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轉型時期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研究(3 / 3)

(二)完善立法

1.立法應注意的事項

(1)注重城市和農村殘疾人的平等。社會轉型時期必須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在殘疾人社會保障領域亦是如此。由於曆史欠賬太多,目前針對中國絕大部分的農村殘疾人的社會保障現狀,應當在立法中重點加強對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權的保護。農村應當是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發展的重點。由於農村與城市存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差距,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的建立要因地製宜。

(2)明確保障的責任主體。第一是明確政府責任。政府的主要責任在於管理公共事務、規範市場秩序、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穩定,社會保障就是其中的核心內容。殘疾人是弱勢群體的主體,保障他們的社會參與與發展是任何一個責任政府的基本職責。因此,應該明確政府對殘疾人事業的主體責任,逐步建立基本的殘疾人國家保障製度,使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從“家庭保障模式”向“國家保障模式”轉變,從“醫學模式”向“人權模式”轉變。

2.盡快製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實施辦法

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已於2008年4月24日完成了修訂,因此建議江西省地方人大或常委會盡快修訂《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改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對殘疾人組織職責的修訂,讓殘疾人聯合會回歸其服務和代表職能;製定殘疾人聯合會維護殘疾人權利時的請求權的實施內容和程序;完善對殘疾人撫養、扶養、贍養義務人和監護人職責的規定;製定殘疾人預防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具體規定“全國助殘日”等法定助殘日期中各部門的職責;拓寬殘疾人在康複、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文化生活、無障礙環境等方麵的權利;細化各級政府和行政部門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利時的職權以及違反職責時承擔的相應責任。

(三)殘疾人社會保障政策具體內容的完善

1.社會救助

(1)建立以殘疾人個人收入為計算單位的低保製度。現行的以戶為單位的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沒有考慮到殘疾人自身的特殊情況。如果還是堅持以戶為單位的計算方法,那將會有許多沒有收入來源的殘疾人不能享受低保,這不利於社會保障模式從“家庭保障”向“社會保障”的轉變。隻有建立以殘疾人個人為單位的低保製度,才能讓這部分社會弱勢群體享受到社會保障。

(2)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殘疾人低保製度。現行的低保製度分為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但是相對於農村殘疾人來說,他們因為失去勞動能力,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需要購買,這與城市殘疾人的生活方式已經沒有什麼區別,所以,應當建立城鄉統一標準的殘疾人低保製度。這也是轉型社會時期縮短和消滅城鄉二元結構的具體措施之一。

(3)建立醫療救助、工傷保險製度與康複福利的銜接製度。目前,針對殘疾人的醫療方麵,缺乏相關政策和製度的銜接,往往導致救治不及時、康複不能有效銜接。因此,做好這三種社會保障政策的銜接,對殘疾人的恢複健康、減輕殘疾程度、減少殘疾比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社會保險

(1)完善殘疾人養老保險政策。因為殘疾人就業情況比較差,而現行的以勞動關係為基礎的社會保險製度使得很多老年殘疾人排除在養老保險的範圍之外。而這一部分殘疾人因為生理或心理原因在年老時更需要養老保險。因此,針對殘疾人主題,應當摒棄以勞動關係為基礎的養老保險模式,而應該建立以全體社會成員的年齡為基礎的全社會養老保險模式。隻要達到法定年齡(男,60歲;女,55歲)均可進入養老保險領域。

(2)完善殘疾人失業保險政策。完善殘疾人失業保險政策主要包括規範殘疾人失業標準和做好殘疾人失業保險與養老保險政策的銜接。

規範殘疾人失業標準。根據第二次抽樣調查表,第二次抽樣調查所認定就業的標準是“3月25日—31日內是否從事過1小時以上有收入的工作”。這樣一周1小時的認定期限過短,有收入的工作的認定標準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會使得大量沒有就業的殘疾人被統計在已就業的範疇內。因此,要參照正常人的失業認定標準來確定殘疾人“失業”標準,應當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月度失業率統計方法,以達到總體提高殘疾人“失業”認定標準的目的。

