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行為規製(2 / 2)

4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的規製現狀

首先,我國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進行規製的主要依據是《反壟斷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但其規製效力有限。劉憶紅認為,我國《反壟斷法》沒有具體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濫用權利的行為進行細致的規定,不足以應付現實中的執法需要。《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對如何監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了規定,但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濫用權利之後如何解決對權利人的賠償問題卻沒有相關規定。

其次,由於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特殊的“半官方”背景,存在行政壟斷的問題。崔國斌認為,我國一方麵通過法律刻意維持擁有壟斷地位企業的壟斷地位,另一方麵卻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督。因此,如何改變我國行政壟斷現狀,將是未來我國規製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一個重點。

最後,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一些基本問題尚未理清。李飛躍認為,這些基本問題包括:著作權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關係是信托關係還是代理關係,在我國應成立多元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是壟斷性的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代理機構的業務關係是統一的還是對立的。因此,明確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法律地位的性質,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的規製也至關重要。

5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規製建議

5.1 加強內部監督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內部的監督機構應當從作品的許可、收費、分配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並明確會員擁有查閱賬目和使用清單的權利,可以要求其定期公布賬目,對於違規行為還可以提起訴訟。這樣就能夠做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操作透明,保證會員的權利被正當行使。

5.2 引入競爭機製

美國、日本、英國等版權貿易發達的國家大多采用競爭式的集體管理組織,即同一個行業存在若幹個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采取版權公司的形式,通過充分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有效幫助權利人實現作品價值最大化。在競爭的環境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收取公開、透明、合理的許可費,並收取較低的代理費,使用者和權利人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長此以往,隻有服務質量高的組織才能生存下來。

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我國沒有必要維護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行為,而應吸收發達國家的經驗,打破各類作品都隻有一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局麵,通過行業競爭機製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斷改善其服務質量。

5.3 完善反壟斷法體係

我國應當從兩方麵完善反壟斷法體係,首先是完善現行《反壟斷法》製度,早日出台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認定方法和規製手段。其次,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一般被歸類於知識產權領域的濫用權利範疇,具有較強特殊性,因此我國應效仿發達國家針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出台相關指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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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吳伯喬,中國科學院大學民商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