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融資擔保業當前存在的問題(1 / 2)

淺析我國融資擔保業當前存在的問題

資本運營

作者:李讚平

我國擔保行業起步較晚,自1993年第一家信用擔保公司成立以來,擔保業已走過了20年的曲折發展曆程。擔保業經過了從萌芽到壯大、從野蠻成長到規範發展、從無序競爭到製度約束的過程,目前,擔保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近年來,隨著全國經濟形勢下行壓力擴大,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更加艱難,作為服務實體經濟的融資擔保業也暴露出了各種各樣的問題。

一、擔保業發展的製度缺陷

目前,針對融資擔保業發展的規範隻有銀監會等七部委在2010年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出台的背景正是擔保機構無序擴張的時期,指導思想也較為模糊:既限製其贏利行為,又要求其進行市場化運作。2012年,“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起草的《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擬將“暫行辦法”提升為行政法規,現仍處於立法調研階段。

目前,擔保機構在組織方麵照搬了《公司法》的主要條款(非公司製擔保機構則參照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在行為方麵主要依據《擔保法》的規則。但是,《公司法》是所有公司製法人的基本法,《擔保法》則用來規範民法一般意義上的擔保行為,均無法體現擔保機構的特殊性,“暫行辦法”隻對擔保公司在注冊資本、業務範圍做了概括性規定。在行業監管方麵,“融資擔保機構監管部際聯席會議”隻是一個議事和協調機構,沒有實際的執法權,監管職能授權給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各省擔保機構的監管職能有的設在工信廳、有的設在財政廳、有的設在金融辦,而且各省根據“暫行辦法”製定的地方政府規章並沒有把監管工作流程化,有的側重擔保機構行為合規性審查,有的側重對擔保機構的績效審計。由於政府主管部門受製於人力、財力限製,所謂的“監管”隻限於報送資料和簡單的程序性審查。許多擔保機構的主管部門同時又是政府擔保扶持資金的發放部門,這種行政職能同一化也弱化了監管效果。

二、我國擔保發展戰略上的偏差

1.擔保業功能定位和發展模式上的錯位。擔保功能被定位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這是對市場“弱肉強食,自由競爭”理念的矯正,因此,擔保是逆經濟走勢的:越是經濟低迷,企業越需要擔保支持,這也是銀行與擔保的區別。擔保在本質上應是政府財政政策的延伸,不可能也不應該有盈利衝動,所以,擔保業應該以政策性擔保為主。但是,我國擔保業的發展模式卻是市場調節,這違背了擔保業的發展宗旨。

2.擔保業審批過於寬鬆,導致擔保機構在數量上過濫。由於擔保存在杠杆率,易出現係統性風險,所以應該先審批少量擔保機構,等取得一定經驗後再放開。擔保是一個高風險低收益的行業,市場是一個逐利主體,但是,我國擔保機構從2003年後以每年30%多的速度增長,這是很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