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2年及以後的校舍:該期間建造的樓房校舍多為框架、剪力牆或磚混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均按現行規範設計和施工,抗震構造措施較為齊全,磚混結構均設有圈梁、構造柱等措施;(樓)屋蓋多為現澆樓板;該期間建造的平房校舍多為磚混結構,均設置了圈梁、構造柱等抗震設防措施。該類校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中後續使用年限為40年的建築抗震鑒定方法進行鑒定,建築物的綜合抗震能力基本滿足要求;若後續使用年限為50年的建築抗震鑒定方法進行鑒定,個別建築物的綜合抗震能力不能滿足要求。
(5)其他:對於建造不規範(設計、施工、監理不規範甚至無相應環節等)的校舍,其大部分建築物的綜合抗震能力不能滿足現行抗震鑒定標準的要求。
4 處理建議
4.1 總體處理原則
對於抗震能力不滿足現行規範(標準)要求的校舍建築物,應采取合理的對策(加固、翻建等)進行處理。根據普檢結果,全縣中小學校舍約有近25萬m2的建築物需要進行抗震加固或翻建,由於麵積大、範圍廣,在資金籌措和實施方麵宜采取“先重後輕、先急後緩”的原則,分部、分類進行處理,對存在現實安全隱患和急需進行加固的校舍先行處理,對不存在現實安全隱患的校舍稍後進行處理。根據本次排查和鑒定的結果,按校舍抗震缺陷的程度由輕至重分類如下:
4.1.1 1978(含)年以前的校舍和目前評定為危房的校舍。
4.1.2 1979~2001年間的校舍,還可細分為先教學用房,後教學配套用房;先磚混結構、平房,後框架結構房屋。
4.1.3 2002年(含)以後的校舍。
4.2 具體加固方式
4.2.1 磚混結構:承重牆體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板牆加固的方式進行處理,鋼筋網規格Φ6~8@200,混凝土層厚度為50~60mm,最好采用噴射混凝土;無圈梁、構造柱的情況下,可在縱、橫牆交接處增設構造柱,層間增設圈梁。對於預製樓板連接較差的情況,可在板麵新增一層40~60mm厚鋼筋混凝土迭合層。
4.2.2 框架結構:對於抗震層間位移超限的建築,可在超限層增加抗震牆或支撐進行改善;框架柱可采用增大截麵或外包型鋼的方式進行加固。
4.2.3 平房:對於無圈梁、構造柱的磚混結構平房,增設圈梁、構造柱;對於磚木結構平房,由於屋頂木結構不宜改造,可整體改建為磚混結構平房,同時增設圈梁、構造柱。
4.2.4 磚砌圍牆、廁所等:可隔段設置混凝土構造柱及壓頂梁,情況允許時最好進行翻建。
5 結語
我國是一個地震多發的國家,盡管已經形成了較完整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體係,但由於多種原因,我國現在中小學校舍的實際抗震設防能力是較低的;目前國家已經成立了專門的校舍安全部門,負責解決一係列關於校舍安全的遺留問題,希望本文所做的工作能對國內同類校舍鑒定和處理對策方麵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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