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章 廟見(2)(2 / 3)

結婚日期禁忌

在很多地區,人們忌諱在無春之年或雙春之年結婚。無春是指在農曆的一年中沒有“立春”之日,民間稱之為“寡婦年”或“黑年”,民間認為在這一年裏結婚是不吉利的,會死丈夫。雙春年則是在農曆年中一年裏有兩個“立春日”。山東民間有俗語雲:“一年兩個春,死了丈夫斷了根。”民間認為一年兩頭春既有死丈夫之嫌,又有婦女另適人家之嫌,所以也很忌諱。婚期一般選擇雙日,忌擇單日,這是全國普遍流行的習俗。在近代推行公曆以來,人們尤其願意選擇公曆、農曆中的年、月、日以及星期等都是雙數這樣的日子為結婚日,認為是大吉的日子。漢族一些地區又有結婚“避七夕”的習俗。陝西《蒲城縣誌》中雲:“七月七日,迎新嫁女避節。”因為織女私自下凡與人間的牛郎婚配後慘遭不幸,以致生離死別。民間俗信認為“避七夕”,便可不被天覺,新人也可免遭分離的厄運。婚禮還需避開新娘月經期,民間有“騎馬(即戴月經帶)拜堂,家敗人亡”的俗語。結婚要避開“惡月”。民間將五月、七月、九月(台灣還有將六月視為惡月)視為惡月。俗信認為,婚於惡月,日後不圓滿、不和睦、不長久。民間還有結婚忌下雨、打雷、刮風、日食、月食等習俗,俗信認為如果遇上下雨、刮風、打雷這樣的天氣,媳婦一定是位惡婦,若遇日食、月食,就不會生養或兒女不全。台灣地區的民間認為,大婚之日下雨,丈夫容易變成酒徒。哈尼族認為結婚遇有日食、月食,就會生六指兒、雙胎或豁嘴嬰,水族認為結婚打雷是不吉利的,苗族則認為新娘出嫁在去夫家的路上若聞雷聲,就是最大的凶兆,是天意不允,故而,新娘就應立即返回娘家,婚約自然取消,雙方還不互相怨恨。

婚服忌

民間對新娘在婚禮中穿著的禮服在製作時間、材料使用、樣式型製以及製作人等方麵,都有很多禁忌。普遍流行的禁忌有:婚服忌舊,即婚服從裏到外,必須是全新的,不可摻一點舊,著舊結婚,有新婦不貞之虞。陝北民間將新娘稱做“新人”或“新娃娃”,一則,對新娘來到新郎家而言,就是新人、新娃娃,另則,就是指婚服是全新而言的。婚服忌白,俗信認為,白色是主喪之色,於喜慶婚事不吉。古時的婚服崇尚黑色,現在則普遍崇尚紅色。製作婚服必須選擇日子,選擇吉人。忌諱“不全人”做(或參與做)婚服和喜被。所謂“不全人”就是指福壽不全、子孫不全、雙親不全、不孕者、寡居者等。俗信認為“不全人”做婚服,新婚人日後也會落個“不全”的結局。在台灣地區,新娘的婚服忌用兩塊布縫接。又忌婚服上有口袋,以免裝走娘家的財產。有些地區還忌用帶有“疙疙瘩瘩”的材料製作婚服,怕日後有摩擦,家庭不睦。

新娘忌說不生

新娘忌說不生是流行於我國北方漢族婚俗中的禁忌。因此,在給新娘吃“子孫餃子”(陝北稱做“兒女扁食”)時,故意將餃子煮得半生,當新娘吃餃子時,旁邊便會有人問:“生不生?”此時的新娘千萬不能說“不生”,一定要說“生”,說生是一語雙關,既表示餃子沒有煮熟,生著了,又可說出吉利話,說日後一定會生,可以傳宗接代,是一種“討口彩”的吉利問答,所以,即便是熟餃子,也應說“生”。

新房忌擺鮮花

這是我國漢族民間的婚姻禁忌,主要流行於我國北方。因為“花”開是有季節的,應時而開,適時而謝,是容易凋謝的植物。民間將新房擺鮮花視為露水夫妻的不吉之兆,所以有所忌諱。但新房內可以擺石榴花,因為石榴的生命力很強,又是多子的植物,被民間視為婚姻長久、家丁興旺的吉祥之兆。在這一俗信下,民間大都以字畫來裝飾新房,或用五彩紙條裝飾,以襯托喜慶的氣氛。