做好失業保險年齡與養老保險年齡的銜接工作。我國的失業者是指在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勞動年齡內(男16歲—50歲,女16歲—45歲)有勞動能力,無業而要求就業,並在當地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且不說僅以城鎮戶口為標準的計算方式,單純就失業年齡限於男16歲—50歲,女16歲—45歲,該年齡的上限比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即男60歲、女55歲要低。這樣的規定可能使男51歲—59歲,女46歲—54歲之間的職工因為失業而得不到失業保險的救濟,也不能得到養老保險的救濟。因此,應當將失業者的年齡與養老保險的年齡銜接起來。也就是說應當將現行的失業者的年齡擴大為:男16歲—59歲,女16歲—54歲。

3.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體製的係統化、專門化、科學化和規範化,將使我國殘疾人社會福利真正走向製度化、社會化並獲得健康的發展。

(1)就業福利。在堅持原有的福利企業促進就業的同時,應當拓展就業渠道。對從事殘疾人事業有關的行業如殘疾人用品商店、生產廠家等采取稅收優惠措施。

殘疾人作為弱勢群體,其勞動權容易被侵犯,因此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完善“支付令”製度和舉證製度,使殘疾人的勞動權得到程序法的保障。

(2)教育福利。對特殊教育製度的細化,提供可操作性。在普及教育方麵,加大對農村殘疾兒童教育的製度傾斜,加大對農村教師權利的保障和擴大殘疾兒童的監護人的範疇和權利。如:對在中、高等學校就學的貧困殘疾學生給予定期生活補貼;在中學、大學校園中強製推行無障礙設施建設,為殘疾人在校園中學習、生活創造條件;舉辦專門招收殘疾人的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為各類殘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機會等。

培養專門的特教人才。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師範類高等院校設立特教專業,為我國特殊教育培養專門的人才。對報考特殊教育的學生采取補助措施,鼓勵學生報考特教專業。

(3)康複福利。江西省關於殘疾人的康複權的規定仍然停留在“十一五”規劃中,應該把政策性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性的規定,在把政策上升為法律的同時要積極拓展康複權的內容。在通過法律製度來保障殘疾人醫療康複權的同時,增加殘疾人的職業促進康複和社會康複權利方麵的內容。

(4)無障礙福利。我國的《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國家和社會逐步創造良好的環境,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國家和社會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采取無障礙措施。這些原則性規定由於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常常難以落實。到目前為止,江西省還沒有一個專門針對殘疾人無障礙權的全省性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在執法中依據的是2001年建設部、民政部和中國殘聯聯合頒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這個規範屬於行業標準,缺乏法律的強製性,給執法帶來了一些難度。因此要製定保障殘疾人的無障礙權的實施辦法,使建設城市的同時積極開展無障礙建設有實際的依據。

(5)殘疾人證。拓展殘疾人證的權利範疇。現行的殘疾人證雖然規定了持證人所享有的一些優惠,但是對於殘疾人來說,還遠遠不夠。應拓展持證人以下優惠待遇:

其一是對居民基本生活中的水、電、氣等開支提供免費或分階段優惠待遇;

其二是對殘疾人購買康複器材和設備實行優惠待遇;

其三是對殘疾人子女教育方麵實施優惠待遇;

其四是殘疾人搭乘公交車、長途汽車、列車、輪船、飛機等票價減半或免費;

其五是將低保邊緣範圍的殘疾人納入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使用範圍;

其六是對農村殘疾人購買農用機械、化肥、種子等生產資料實行政府財政補貼等。

(四)殘疾人社區保障政策的完善

殘疾人社區保障是社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新發展。當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殘疾人生活在城鎮社區,他們不僅在生活、康複、教育、就業等方麵需要得到社區的扶持和幫助,同時在參與社會生活、行使民主權利、展現自身價值等方麵,更要通過社區來實現,因而殘疾人的社會保障與社區密不可分。結合和諧社區建設,推進殘疾人社區保障,形成“社區參與”與“融入社區”相結合的殘疾人社區保障機製。推進殘疾人社區保障,為殘疾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扶持和幫助,促進其參與社會生活,對於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當前的主要路徑:一是再造社區殘疾人保障的管理體製和工作機製;二是建立殘疾人社區保障的參與機製。調動殘疾人的積極性,提高殘疾人社會參與的能力,使殘疾人與健全人一樣共創共享社區和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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