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現存企業年金製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1 / 3)

企業縱橫

作者:金娟 張昊

一、我國企業年金概述及其運營模式

企業年金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企業及其職工依據經濟狀況自主建立的一項養老保險製度,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過去稱之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2000年,我國在《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係的試點方案》中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規範為企業年金。由於是對政府的基本養老金計劃的一種補充,故被稱為企業補充養老金計劃。鑒於這種養老金計劃也需要企業雇主或職工繳納一定的費用,人們也稱其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另外,這種養老金計劃隻向從本企業退休的職工提供養老金,所以,又稱它為職業養老金計劃。

關於企業年金運營模式,我國一些學者提出了不同意見運營模式的選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頒布之前,由於政策不明朗,我國企業年金運營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專家學者們爭論的熱點。保險公司有著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大量的服務人才,在技術、產品、銷售等方麵都有顯著優勢,應當是企業年金管理服務的良好載體。保險業在發展企業年金過程中機遇與挑戰並存:一方麵,企業年金為壽險公司業務拓展提供了空間和舞台;另一方麵,保險公司在開拓企業年金市場的過程中,將麵臨缺乏稅收優惠、投資渠道狹窄等政策法律製約和來自金融界及行業內部激烈競爭的挑戰。因此,保險公司應通過增強銷售能力、設計多樣化產品、改善資金管理體製等手段充分發揮行業優勢,保監會應與有關各方溝通協調,給保險業加快在企業年金市場上發展、成為主導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支持我國企業年金采用信托模式的學者認為,信托製度有利於保證企業年會資會安全,其本身特有的靈活性,使得企業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幹權利,從而有效滿足年金製度的各種特別要求,從年金資金的運用方式來看,信托投資公司能夠進行資金運作的範圍較之保險公司要廣,因此,應該大力發展年金信托製度。

二、我國企業年金現存問題討論

(一)法律環境有待發展

我國企業年金製度的法律環境的發展可謂是養老金製度發展中的最大“短板”。從1991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年33號)開始至今,與我國的企業年金相關的各種規定大多數都是國家行政事業部門頒布的,並且文件的內容還停留在“試用”、“暫行”等層次,法律層次比較低,也沒有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所以我國企業年金製度至今還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撐體係。比如,我們現在所使用的企業年金管理辦法還是2004年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部20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23號令)以及此後出台的一係列文件。但是除了20號令規定了企業年金運行的基本框架之外,其他的問題,包括投資、管理、報備等問題都是以後通過議題的形式由各個機構聯合組成的協會討論後試行的。從法律意義上講,我國的企業年金管理辦法以及一些製度規定並不合法,我們還並沒有通過法律程序來使我國的企業年金製度合法化。以至於企業年金運作多種模式並存,各個地區發展大相徑庭,特別是在多種模式並行的結構下,使得各地區對企業年金製度的理解不同,並出台了不同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年金管理變得雜亂無章。這樣的後果使得建立起來的企業年金在操作上和運作流程上無章可循,造成了資源的浪費,並且影響各個管理人的工作效率,阻礙了企業年金的發展。

(二)覆蓋率低,分布不均

我國企業年金製度覆蓋的人員相對很少,截至2006年末僅覆蓋了964萬人,還不到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而世界上實行企業年金製度的國家覆蓋人員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比例為:英國50%、美國48%、加拿大43%,最低的西班牙也超過了15%。因此,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範圍還非常小,目前還難以形成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有力補充,與養老保險體製第二支柱的目標更是相距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