婚期人忌

民間俗信認為,婚禮參加者以及婚期中所遇到的人對新婚夫婦及婚家的未來都有一定的影響。普遍忌諱寡婦及服喪者參加婚禮,不少民族和地區還忌諱孕婦參加婚禮。甚至忌諱在新娘出嫁途中遇到寡婦、孕婦及服喪者。寡婦被民間稱為“鬼妻”、“單邊人”,孕婦被稱為“四眼人”或“雙身人”。民間俗信認為,婚期如果遇到這些人,新婚夫婦日後就可能有不吉的事情發生。我國漢族有鬧洞房習俗,洞房內除了忌諱寡婦、孕婦、服喪者進入外,還忌諱屬虎人、嬰兒以及生辰八字與新郎新娘相克者進入。因為虎傷人,這是不允許與新人相見的。洞房是喜慶之地,不能有哭聲,嬰兒容易發生啼哭,所以忌之。台灣地區還忌姑婆、姑母、小姑鬧洞房,因姑與“孤”同音,有她們參加就犯了“孤苦伶仃”、“孤孤單單”的忌諱。

違時嫁娶

我國古代禮法中有關婚姻的禁忌中,有幾種情況是不準婚娶的。

一是居尊親喪不得嫁娶,自周至漢,一直重視此條禁例。《禮記·內則》中雲:“女子二十而嫁,有故者二十三而嫁。”其中所說“有故”,即指遇父母死亡而須守喪三年而不得出嫁。北齊時所定十惡重罪,其八曰“不孝”,就是居父、母喪自身嫁娶為不孝的一種表現,犯者罪不可贖。《唐律》將居尊親喪不得嫁娶的範圍擴大至丈夫及祖父母、伯叔父母等“期親”,《廟律》中規定:“諸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

二是值帝王喪不得嫁娶。

三是直係尊親被囚期間不得嫁娶。《唐律》規定:“祖父母、父母在囚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妄罪減一等,徒罪杖一百。”《明律》規定:“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為妻妾者,減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

四是帝王臨時禁婚。這是統治者對專製權利的濫用,如晉武帝泰始年間,廣選天下女子充宮時,先下詔書,禁天下嫁娶。

生養禁忌

生養禁忌是指婦女懷孕、分娩及哺乳期間對懷孕者及其家人、外人的禁忌。普遍流行的禁忌類型主要有:一是孕期禁忌。婦女懷孕期間,對孕婦本人及其家人行為設置了一些禁忌範圍,禁忌主要是基於對“胎神”的保護及避免孕婦難產而設置的禁忌。二是衝犯禁忌。孕婦、產婦被民間視為“不潔”之人,因而被禁止接近,接觸婚、喪、祭祀、巫術等儀式場所及器具等。禁止接近家中神台、灶、井、磨台等要地,禁止孕女的不潔之氣衝犯神明、喜慶之氣或汙染所接觸的事物。三是飲食禁忌。是為了保證嬰兒順產,正常健康地發育,為孕婦、產婦所設的飲食種類的禁忌。四是分娩禁忌。包括產地、產房、產床、胎盤處置以及飲食方麵的禁忌。五是坐月禁忌。分娩後一月內,對產婦、產婦家人生活行為方式的禁忌,以及與外人交往的禁忌。六是執炊禁忌。是對懷孕婦女及產後經過一段時間後允許下廚的禁忌。七是嬰兒出生禁忌,包括嬰兒出生時間的禁忌(年忌、月忌、日忌),出生方式的禁忌(逆生忌、橫生忌、仰俯生忌、便溺忌等),嬰兒相貌禁忌(有須忌、牙忌、六指忌、豁唇忌、連體忌等),嬰兒性別忌(忌女嬰),等等。八是育養禁忌。包括哺乳禁忌,繈褓穿衣,飲食禁忌,洗浴、剃發處置禁忌;命名、認幹親禁忌,外人衝犯禁忌,等等。生養禁忌包括從懷孕、分娩到嬰兒撫養幾個階段的禁忌。民間禁忌內容與具體事項有濃重的迷信色彩。現在禁忌已很少了,但還有以下幾種禁忌仍在民間流行著。

