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行為規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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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伯喬
摘要:反壟斷法中的“壟斷”並非指一個市場主體占據了全部市場份額的情況。文章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壟斷行為形成原因、規製模式等方麵進行探究,並就如何規製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提出建議措施。
關鍵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法律規製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31-0159-02
1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
“壟斷”一詞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縱貿易,後泛指獨占市場份額,如“壟斷市場”、“壟斷集團”。從一般意義上說,壟斷是競爭的對立麵,表現為對競爭的限製或阻礙。
反壟斷法中的“壟斷”並非指一個市場主體占據了全部市場份額的情況,而是指特定主體在經濟活動中限製和阻礙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市場主體的壟斷地位多數是合法獲得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地位根據其產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壟斷和市場競爭機製下的壟斷。崔國斌指出,中國屬於法定壟斷,即國家法律刻意維持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地位。而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對集體管理組織的治理采取自由競爭模式,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自由競爭最終也會導致少數的集體管理機構處於事實上的壟斷地位。
2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的形成
反壟斷法意義上的壟斷行為主要包括經營者集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卡特爾。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行為主要集中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麵。
集體管理組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具體包括:強迫接受一攬子許可、收取高額許可費、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打擊競爭對手等行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歧視會員的行為主要分為兩種:即對不同社會地位的會員進行差別對待和國籍歧視。此外,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集體管理組織往往會要求用戶接受一攬子許可,拒絕發放單個許可,並索要不合理的許可費。最後,集體管理組織為了保證自己管理作品數目的最大化,強化自己的談判能力,常常為會員的退出設置各種障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施壟斷行為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原因:
一是為了維持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獲取最大經濟利益。羅向京認為,版權誕生之初的曆史情境以及版權固有的特性,使得版權是一種壟斷特權的觀念根深蒂固。另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本質是一個經濟體,有為自身謀求最大利益的需求。
二是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實行壟斷行為。楊東鍇、朱嚴政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對某一類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益進行集中管理時,往往可以集聚起龐大的權利資源,而眾多著作權人的加入使得它成為著作權人集體的代言者。
三是一些國家強製實行排斥競爭、維持壟斷的模式,監督機製不完善或者相關法律缺位,也會導致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行為難以得到有效遏製。
3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的規製模式
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進行規製,可以限製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性、防止其濫用權利、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保護會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因此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反壟斷規製十分必要。
目前世界上存在兩種對集體管理組織進行治理的模式。第一種規製模式是對集體管理組織的成立不予限製,利用市場機製限製集體管理組織獲取壟斷地位。第二種模式則是依據《競爭法》上對處於壟斷地位的集體管理組織的市場行為進行直接的限製,從製度上保證該壟斷組織難以濫用市場優勢。
學者崔國斌認為,不同國家對上述兩個模式的依賴不同。比如,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將集體管理組織視為普通的私人實體,從製度上推崇競爭,強調集體管理組織之間以及著作權人與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競爭,同時輔助以適當的行政和司法介入。而歐洲的大部分國家則不注重市場競爭機製,從法律上製造壟斷或者事實上維護壟斷,然後在製度上對這些壟斷組織的市場行為進行嚴厲的限製。目前為止,國際社會並不存在這兩種各有側重的治理模式哪種更加優越的一致性意見。
針對我國應當采取上述何種規製模式,學者意見不一。劉春田認為,從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來看,我國采取的類似第二種模式。王先林則認為,中國應當選擇以自由競爭為基礎輔以必要的法律幹預的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