》)“其戰也,五人來薄為伍,一人羽而輕其四人”。以獎懲兩手來鼓勵告奸,提倡告密。“商鞅之法,用今俗語表之,可謂偵探政治。(亦雲特務政治。)”在告奸問題上,儒、法兩家態度截然對立,這也是他們法律觀方麵的分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