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初十日的汗諭,講到“依照舊例”征收的官賦項目有:“穀、銀、炭、鐵、鹽等官賦”,這和明朝政府在遼東征賦的項目基本相同。明嘉靖年間,遼東都司額田三萬一千六百二十頃,額糧三十六億四千九百萬,額鹽三十七萬七千四百七十三斤,額鐵三十九萬五千零七十斤,額草五百九十四萬六千三百束。這也表明,汗諭說的“舊例”,就是明朝征賦的辦法。
這個月的十八日,努爾哈赤在諭令副將劉興祚“依照;日例”征收官賦時,又著重指出,“漢官私下擅自征收之穀、草、小麥、芝麻、線麻、藍靛、筆、紙等物,俱皆革除”。將此諭和五個月前的“計丁授田”諭相比較,該諭中努爾哈赤明確指出,要將過去明朝官將私征各物,盡行革除。他說:“爾等明國之參將、遊擊,一年所取者,豆、高粱及粟,合共五百石,還有麻、麥、藍靛,每月食用之米、菜、木炭、紙,又取銀十五兩,我今將此苛政盡行革除。”兩諭列舉漢官過去私征之物,何其相似。
當然,金國與明國很不相同,剝削方式與傳統習慣與明也不一樣,因此,在賦役製度上也有其特殊之處,主要是從天命七年起,在保留明朝征收封建賦稅的主要項目和正額數量的條件下,滲進了入駐遼沈前的傳統作法,即實行以丁為主要計算單位的計丁征賦僉役製,而不是像明朝著重在以田地為納糧單位的計算辦法。這從下述四例可以證明。
例證之一,努爾哈赤規定,八旗官將計功按職分為幾等,各食若幹丁的錢糧,以代替明朝按它給俸製度。比如:
汗曰:額亦都巴圖魯,獨取舒勒格布占,克巴爾達城,敗薩克寨之來兵,奮戰於尼瑪蘭城前,著為一等大臣,授總兵官之職,其本身及子孫三世,食百人之錢糧。
同烏拉大國之戰中,身先士卒,下馬步行,奮勇攻戰,擊敗烏拉兵,滅大國,著賞阿達海一等備禦之錢糧,十人。一員千總,四人;三員把總,各三人;三名守堡,各二人;駐都城之甲兵、哨兵、門卒、匠人,各二人;鐵匠、瓦匠,各二人。
又如
汗曰:賞貝和齊叔二等參將之錢糧,二十二人……(達柱虎)著為參將,賞一等遊擊之錢糧,十六人……賞代理副將哈喇三等遊擊之錢糧,十二人……賞(章噶爾吉)三等備禦之錢糧,六人……賞碩色二等備禦之錢糧,八人。
所謂食多少人的錢糧,就是說,這些人每年應上繳國家的“錢糧”,不交國庫了,作為俸銀,由這些官將享用。看看後來皇太極執政時對這種製度的說明,就更加清楚地看出官賦是以丁交納的。天聰八年(1634年)正月,眾漢官要求減免自己占有的人丁之徭役時奏稱:“我等蒙聖恩,每備禦幫丁八名,止免官糧”,其餘雜差,“與堡民一例當差”,請求免去這八丁應該承擔的徭役。這裏所說的幫丁八名,即係上述《滿文老檔》記述努爾哈赤規定的二等備禦應食錢糧的八丁。備禦占有的八丁,本應交納官賦,因作為俸銀,不交了。這八丁免去的官糧,不向國庫交納,而由本主占有。可見,賦稅(官糧)是按丁計算,按丁征收的。
之所以用丁作計算單位,按丁征收,就是因為實行了計丁授田製度,金國轄區的大部分地方,實行了按丁分授田地辦法,每丁皆有地六坰(後減為五坰),其上繳的官糧,就是折算這些田地應交官賦的數量。這就是天命七年起實行計丁征賦的規則。
例證之二,平虜堡民交給恩格德爾的賦穀賦銀。上述各官分食若幹丁的錢糧,固然可以說明實行計丁授田地區,按丁領受田地的滿漢官員是計丁交納官賦,但是沒有實行計丁授田的地區,沒有領田的民人,是否按丁交賦?每丁又交多少?這兩個問題僅從上述材料不能說明,還需看看平虜堡的情形。
無命七年正月初八日,努爾哈赤下令,“以平虜堡之四百三十四丁,給與蒙古恩格德爾額駙……每年所征官賦,銀一百兩、穀一百石,以我之手給與。”
