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權力任性的危害、表現及遏製(1 / 3)

權力任性的危害、表現及遏製

特別策劃

作者:黃金輝 何淩舉

【摘要】中國的政體屬性決定了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所以服務人民是有權者的當然責任。但由於現階段中國權力監督約束製度尚不健全,有權任性、濫用權力,甚至嚴重貪腐的現象還廣泛存在,對執政黨以及政府的形象,還有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的危害。隻有構建起有效的公共權力監督、約束機製,使有權者樹立起正確的權力觀,並嚴格規範權力運行,才能從根本上遏製權力任性的蔓延。

【關鍵詞】權力 任性 法治 遏製

【中圖分類號】D6 【文獻標識碼】A

權力是公共的,有權者一旦“任性”用權,必然給黨和國家的事業與人民的利益,帶來巨大的損失和災難,而權力任性者自身也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因此,有權者應該正確認識自己手上所掌握的權力的性質,必須敬畏權力和慎用權力,努力運用手中的權力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為營造良好的政治社會生態作出應有的貢獻。

權力任性的表現

“有權不可任性”中的權力,可理解為廣義的公共權力,即人類共同體(如國家、社團、國際組織等)為了生產、分配而對共同體成員進行組織與管理,對共同體事務進行決策並實施管理的權力,包括處理公共事務、維護社會秩序、謀求公眾利益、實現公平正義等。所謂權力任性,主要是指當權者恣意妄為、濫用公共權力。具體而言,“權力任性”不是指率性而為,而是指“恣意放縱,以求滿足自己的欲望或達到自己某種不正當的目標或執拗使性,無所顧忌,必欲按自己的願望或想法行事。”①在當下中國,“權力任性”主要指擁有公共權力的各級黨政部門與國家機關的領導幹部,由於自身或其他各種因素,背離公權力的性質和原則,違反黨的紀律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肆意使用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為自己、親屬或小集團謀取非法利益。

當前,由於權力監督不力,有權者自我約束不足,“有權就任性”的現象廣泛存在於我國政治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特別是一些擁有人、財、物等重要資源配置權的官員,其出格的言行,特別是漠視黨紀國法、嚴重貪腐、欺壓普通民眾的惡劣行為,往往成為大眾媒體,特別是網絡關注的焦點。具體來說,權力任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公共權力的濫用。首先是過多、無節製地使用公共權力。有的領導幹部不能正確認識自己權力的界限,或者甚至不滿足自己已有的權力,努力設法突破自己的權力範圍去使用權力。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主管經濟的領導背離市場規律,置黨紀國法於不顧,不願簡政放權,甚至還想方設法通過發文、報批等行政手段,自我授權,使自身的權力邊界和管轄範圍進一步擴大。對企業過分幹預,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部分官員不僅不帶頭守法、嚴格執法,還喜歡“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幹涉司法公正;有的領導幹部為了個人政績,粗暴幹預百姓的正常生產、生活,甚至不惜侵犯群眾合法的經濟、社會甚至人身權利,導致幹群關係惡化、社會矛盾激化。

其次,公共權力的濫用還表現在“亂作為”,即對公共權力缺乏敬畏之心、戒懼之意,隨心所欲地運用權力。有的領導幹部與執法人員專橫霸道,無限度地使用公共權力。如原雲南省副省長沈培平在擔任普洱市市長期間,曾擅自下令出動武警處理群體性事件,導致事件急劇升級。近年來,媒體不時報道的城管暴力執法,皆屬此類現象;部分官員在行使公共權力時不講規矩,處理公務時憑關係、講感情;一些領導幹部、公職人員把個人情緒帶入工作中,高興時態度良好、工作高效,不高興時態度惡劣、人為設置各種障礙;有的官員在行使權力時獨斷專行,不重調查研究,習慣於拍腦袋決策,朝令夕改,導致政策製定缺乏嚴肅性和連續性。再次,公共權力的濫用還表現在錯誤地使用公權力上。即違背公共權力的內在精神,不是將權力用於促進地方或所在部門事業健康發展、努力增加民眾福祉上,而是用於片麵追求個人升遷上。如一些領導幹部錯誤地領會和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與上級指示,把權力用於片麵追求GDP增速,而不顧生態環境與民眾的社會承受力。用綠水青山去換金山銀山,隻要GDP,根本不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造成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汙染嚴重、生態係統退化等嚴重問題”②,使民眾怨聲載道。

