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國古代農業生產方式的基本特征
中國古代的農業生產方式,自殷周至近代大體經曆了兩個基本階段:夏、商、周三代的農業生產集體勞作製和春秋戰國以後以個體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小農自然經濟。其中家庭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是中國曆史上占主導地位的生產方式,構成了中國古代農業生產方式的最基本特征。
(1)殷周時期的集體耕作製。殷周時期,是中國進入文明社會的初始階段。氏族社會後期出現的社會三次大分工,青銅器在生產中的普遍應用以及天文、曆法知識的增長,促進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由此導致了私有製、階級和國家的形成,原始公有製解體,社會財富被重新組合分配。作為農耕生產最基本的要素――土地,歸最高的統治者國王或天子所有,即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國王將土地分封給與其有親緣關係的各級貴族,然而貴族並不能自由買賣和私相授受,土地權最終歸國王或天子所有。這便是中國曆史上特有的土地公有或土地國有製。在此基礎上,農業生產以集體勞作為主,土地管理者和宗族族長率農人進行共同耕作。《詩經》中記載:“噫嘻成王,既昭假爾。率時農夫,播厥百穀。駿發爾私,終三十裏。亦服爾耕,十千維耦。”表現的就是殷周時期千百人集體農耕的場景。周代出現了“公田”、“私田”之分,即在土地國有的前提下,將某一區域的土地劃分為“井”字,中為公田,周邊為私田。勞動者在耕作過程中,先耕耘公田,爾後耕耘私田。這種土地製度和耕作方式是殷周時代特有的所謂“井田製”。對此,孟子說:“方田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井田製在殷周時代是客觀存在還是人們的社會理想,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學術界有過長期的爭論。然而,我們從中可以發現此一時期從土地公有到土地私有、從集體耕作到個體家庭經營的過渡趨勢。
殷周時期是中國社會曆史上一個重要的轉型時期。此一時期,整個社會曆史狀況呈現出多元並存複雜的格局:在經濟結構上,公有製和私有製並存,集體勞作和個體勞作同在。這時雖然出現了私有製,使原始公有製解體,但私有製的發展並不充分。土地國有製或王有製仍帶有原始社會氏族所有製的特征,並沒有從根本上剝奪勞動者對土地的耕作和使用權。在生產的組織形式上,雖然以集體耕作為主,但也存在個體家庭經營。此一時期的“公田”、“私田”之分以及耕作程序,實際上表現了對個體家庭經營合理性的認可。在政治權力上,公共政治權力和血緣宗法製度合為一體。殷周時期,建立了以“王”為最高的統治者,下設卿、大夫等的公共權力機構,而以血緣關係為依據的宗法製度則成為對社會進行協調、控製的基本手段。這說明公共權力的出現,並沒有導致原始血緣紐帶的充分解體。這一狀況構成了中國社會由原始蒙昧階段向文明社會跨越的獨特模式。
殷周時期形成的經濟、政治、文化對其後的中國社會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經濟上,曆代統治者在其統治的開始時期,為了防止土地兼並和私有化的過分膨脹,大都采取了“均田”或“限田”等抑製兼並的製度和措施,這表現出殷周時期生產方式的久遠影響。在政治上,殷周時期公共權力與血緣宗法製度合體的調控體係,為“家―國同構”的政治模式提供了一個樣板。在文化上,建立在農耕生產基礎上,以協調社會秩序,尤其是家庭人倫關係和諧的“禮樂文明”,被後來的一些思想家所推崇、景仰和繼承,從而成為中國傳統農業文化的重要源頭。
(2)以個體家庭為基本單位的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生產方式的確立。殷周之後,中國社會的發展進入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時期是經濟、政治、文化的劇烈變革時期,變革的根本原因在於當時經濟和生產力的發展。春秋戰國時期,由於鐵器的發明、牛耕技術的出現以及鐵器在生產過程的普遍應用,使農業生產的技術手段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由此促進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並深刻地影響或改變了農業生產的經濟關係和組織形式。在所有製形式上,從原來的土地國有製向私有製轉變。新興的地主階級圍繞著土地占有權以及政治統治權與貴族和領主展開了激烈的鬥爭。在這個過程中,原來殷周時期的土地國有製解體,逐漸向私有製過渡和轉化,其基本傾向是土地為地主所有和自耕農所有。在農業生產的社會組織形式上,個體農戶的作用日益凸顯。殷周時期“千耦齊耘”、“十千維耦”的集體耕作方式源於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低下,個體農戶憑借自身的力量難以完成生產過程,而需要群體的合作加以彌補。春秋戰國時期,由於農業生產技術體係的革新,個體農戶(家庭或家族)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由此,集體耕作轉向了以農戶為單位的個體經營。