孕婦忌兔

孕婦忌兔屬於生育禁忌範圍。民間忌孕婦食兔、見兔。此俗認為,孕婦如果吃了兔肉,就會使嬰兒長兔嘴(即豁唇)。這一習俗的流行已有很久,《淮南子·汜論》中雲:“孕婦見兔而子缺唇。”《論衡·命義》中又雲:“妊婦食兔,子生缺唇。”由此可知,此俗最晚也是始於漢代。舊時,河南一帶還忌孕婦跳豁牆,或於門檻之上劈木柴,否則生子即為豁唇。

忌月食夜產子

古人之所以忌月食夜出生者,認為是不能長壽。《三國誌·方技傳》記載:管輅為月食之夜出生,雲:“輅長以曰‘天不與我年壽,恐四十七八間,不見女嫁,兒娶婦也……又吾本命在寅,加月食夜生。天有常數,不可得諱,但人不知耳’……明年二月卒,年四十八。”古人認為,人的靈魂與人的身影等同,月食夜無月,看不到嬰兒的影子,便認為是短壽。

忌五月產子

古人稱五月為“毒月”,故而忌五月結婚,也忌五月出生。《史記·孟嚐君列傳》記載:孟嚐君“文以五月五日生”。其父田嬰“告其母‘勿舉也’,其母竊舉生之。及長,其母因兄弟而見其子文於田嬰。田嬰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頓首,因曰:‘君所以不舉五月子者,何故?’嬰曰:‘五月子者,長與戶齊,將不利其父母。’”即認為五月出生者,長及門戶高時,將要妨其父母。《論衡·四諱》亦雲:“諱舉五月五日子,經為正月,五月子殺父與母,不得舉也。已舉之,父母偶死,子以此月生,精熾熱烈,壓勝父母,父母不堪,將受其患。”故,古人忌五月子的原因是因“五月陽盛”。此禁忌習俗在我國曆史上極為嚴格,《後漢書》中雲:“武威郡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月產子,及與父母同月生者,悉殺之。”因對五月生子的忌諱,故古人多為五月子改姓,改出生年月日。《晉書》雲:“陳元達字長宏,後部人也。本姓高,以生月妨父,故改雲陳。”《齊東野語》:“童貫及徽宗本以五月五日生,以俗忌移之十月十日。”五月五日生子不舉的禁俗在我國民間的影響極為普遍和久遠。但也是很早就曾有人對此懷疑和提出反對的禁俗,如孟嚐君就是最早提出反對意見的人。

房事禁忌

房事禁忌就是性行為禁忌,與婚姻禁忌一樣,它最早形成是源於遠古時期的圖騰信仰,與婚姻禁忌有著直接聯係。無論原始氏族時期,還是當今社會的諸多少數民族中,一般來說,凡禁婚的範圍也同屬於性行為所禁的範圍。除此以外,又形成了許多有關性行為者年齡及行為日期、地點、方式、範圍等諸多具體的禁忌。普遍流行的有:一、婚前性行為禁忌,這是對男女於婚前發生性行為的禁忌,此禁忌尤其對女子更為重要,舊時,漢族地區普遍流行著“洞房驗貞”的習俗,這是對女子婚前是否有違禁行為的檢驗。二、婚外性行為禁忌,這是對已婚者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所設的禁忌。婚外性行為既不合法,又違反了民間禁忌習俗。民間視婚外性行為是最不道德的事情,視行為者為淫者,而“萬惡淫為首”正是對這種婚外性行為者的強烈譴責。並相信淫者會招致輪回報應。許多地區與民族對婚外性行為都有不同程度的懲罰,最嚴厲者可處以極刑。三、養生房事禁忌,是對有妨於合法夫婦自身健康的性行為的禁忌,包括對行房年齡、行房時日、行房頻率、行房時的情緒、行房後的行為等諸多禁忌。四、外出房事禁忌,包括對夫妻外出做客在主人房舍中性行為的禁忌,外出旅行場所(如船上)行房的禁忌。五、褻瀆房事禁忌。指的是在祭祀時間,祭祀場所以及神明所在之處行房事的禁忌。包括在宗祠裏、祖堂上、廟宇內、神龕下、井灶旁、墓地、棺柩處等位置嚴禁性行為。在日食月食、暴風驟雨、閃電、雷鳴、地震等情況下禁行房事等。否則,即認為是褻瀆神靈,違抗天意的行為。六是經孕期房事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