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轉型時期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研究(2 / 3)

1.社會救助政策

社會救助一般指的是國家對於因遭受災害、失去勞動能力及低收入等原因以致無法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的人們,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向其提供能夠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實物救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

(1)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方麵:

一是以戶為單位的計算方法不適應殘疾人的特殊情況。如《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係的意見》(贛府發〔2006〕13號)規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是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施差額救助的製度。以家庭為核算單位的方法,使得許多沒有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殘疾人因為整個家庭的收入標準高於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而得不到救助。

二是城鄉二元低保製度不適應殘疾人這類特殊群體。我們在調查中發現,農村的許多殘疾人因為失去了勞動能力,沒有生產能力,基本生活所需的糧食、食用油、蔬菜等都是依靠購買。用他們的話講,他們跟城裏人的消費差不多。而目前主要依靠土地來實現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與農村殘疾人,特別是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實際情況存在很大差異。

(2)大病醫療救助製度。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是農村五保戶或城鄉低保戶。在這方麵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救助的病種範圍過窄,病種許多都是嚴重且很難治愈的。這樣的規定不符合殘疾人自身的特點,也不利於殘疾人疾病的醫治。

2.社會保險政策

社會保險製度是國家為了幫助公民抵禦各種生活風險,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製度。一般的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旨在使勞動者在其因年老、患病、生育、傷殘、失業等原因而導致生活苦難時,能夠從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製度。因為現行的社會保險製度是在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逐漸分離出來的,所以現在所有的社會保險製度都是建立在勞動關係基礎上的。而在江西省,乃至全國,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是非常低的。所以以勞動關係為基礎的社會保險把大部分殘疾人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

3.社會福利政策

社會福利是旨在改善和提高社會成員生活質量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其保障的對象為全體社會成員,即全體社會成員均是社會福利事業的受益者,任何人都有享受權。作為社會成員的殘疾人更是如此。與普通人不同,殘疾人的福利包括:勞動就業福利、教育福利、康複福利、無障礙福利等。在社會福利方麵存在以下問題:

(1)勞動就業福利。因為歧視和社會排斥,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很難得到保障。現行的製度中規定了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分散就業等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方式,但是目前促進就業的政策以倡導為主,缺乏對相關義務主體責任方麵的規製,許多製度很難執行,江西省亦是如此。江西省殘疾人就業整體水平不高。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江西省主要數據公報》,江西全省城鎮殘疾人口中,在業的殘疾人為9.3萬人,不在業的殘疾人為8.5萬人。有將近一半的有勞動能力的城鎮殘疾人沒有參加工作。

(2)教育福利。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一個家庭有一個殘疾兒童,整個家庭將要花許多的時間和金錢來照顧他。在調查中,一個智障兒童的家長告訴我們,公辦培智學校老師的精力有限,不可能一對一的教授孩子知識,孩子學到的東西有限,因此她女兒在讀公辦培智學校的同時還通過私立培智學校來學習,而私立培智學校的學費是每天80元。比起正常兒童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費,花費是相當高的,而且她本人還辭職來專門照顧和教育她女兒。用這位母親的話說,一個家庭對殘疾兒童教育所花費的精力和財力相當於教育四個正常的兒童。如果殘疾兒童的家庭不去花心思照顧他們、教育他們,這將對整個社會造成一定的負擔。而現行針對殘疾人教育的政策中,沒有對有殘疾兒童的家庭的特殊補貼的規定。這使得殘疾兒童的家庭不能分散其承擔的社會風險。

在教育方麵,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高校,沒有開設特教專業,現在特殊教育學校的老師都隻是接受了一般的教育,因此在對特殊學校的學生的教學過程中缺乏專業的知識。

(3)康複福利。康複福利麵臨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對康複福利政策的規製不夠。江西省殘疾人的康複權主要是通過各個“十一五”規劃來保障。這種政策性的文件,對各義務主體的責任沒有規定,缺乏強製性。在執行中難免會存在很多問題。