一些統治者和思想家也意識到,解除了人身依附關係,擁有私有財產的農戶和農民具有更主動的生產積極性,於是通過變法的形式“分田產於百姓”。在以土地為主要內容的生產資料私有化過程中,在個體農戶生產能力提高的前提下,自戰國始,形成了家庭農業和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形態或生產方式。這種經濟形態的基本內容是在個體家庭內部通過性別的簡單分工,進行農業和手工業勞動,以滿足其衣、食、住等方麵的簡單需要。對此,戰國時期的思想家孟子曾描述道:“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成書於西漢的《鹽鐵論》稱此為:“匹夫之力,盡於南畝,匹婦之力,盡於麻?,田野辟,麻?治,則上下俱衍,何困乏之有矣。”這種男耕女織、自我滿足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古代生產方式的基本特征。
在中國古代社會的曆史發展中,這種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小農生產方式,從來沒有被動搖過和中斷過。其原因歸結起來大致有以下兩個方麵:其一,這是由古代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在中國古代農業社會中,人們主要憑借經驗知識和手工工具對自然界進行初步的加工和改造。在這種狀況下,人們不可能形成更廣泛的生產聯係。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對自然界的狹隘關係製約著他們之間的狹隘關係,而他們之間的狹隘關係又製約著他們對自然界的關係。”於是,從遠古時代遺留下來的以血緣為紐帶的家庭便為當時的農業生產提供了適宜的組織形式。其二,這種經濟形態其內部具有自我調節功能和穩定生存能力。人們簡單的衣、食、住等基本的生活需要,可以通過家庭內部的生產來滿足。“生民之本,要當稼穡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園場之所產;雞豚之善,塒圈之所生。爰及棟宇器械、樵蘇脂燭,莫非種植之物也。至能守其業者,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如此就形成了自給自足、不假外求的封閉的生產體係,通過其自我調節、自我運行而維係著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對此,毛澤東曾論述道:“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農民不但生產自己需要的農產品,而且生產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業品。地主和貴族對於從農民剝削來的地租,也主要地是自己享用,而不是用於交換。那時雖有交換的發展,但是在整個經濟中不起決定的作用。”如果沒有社會變革和外部力量的強力衝擊,這種經濟結構就有穩定的生存能力。
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小農生產方式是理解和打開中國古代社會之謎的一把鑰匙,它構成了古代中國社會結構的根基,決定著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和文化。中國古代文化的主體之所以是農業文化或歸屬於農業文化的類型,其根據就在於此。中國傳統農業文化的精神意蘊和具體的規範,都可以從這種生產方式中得到說明。
(三)社會組織背景
一種文化的形成和創造,是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的。在社會環境中,除了上述的經濟因素之外,還包括人與人之間的多重關係以及社會的組織、協調和控製體製,它們構成了文化創造的直接背景和條件,同時也影響著文化的內容及其存在和發展的方向。就中國農業文化而言,宗法血緣製度、“家―國同構”的體製構架以及專製政治是其形成的社會組織背景。
1.血緣紐帶
血緣紐帶是以血統、血緣的自然延伸和擴展為基礎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結合或組織方式。在原始社會裏,血緣紐帶是聯結個體生命或社會成員最基本、最普遍的線索。無論是母係社會還是父係社會,皆是以血統和血緣關係而形成社會成員的聯結。在我國進入文明社會的初期,即殷周時期,從原始社會遺留下來的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家庭,雖然由於公共權力的出現而使其功能和地位有所減弱和降低,但由於其適合當時農業生產的需要,沒有受到根本性的衝擊而解體,後來它被納入了社會權力的體係中,成為進行農業生產和生活的一種組織形式被保留了下來。西周時期,統治者為了便於社會統治,製定了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組織和協調製度,即宗法血緣製度,如嫡長子繼承製、分封製、宗廟祭祀製度等,為處理各種社會關係提供了可操作性依據,從而奠定了中國古代宗法製度的基礎,形成了以血緣為紐帶、以家庭長老為最高權力象征的社會組織和控製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