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權利存在的基礎,在於互為義務的施受關係中。道德義務是普遍的,不是隻對於某個人或某部分人設立的。義務的內容可以有所不同,但在形式上道德義務是對道德關係中所有的道德主體提出的。這就意味著,在個人對社會承擔義務的同時,社會對個人也承擔義務。在真正公平合理的社會中,個人對社會的義務同社會對個人的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把前者的義務同後者的義務割裂開來的觀點,輕視個人道德權利的給予,隻強調個人對社會的奉獻和義務,較少強調或不強調社會對個人的義務,在理論上有缺陷,在實踐中必然使道德義務的履行陷於不良的循環機製中。
道德義務的普遍性,還意味著在個體道德關係中,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也負有道德義務,而另一個人必然亦必須對這個人負有道德義務。如夫妻雙方、子女與父母之間等等。道德義務的普遍性構成了道德義務互相的授受關係,構成了道德權利客觀受動的基礎。一定個體對社會、他人的義務奉獻,在客觀意義上就成了社會、他人的道德權利的獲得;而反過來看,社會、他人對一定個體的義務,也就構成了後者的客觀的道德權利獲得。
道德權利並不是道德主體在履行道德義務時要主動索取的,一個人自願地奉獻社會,服務他人,也許他並不求得到對等的回報,但承受義務奉獻的一方有義務同等地回報奉獻義務的一方。“滴水之恩,必湧泉相報”是人類社會千百年來道德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積極的勸誡。這也是道德公正或者說是社會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道德奉獻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種崇高精神道德奉獻,一般是指個人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或他人利益,自覺地舍棄、犧牲個人利益的高尚品質和崇高境界。奉獻是自我犧牲精神的基本特征。在調解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中,道德奉獻的突出特點是要求個人做出必要的節製和犧牲,也就是說,道德是以個人或多或少的自我犧牲為前提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自我犧牲(道德奉獻)精神,就沒有道德可言。具體說,我們的事業是要解放全人類,建設共產主義社會,這是無產階級的集體利益,也是人民的最高利益。因此,個人利益必須服從集體利益。在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不一致時,能夠為了集體的利益,毫不猶豫地犧牲個人的利益,甚至犧牲自己的生命。關鍵時刻舍己為人、舍生取義是一種自我犧牲(道德奉獻)精神;日常生活中助人為樂、扶貧濟困,職業生活中的“精益求精”、任勞任怨,公共生活中的謙讓寬容,等等,也都是自我犧牲(道德奉獻)精神的表現。
道德奉獻是做人的良知和德行境界。作為一種精神,自我犧牲往往表現為做人的良知和德行境界。在許多情況下,自我犧牲並不和個人利益發生明顯衝突。社會主義道德原則並不一味要求人們做出自我犧牲,就它的最終目的而言,它隻是要求最大限度地滿足全體社會成員不斷增長的利益需要。一味要求人們犧牲自我,那是封建專製主義的原則;要人們舍棄一切幸福,為犧牲而犧牲,是宗教的苦行僧精神。社會主義道德原則不要求人們為了犧牲而犧牲。犧牲隻是一種必要的犧牲。自我犧牲的必要性植根於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的相對矛盾及其在特定條件下的不可兩全。利益矛盾的不可解決,必須有一方做出犧牲,其原則當然是局部、個人的利益服從整體大局的利益。這種犧牲是必要的犧牲,當然也是不得已的犧牲,是在不以某種形式或某種程度的個人犧牲為前提,就不可能保全集體利益或長遠利益的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價值權衡與理性選擇。馬克思在論述社會發展問題時,曾指出這種自我犧牲的必要性:“因為在人類,也像在動植物界一樣,種族利益總是靠犧牲個體的利益來為自己開辟道路的。”是道德不同於其他政治、法律調控規範的地方,在於不是用外在手段強製人們做出犧牲;而是訴諸人類社會責任感和理性自覺精神,在個人利益和他人利益、集體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自覺節製甚至犧牲自我利益。所以道德意義上的犧牲,總是主體自我的主動選擇。當然,作為社會、集體,在可能的情況下,有責任也有義務盡量控製和縮小這種衝突發生的範圍和頻率,設法減少個人利益在衝突中損失的程度。當然,作為我們個人來說,應當自覺克製自己不正當利益的謀求,即使當正當的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衝突時,也應自覺做出自我犧牲,以保全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