平虜堡在遼陽西北邊境,接近蒙古地區,沒有實行計丁授田,這裏的漢民是一般的民戶。努爾哈赤以平虜堡民賜給恩格德爾,一年四百三十四丁征“官賦銀一百兩、穀一百石”,平均每丁征銀“六錢三分、穀二鬥三升”。這批銀穀本應上繳國庫,因堡民賜與恩格德爾,故將此銀穀交與恩格德爾。這裏,根本末提本堡有多少田地,每畝應交賦穀賦銀若幹,而一概以丁計算。可見,在未接田與民的邊區,對漢民的征賦,也是按丁計算。
例證之三,再賜恩格德爾丁賦。天命八年二月十二日,努爾哈赤以十分優厚的條件勸誘恩格德爾來歸定居時說:“(過去)曾給汝之一千丁,一年所取之銀六十六兩、糧一百一十石,仍照舊給與。”這次,如來定居,“將賜爾等八千丁之賦穀賦銀”,“一年取銀五百二十兩、穀八百八十石,供差役之人一百四十人,牛七十頭,護身兵士一百四十人”。
在這裏,明確地講到賜八千丁的賦穀、賦銀,卻不講賜多少土地的田賦,可見金國是實行計丁納賦製。
例證之四,督堂上報丁銀的材料。《滿文老檔》太祖朝卷四十五載述了督堂向汗呈報賦銀的材料。天命八年二月初十日,“督堂彙奏曰:一年每男丁應納之官賦:賦穀、賦銀、飼軍馬之料,共銀三兩。按三兩銀計,淘金之六百丁,每年征金三百兩。煉銀之一萬丁,征銀三萬兩。”
這段材料十分重要,很有說明力。這是金國具體處理日常政務的督堂向汗彙總報告的數字,是全麵概括全國情形的總結性材料,不是講個別地區、個別人的負擔。每丁征收的項目,包括了賦穀、賦銀,還包括了飼養軍馬的草料,即包括了主要的官賦項目,加起來折為白銀,合共三兩。
這裏所說的丁,雖未明說是農,是工,還是商,但從其著重舉出的賦穀、賦銀、馬料來看,很顯然是指農業的丁,是指有田地的丁。以農業上的了每年應交官賦的數量,推廣到淘金的丁、煉銀的丁,皆照此數,都是每年每丁征銀三兩。這就非常有力地說明了,這是通行全國轄區的征賦標準。以上一切材料,充分證明了全國的賦稅征收是以丁為計算單位,按丁征取官賦。
金國汗努爾哈赤既規定官賦計丁征收,又規定差役亦以丁為單位僉派。役包括兩個方麵,一為出兵,一為出夫。天命六年(1621年)七月十四日的“計丁授田”汗諭中,努爾哈赤規定:“每二十丁,以一丁當兵,一丁服役。”這是關於領受田地的漢民而言。不久,計丁僉役的規定擴大到所有漢民。
天命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努爾哈赤“降書漢人”,宣布按丁僉役的政策說:
我自來遼東察得,凡派官差,皆不按男丁計數,而按門(戶)計數。若以按門(戶)計數,或一門有四五十男丁,或一門者百餘男丁,或一門有一二男丁。如此按門(戶)計數,富者行賄可以豁免,貧人無財而常充工。我不行爾等之製……我頒行之製,……無論貧富,皆以男丁計數,每二十男丁,出一丁為兵。遇有急事,十丁出一人服役。若係緩事,百人出一人服役。百以下,十以上,視事之緩急而攤派之。
這是關於役的基本規定。現在先看看兵役的情形。每二十丁出一丁當兵,這是很重的奴役。不僅每二十丁須出一丁當兵,還須置備衣服、兵器及馬匹。天命七年正月初四日,努爾哈赤下諭:“二十萬,征一丁為兵。此當兵之人,乘價銀十兩之馬,及攜帶之器械,令二十人合攤。”
同月初六日,努爾哈赤又下諭,詳細規定按照漢官管轄遼民人丁的多少,各自準備一定數量的大炮長銃。管四千人的漢宮,以二百人充兵,其中一百名兵士,“配以大炮十門、長銃八十隻”。管三千人的漢官,以一百五十丁當兵,“配以大炮八門、長銃五十四隻”。管二千丁的漢宮,以一百人當兵,“配以大炮五門、長銃四十隻”。
每兩百丁需出十名兵士和十匹馬,每匹馬價銀十兩,十匹馬就是二百兩。兵士的軍服,兵器(刀、槍、弓、箭)、鞍轡,以及大炮半門、長銃四隻,需要很多銀兩,是很沉重的負擔。