公共權力的異化。首先,公共權力異化最明顯的體現就是腐敗。腐敗是“有權任性”最典型的表現,也是最為廣大民眾與社會輿論所詬病與痛恨的。“權力腐敗,從經濟學角度看,它是權力的商品化、資本化和市場化”③。部分官員不是把手中的權力,作為幹事業與造福民眾的平台,而是將公共權力異化為牟取個人私利的工具。這些人利用製度的漏洞,將權力與市場結合,大搞“權力尋租”,大發不義之財。其次,利用公共權力編織私人關係網絡,甚至進行非組織活動。少數領導幹部大肆弄權、以公權徇私情、拉關係、結幫派,努力編織權力和利益的關係網,以圖實現權力的相互利用和保護,謀求自己政治上的“進步”、經濟上的“充實”,或實現自己“小圈子”的特殊利益。再次,部分官員將公共權力特殊化,將“公權”視作自己的私權、“特權”,擺架子、講排場、要待遇,追求享受那種把權力玩弄於股掌之間和“一句話就決定別人命運”的虛榮和快感。

不作為、不負責,即目前執政黨正大力整治的懶政、怠政行為。從理論上說,不作為、不負責屬於“有權任性”的消極表現。其主要表現如下:首先,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責任:“該幹的不幹、該管的不管”,“怕出錯、不擔責”等;其次,一些政府機構和執法部門,特別是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窗口單位”,長期存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問題,根本沒有把人民群眾真正放在心上,不但不思考如何方便、快捷服務民眾,反而人為設置各種障礙;再次,有的領導幹部缺乏開拓創新精神,而是秉承“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觀念,“在其位不謀其政、在崗卻不在狀態”,隻求循規蹈矩保平安,隻考慮自己的政治前途,而不敢正麵工作中麵臨的艱難險重問題,不願主動尋求解決矛盾、問題的治本之策。

權力任性的原因與危害

權力任性的原因。權力之所以能夠任性,既有權力掌控者個人素養的原因,更與公共權力運行環境和機製密切有關。第一,權力任性現象的形成,與權力掌控者個人的政治、道德素養不可分割。當權力擁有者對公共權力的來源和目的有清晰認知,並具有較高的政治和道德素養,權力任性的主體性風險便大大降低。反之,有權者便可能任性地使用權力,甚至將公權力蛻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馬克思認為,人對其自身需要的滿足,是人類創造曆史的重要動力。而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們需要的差異性和無限性導致利益的差異性和無限性,而一定時期內的社會資源總量是有限的,所以在群體和社會生活中,需要一種公共力量對社會資源進行權威性分配,以實現和保障社會個體的利益,於是產生了公民權利。由於謀求利益分配秩序及對各種權利進行確認的特定需要,公民需要讓渡部分權利而構成公共權力。由此可見,社會公眾才是公共權力的原始和最終擁有者。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公共權力不可能由全體公民直接共同行使,公民隻能委托其代表來行使公共權力。在我國目前的政治生活中,各級政府及其公職人員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代表廣大民眾行使公共權力。但當前部分政府和公職人員,沒有認識到他們手中的權力來源於人民並應服務於人民,而是錯誤地認為其手中的權力來自於上級的授予甚至恩惠。這種思維導致他們使用權力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是為上級和自身服務。加之,公共權力支配著巨大的壟斷性資源,很容易讓有權者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