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土地流轉國際經驗與中國借鑒(2 / 3)

國外土地流轉的運行模式與製度安排

國外土地流轉經驗及其運行模式。美國土地流轉。在美國剛建國不久,美國的“西進運動”鼓勵拓荒者建設自己的家園,並免費贈送土地,之後逐步確立了家庭農場製為主的土地製度。美國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就開始關注農地流轉問題,因為美國實行的是以家庭農場為基本經營單位的土地製度,再加上美國曆年來重視個人產權,因此美國有著明晰的土地產權邊界。在美國,以租佃製為主要方式,市場調節流轉,土地買賣和出租都很自由。在流轉過程中,大多隻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經營權的有償轉讓,地主或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過中介出租,價格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在轉讓中,一般由政府與家庭農場主簽訂經濟契約,其目標主要在於擴大農場規模,優化生產要素組合,運用先進科技與管理⑥。政府保留了相當多的對土地的控製管理和收益權,目前美國4.7萬個農村合作組織覆蓋成了全國網絡。

日本土地流轉。二戰後頭四年,日本進行了比較徹底的土地改革,實行農民小土地所有製,也就是我們比較熟悉的“耕者有其田”製度。日本政府從《土地法》(1952年)開始,到《農業基本法》(1961年),倡導以租賃為主的規模經營。之後日本經濟迅猛發展,工業化進程明顯加快,農業現代化的步伐也緊隨其後。麵對農村問題,日本政府製定並執行了《土地利用增進法》,其中政府鼓勵農戶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出租、出賣或放棄自己的土地。日本政府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也在農地問題上引進市場機製,發揮市場中介作用,鼓勵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同時,日本政府加強對中介組織的扶持與培育,積極引進西方中介組織發展的經驗和理論,在國內成立多個由各縣、市町村政府及農協聯合組成的合作經濟組織⑦。1999年頒布《新農業基本法》製定了新農民進入農業的技術培訓和管理計劃,為土地產權流動創造社會條件⑧。

法國土地流轉。法國在大革命後農業經濟發展十分緩慢,農地閑置,效率低下。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起,法國政府決定重振農業,改革土地繼承製度,頒布了《農業指導法》。另外,法國政府還做了以下工作:首先,減少農村富餘勞動力,鼓勵到退休年齡的農場主退出土地,設立“非退休金的補助金”,鼓勵部分青年農民到工業、服務業去投資或就業。其次,鼓勵市場中介組織的發展。國家通過中介組織去收購和轉賣農地,訂立長期租約,以刺激投資。同時,法國政府還設置土地事務所和土地銀行等其他的相關機構促進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流轉,最後,法國政府還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係來確保土地流轉的正常進行。並且,政府鼓勵建立適度規模的中型家庭農場及其組合,為符合條件的農戶提供低息貨款⑨。目前法國隻有土地所有者自己直接經營和租佃兩種農地經營製度,其政策大大促進了農地的有效流轉,現在六成以上的農地是以租賃方式經營的。

國外土地流轉的製度性規定。上層設計是製度規定的保障。美、日、英、法四個國家雖然各自的土地製度不同,但都重視土地的利用而不是土地的歸屬。各種製度本身性的規定,大都來源於上層設計,因此這些國家的土地流轉都具有政治性,國家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作用。國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土地是一種公共資源,關乎到公眾的基本利益,國家擁有土地的管理權和規劃權。從美、日、英、法四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國家對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控製非常強有力。如日本對土地流轉的管理主要是通過國家法律來完成的,法國政府采取了積極幹預的政策和措施來保障土地流轉的實施,美國則是通過其權責明確的交易秩序原則來進行的⑩。

公平自由是製度規定的基礎。土地流轉的核心內容是保證土地流轉雙方利益分配的公平,完善對於農民權利的保護和利益的補償機製。英國對農民權利的保護主要是側重於對失地農民的利益補償,建立土地開發利益回饋的社會製度。日本則重點對農民權利加以保護,建立中介機構和認定農業者製度,從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法國也是側重於保證土地農業用途的不可變性,設有土地事務所和土地銀行。美國保護土地所有權不受侵犯,需要占用就必須通過購買等有償方式來獲得(個體的無償捐贈也是可以的)。另外,國外通過土地交易市場來實現土地的流轉,在我國資本市場不活躍的背景下,這對於我國來說比較有借鑒意義。比如,法國的土地銀行,日本的合作經濟組織都是土地交易機構,實現土地合理和有序的交易。美國由於其土地產權清晰,土地市場最發達,其農地買賣和出租均很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