二是康複權的內容的實現程度不夠。目前關於殘疾人的康複權的保障方麵,隻是停留在醫療康複方麵,而對殘疾人的職業促進康複和社區康複方麵保障的比較少。

(4)無障礙福利。根據第二次抽樣調查,多數殘疾人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及相關法規了解不多,根據《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江西省主要數據公報》,江西殘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務的前四項及比例分別為:曾接受過醫療服務與救助的有31.02%;曾接受過救助或扶持的有17.80%;曾接受過康複訓練與服務的有7.38%;曾接受過輔助器具的配備與服務的有6.74%。殘疾人需求的前四項及比例分別為: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78.19%;有醫療服務與救助需求的有69.92%;有輔助器具需求的有34.73%;有生活服務需求的有25.44%。這些比例中前四項都沒有對無障礙的需求。這說明,殘疾人目前的需求隻是停留在能夠生存方麵。就目前的無障礙實施情況來看,基本上都集中在城市社區。這對於生活在農村的絕大多數殘疾人來說,無障礙權很難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尚未普及,信息無障礙更是難以實現。

@@@三、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的完善與創新

我國現行殘疾人社會保障所存在的種種現實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健全與完善、對我國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著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影響,也製約了我國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改革和完善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已成為當務之急。“脆弱群體恰恰是社會的各個群體中經濟承受力較弱的群體,成為社會結構的薄弱帶,一旦社會各種矛盾激化,經濟壓力和心理負荷積到相當程度,影響到他們的生存,社會風險將首先從這一最脆弱的群體身上爆發。”殘疾人具有上述特征,其弱勢地位決定了國家更應當關注其社會保障權。所以,完善和創新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勢在必行。

(一)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應堅持的原則

1.非歧視原則

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論,人們不僅有生理、安全、歸屬的要求,而且有受人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尊重是對一個人價值的承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希望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希望憑借自己的知識與能力獲得他人和社會的承認。這一點對殘疾人來說尤其重要。單純的給予殘疾人人道主義的同情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減輕殘疾人自身及其家庭的心理壓力,調整其因殘疾而產生的社會心理失衡。這種失衡得到調整,必然會給殘疾人及其家庭帶來自強不息的動力。殘疾人因為身體或精神的殘疾而在遭受社會排斥的同時也在遭受自我排斥。殘疾人不僅要有物質生活的需要,也有精神生活方麵的需要。殘疾人因為其身體或精神方麵有某些缺陷,容易受到社會排斥。因此通過製度化建設保障殘疾人的各項權利,讓殘疾人在權利的行使過程中獲得社會的認同可以增強其自信心,消除其自卑感,有利於促進殘疾人的社會化進程和社會主義法製建設進程。

2.“普惠製”原則

“普惠製”原則一般使用在國際法領域,“普惠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普遍優惠原則,而是發達國家給發展中國家的一種特殊優惠製度,並且通過這種優惠來促使發展中國家更快地發展。把這種原則運用到殘疾人權利保障中來,通過對殘疾人“普惠製”式的法律製度的規定和實施,以達到整個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普惠製”原則是實質正義的體現。一般作為法律價值之一的正義,通常含有公平、公正、平等的意義。正義可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形式正義要求“同樣的情況應該同樣地被對待”。其將作為實際存在的人的實際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擬製的排出。將“‘人’由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中的人,變成一個被剝離掉各種社會存在和社會角色的抽象的人”。但是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這種規則的一致性執行,不僅不能保證必然產生正義的結果,反而可能導致馬太效應,使“貧者愈貧,富者愈富”,加劇社會的不平等。因此,在關於殘疾人的法律的製定中,應采取不同於私法的“平等”和“自由”理念,而更多的融合“傾斜”和“國家強製”理念,對殘疾人的各種權利進行“傾斜”保護。

3.殘疾人社會參與原則

喚醒殘疾人權利意識,加強殘疾人的社會參與能力,是強調憲法保障社會保障權的根本目的所在。因為社會保障權利意識的淡漠,當殘疾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時,很少有人——包括當事人自己——深層次地思考他們的權利是否遭到侵害,而是哀歎時運不濟或認為自身“無能”。殘疾人自身的缺陷,往往會產生很強的自卑感,其活動的範圍也很小,有的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所以,殘疾人社會參與能力低,權利意識的薄弱,導致往往不會注意社會製度原本設計的諸多缺陷,而缺乏殘疾人廣泛參與的製度設計,會疏忽殘疾人各種利益的綜合考慮,帶來特權集團的誕生,形成一種惡性循環,長此以往,社會動蕩勢所難免。因此社會保障製度要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必須喚醒殘疾人權利意識的覺醒,並對其提供強有力的保護,這些都離不開殘疾人自身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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