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環境改善項目社會評價(3 / 3)

項目建設征地對項目所在地居民造成的負麵影響最大。如前所述,巨大的房租收益將會失去,將對其生計不可避免地造成影響。

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場的建設也給所在地的村民帶來一定的心理負擔。他們擔心這會給空氣和地下水造成汙染,影響農業和水產養殖業以及他們的身心健康。但是,項目施工期間需要大量的勞動力,特別是一些非技術工種,這些工人將主要來自當地。項目建成後的運營階段也需要一定的工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就業。村民們對這些又表示了歡迎。

城市的流動人口(主要是指外來務工人員)支持這一項目。城市發展將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流動人口聚居的地區往往是城郊結合部等一些城市基礎設施薄弱的地區,項目的實施將解決這些地區汙水橫流、逢雨必澇的局麵,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

@@@四、項目的社會風險及其規避

項目的社會風險分析是在對可能影響項目的各種社會因素進行識別、排序的基礎上,選擇影響麵大、影響持續時間長、容易導致較大矛盾的社會因素進行分析和預測,分析可能出現該風險的社會環境和條件、可能的解決措施與方案。然後,針對每一項潛在的社會風險提出對應的應對措施。應就措施的可行性與政府機構、實施機構、群眾組織、項目所在社區及居民等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N市QHH水環境改善項目產生的社會風險主要包括非自願移民風險、汙水處理廠與汙泥處置場的潛在影響、水費上漲對部分群體的支付壓力。

1.非自願移民風險及其規避

根據邁克爾·M·塞尼的移民安置中的風險分析與重建模型,非自願移民存在八種貧困風險,包括失去土地、失業、失去家園、邊緣化、不斷增長的發病率和死亡率、食物沒有保障、失去享有公共的權益以及社會組織結構的解體。水環境改善項目產生的移民屬於非自願移民,因而也存在這八大移民風險。針對這些風險,N市QHH項目采取了如下的措施去減緩和消除:

(1)開展了廣泛的公眾參與活動。

在項目準備階段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市項目辦已經多次征求項目區被征地拆遷居民、村委會、企事業單位等對項目的征地拆遷與移民安置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並據此優化了項目的設計而將征地拆遷的影響降到最低。在征地拆遷的範圍確定後,市項目辦和項目實施機構組織人力進行了本項目征地範圍內社會經濟初步調查,項目永久征地和臨時用地涉及村的負責人、移民代表參加了調查和協商,對項目方案及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提出了意見,同時還進行了公眾意見及心理調查。

(2)編製了切實可行的移民安置計劃。

項目在公眾參與的基礎上,根據國際金融組織的要求,結合國家、省、市的法律法規以及征地拆遷對當地居民造成的影響程度,編製了切實可行的移民安置計劃,囊括了機構設置、補償政策、生產生活恢複、信息披露、抱怨申訴等。

2.汙水處理廠與汙泥處置場的潛在影響及其規避

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的選址普遍都會遭到周邊群眾的反對。國內多個城市的同類項目都發生了群眾衝擊施工現場、封鎖道路而阻撓施工的事件。在投產運營期間,由於汙水處理廠散發的氣味、汙泥運輸時的拋灑等,與附近社區居民的衝突也是時有發生。為了項目的順利建設與運營,N市的該項目采取了如下的措施:

(1)信息披露與公眾協商。

在移民計劃編製、環評公眾參與階段,項目辦積極聽取了場址附近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將項目的有關信息、環評部門的有關結論、國家標準等向群眾公開,用權威部門的數據證明項目不會對附近居民的健康造成影響。

(2)優先將就業機會給予當地居民。

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置場的建設與運營階段的就業機會,優先給予當地社區的居民。一方麵,居民可以獲得收入;另一方麵,這些人員在了解了先進的處理工藝後,也是工廠的義務“宣傳員”,更是與當地社區溝通的一座橋梁。

(3)遵守國家標準,美化廠區環境。

根據國家標準,汙水處理廠與汙泥處置場必須分別距離公共場所及人畜供水點300米和500米的距離,汙水廠設置1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泵站周圍設置20米綠化屏蔽帶。這些都是在設計階段嚴格的予以了遵守,同時,廠區綠化率高,環境優美,花園式的汙水處理廠更讓附近的居民覺得安全放心。

3.水費上漲對部分群體的支付壓力及其規避

針對城市低保戶等貧困人口,水費的上漲也可能給其家庭帶來經濟負擔而降低用水,進而給家庭衛生環境與個人健康帶來負麵的影響。那麼,采取逐月津貼(或一次性支付)來幫助這類家庭克服基本公眾服務費用增加帶來的壓力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2004年,由於水費上漲,N市低保家庭每月可得到5元的補貼。

抽樣調查的結果還顯示,居民對於可能由於汙水處理服務的改善而提高的汙水處理費的支付意願並不強烈。但是,調查也同時表明了支付意願在於公共教育的引導。因此,QHH項目辦在本地電視台、報紙等媒體開展了本項目的專題報道,讓市民了解項目的效益及其對自身和家庭的作用。

@@@五、結語

回顧我國傳統的城市規劃和發展項目中,長期以來以技術評價、財務評價和經濟評價為主。2002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明確要求對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等10類專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經濟、財務、環境都是從財、物的角度考慮問題,很少關注以人為中心的社會層麵的影響。普遍認為項目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可以彌補這些影響,而無論這些經濟利益中有多少是真正為受損群體所享有。或者,即使開展了所謂的社會影響評價,也以技術經濟範式下的社會效益分析占據絕對主導地位,更多體現為經濟評價的“附屬品”。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了“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要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沒有科學發展就沒有社會和諧,沒有社會和諧也難以實現科學發展”。科學發展觀是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強調人是最寶貴的資源,促進人的全麵發展是發展的最終目的。政府,作為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也越來越關注項目涉及的公共性、外部性的問題。在全麵實行科學發展觀背景下,作為調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手段,社會評價將越來越會受到應有的重視,應用到城市水環境改善等各類城市發展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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