汗、貝勒對這些漢兵並不相信,戒心很大,施以嚴格管理。努爾哈赤在天命七年正月初四日諭令“每二十男丁,抽一丁當兵”時,又規定“當兵之人的家口,令速來京城居住”。把兵士的家屬作為人質。第二年四月,又作了修改,規定一半漢兵及其父母妻子居住在東京城。四月十三日,“督堂之書下:於一備禦之五百漢人,出一千總、二十五兵,將千總自身及父母妻子、十二兵自身及父母妻子,令住於東京城,其家人仍居原處耕田……兵士所持之炮、弓、撒袋、腰刀、槍,皆收之,存藏於備該管官員家中。”
兵士的馬,如果瘦削,則鞭打該兵,馬死,責令兵士賠償。
至於漢民出役夫的人數,比例也很大,基本上是十丁出一夫,有時五丁出一夫。當時,征戰頻繁,大興城工,既築新都東京城,又移都沈陽,還大修各地重要城池,拉石運木,載土裝沙,砌牆拌灰,僉派了大量民夫和牲畜。比如,天命七年正月初四日,努爾哈赤下諭:
著查點國中男丁,每百丁設百長一名。修築汗城,每十丁抽一丁服役。每百長派男丁十人,牛車三輛,每二名百長,出一百長,帶領率來,另一百長留下統管之。海州所屬之八,限於本月初十日抵遼東(即遼陽);蓋州所屬之人,於十日抵達;複州所屬之八,於十八日抵達,金州所屬之這邊人,於二十二日抵達,那邊之人,於二十五日抵達,凡汗所征之兵及所點派之役夫,倘缺一人,或逾一日不達,則以爾等地方長官、守堡及百長從重治罪。
除城工之外,遼民還要運送軍糧,輸送軍械器具等,差重役繁,疲於奔命。
改革奴隸製度
奴隸製度在女真社會已經存在多年,在女真中奴隸被稱為阿哈,努爾哈赤時期,因戰爭的關係,阿哈和以前相比也更加的多了起來。他們在汗、貝勒八旗各給額真的田中耕地,進行各種各樣的勞動。阿哈是後金政權的農業生產中的主要勞動力。
天命六年(1621年)三月二十一日打下遼陽,後金軍進駐遼沈以後,阿哈的人數又增加了很多,主要是戰爭中掠奪人丁被逼為奴。努爾哈赤一向實行“逆者以兵臨”,“俘者為奴”的方針,在攻取沈陽、遼陽時,掠奪了大量漢民,後來又多次派兵鎮壓各地反金人員,掠奪了大批俘虜,逼令充當阿哈。
六年五月,以鎮江漢民拒降,殺抗拒者,俘其妻孥千人,分與將官士卒。七月鎮江漢民起義,鎮壓後,攜一萬二千俘虜歸,八年四月,複州城民欲逃,殺其民一萬七千餘丁,掠其子女為俘獲。此外,查尋逃人時,將逃人(阿哈及遼民)及收留者設為阿哈。這樣一來,阿哈數量急劇增加,超過了進入遼沈以前,汗、貝勒、大臣和八旗官將也就因阿哈的增加而大量設置拖克索,遍布全國各地。
姑舉三例為證。天命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努爾哈赤降諭,“召八貝勒家之人諭曰:將原先給與各拖克索之所有漢人,皆送於稽丁處,再按應得之數分取之。”這裏明確講到,過去將漢人分給各貝勒的拖克索,這些漢人就是被掠為俘獲的包衣阿哈,因為,編為民戶的漢人,是分隸八旗官將管轄,不會給與八貝勒拖克索的。
又如,七年正月初五日,即距上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努爾哈赤又下諭說:“著將於撫順所獲之漢人,給與我等之各貝勒,其領催管轄之人,由各該主子察看任置。”可見,攻取撫順時掠取的漢民,相當多的是由汗給與各貝勒了,安排在他們的拖克索內,耕田種地。再如,二月二十五日,努爾哈赤致諭留守遼陽的諸貝勒說:“將爾等得獲之二百匹馬、四百頭牛,給與自兀魯特來之(蒙古)諸貝勒,所得漢人亦給與自兀魯特來之諸貝勒,為種圃置拖克索之人。”
阿哈除了在拖克索裏耕田種地外,還要承擔其他苦役,如在汗宮、貝勒府宅和額真大院裏當牛作馬,侍奉家主,伐木砍柴,深井汲水,淘米煮飯,牧馬放羊,養豬飼牛,采參摘鬆,獵虎捕豹,隨主從征,這些苦活、累活、髒活、危險活,無不承擔,還經常遭到家主的斥罵鞭打。
阿哈的人身嚴格隸屬於家主。金國汗努爾哈赤於天命八年正月二十七日下達的汗諭,對阿哈的地位、義務作了根本性的規定。他說:
主之子阿哈,阿哈以主為父,若敬思弗忘,不萌賊盜奸詐凶暴之念,小心翼翼,而盡力於阿哈之事,則刑罰從何而至……阿哈若不小心翼翼,盡力從事主子所委托之事,違之,而為盜賊奸詐凶暴之行,則將為主所責,受刑罰矣……若不盡力,違背怠慢,則主將發怒,而打傷矣。
這段汗諭規定了阿哈是家主之子,這個子,不是講親屬關係,而是說阿哈是家主的下人。阿哈對家主必須“敬思弗忘”,小心翼翼地“盡力於阿哈之事”,“盡力從事主所委托之事”,不準產生“賊盜奸詐凶暴之念”,不準違抗主子之命,否則將為主子打傷,將“受刑罰”。
盡管阿哈仍然遭受汗、貝勒、八旗官將等家主的野蠻壓迫,但是由於阿哈的長期鬥爭和滿漢人民的堅決反抗,進入長期封建化的遼沈地區以後,情形有了相當大的變化,家主已經不能完全沿襲古老的方式奴役阿哈了,這在下述四個方麵顯示得十分清楚。
其一,家主不能任意處死阿哈。過去阿哈是奴隸的時期,家主可以任意殺死阿哈,可以用“打殺”。來威脅阿哈。明代前期,建州衛女真都督李古納哈“飲酒發狂,不分金刃,打殺西虧柳(西虧柳係李古納哈的漢奴)”。漢人金寶軌被建州女真兀給乃搶去,“做奴聽使”,金難忍其虐,逃出,被兀紇乃之子遏兒哥抓回。遏兒哥大罵金寶軌說,等父打圍回家後,“便打殺你了”。
努爾哈赤的三伯祖索長阿,為了領取賞金,告訴棟鄂部長克徹,偽稱自己的兩個阿哈是謀害克徹之子的凶手,願將他倆殺死以領賞銀。現在,努爾哈赤在汗諭中,隻強調家主可以斥責阿哈.可以施用刑罰,可以打傷阿哈,卻隻字不提可以殺死阿哈,這表明,此時家主已經不能任意殺死阿哈,故汗諭才不提家主有權殺害包衣。
其二,天命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牛錄章京郎善控告色勒備禦橫行不法,打瞎自己妻子的雙眼,並借口有狐魁,打死家中一名女阿哈,又打死其牛錄下一名婦女。法司審理屬實。盡管色勒是努爾哈赤的堂侄,色勒的祖父禮敦在景祖覺昌安創業的過程中立了大功,甚受努爾哈赤尊重,但亦將色勒判罪,革其備禦之職,打死二婦,取二人以償,罰銀十五兩。可見,此時家主打死阿哈是不合法的,貴為汗之堂侄色勒也不能隨意殺害阿哈,違者要遭懲罰。
其三,家主不能太野蠻地虐待阿哈。雖然汗諭規定,家主可以斥責、“打傷”阿哈,可以施用刑罰,但是也有一個限度,太過分了,也是不行的,也要受到法司製裁。阿納的一名女阿哈逃走,抓回以後,阿納之妻對女阿哈殘酷迫害,竟用燒紅的鐵器烙女阿哈的陰門。天命七年六月十九日,審案大臣認為,阿納之妻的這種行為,曾擬以死罪,後免死,改為刺耳鼻。對逃走的阿哈,也定罪,削其耳鼻。審案大臣認為,阿納之妻的這一暴行違犯了國法,無視法例,須加以懲治。
其四,阿哈可以首告家主。天命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葉赫備禦五寧的包衣阿哈告發其主在南方戍守時殺死逃走的漢民,私自隱藏此人的衣服,法司審實,革石寧的備禦官職,“令告發之阿哈離主而去”。
沙津參將被其家的包農婦女告發說,主子勒索漢民四十頭豬和一百隻雞。法司審實後,於天命八年二月三十日裁定,罰沙津銀二十五兩,並命其“償四十日豬銀四十兩、一百隻雞銀十兩”。以庫裏、紮克旦、寧古沁三員幹總捆拿首告的包衣婦女,擅自用刑,各罰銀十兩。
以上所述家主不能任意殺害阿哈,主子對阿哈的虐待有一定的限度,不能無視法例,阿哈可以首告有罪的家主,審實後,與主分離,這些情況集中說明了一個問題,這就是家主已不能像過去對待奴隸那樣,完全占有阿哈人身了。聯係到產品分配形式也已有了改變,阿哈領種拖克索田地,向家主交納租穀,可見此時的阿哈已從進入遼沈前衣食於主的奴隸,正在迅速地向家主不能完全占有人身的封建農奴過渡,原有的奴隸製拖克索急劇向封建農奴製莊園轉化。
這是生產關係的一大變化,是滿族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