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人類生活的基本物質要素。黨和政府高度重視解決群眾的住房問題。黨的十七大把努力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作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任務。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開始,在經濟體製改革的總體要求下,我國對傳統的福利住房製度進行了根本性改革,目的就是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住房製度,解決群眾住房問題。從提租補貼、解危解困到安居工程建設,從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到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從建立廉租住房製度到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住房保障始終是城鎮住房製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城鎮住房製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住房保障製度的探索與實踐,對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特別是最近幾年大規模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使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有了一定緩解。
但由於認識的局限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影響,住房保障製度在政策設計和實際執行上仍有不少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有的地方早年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把關不嚴,甚至沒有任何限製,單套建築麵積過大,上市交易收益調節機製不健全,存在著借機牟利等問題,社會反響強烈。二是由於經濟適用住房操作中的不規範,導致各方麵產生不同認識,一些地方認為保障範圍過大,保障標準過高,再加上部分地方過分依賴土地財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在城鎮住房建設中的比例逐年下降。加上廉租住房建設量很少,從而造成住房保障製度覆蓋麵越來越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日益突出。三是多數地方住房保障對象仍局限於城鎮戶籍居民,基本未考慮將常住非戶籍務工人員等群體納入保障範圍。四是保障房品種偏多,有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拆遷安置房等等,相互間銜接不夠順暢,未能形成階梯型保障體係,行政管理成本也較高。一些出售型的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不明確,產權不明晰,甚至出現少數有權有錢的單位以團購名義為職工牟利等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改革過程中的老問題,有的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房價快速上漲帶來的新問題。新老問題交織,使得當前住房矛盾較為突出並表現出新的特點,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因此,結合我國國情,在抓好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同時,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製度,顯得十分迫切。
住房是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公民居住權利是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實現住有所居目標,應處理好政府保障與發展房地產市場的關係。發展房地產市場與實施住房保障,都是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的途徑,兩者是相互關聯的。房價越高,居民支付能力相應越低,住房保障需求越大。因此,一方麵,必須堅持住房市場化的發展方向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規範發展房地產市場,支持多數居民通過購買或承租商品住房,逐步改善住房條件;另一方麵,要完善住房保障製度,政府通過財政、金融、稅收、土地等政策扶持,幫助那些沒有能力通過市場解決基本住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逐步解決住房困難。
完善中國特色住房保障製度,應堅持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與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對不同收入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實行分層次保障;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渠道解決住房困難;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住房保障資源公平、有效利用;應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基礎上,各地區因地製宜,分別決策,使住房保障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城鎮化進程相協調。結合我國當前住房保障的實際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趨勢,我認為,完善住房保障製度,重點是合理確定保障範圍和標準,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健全準入退出機製,創新保障房建設融資機製。(摘自《住宅產業》2012年第4期)
重點難點精講精學
什麼是住房權?住房權包括哪些方麵?
住房權利是人類的一項基本權利。擁有基本的、必需的住房條件是人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條件。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認為住房權包括7個方麵:一、住房占有模式的法律保障,指個人不論居住於租賃的房屋、應急房屋、自己的房屋,都應該享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保障,以確保個人不被強製逐出他們的住所,亦不受騷擾和威脅。二、服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可提供性,每個人都應該配備應急服務設施、汙物處理設施及其他必要的服務和設施的住房。三、可負擔性:住房的費用水準不能超出人們租賃和購買住房的能力。四、宜居性:住房應符合基本的安全、衛生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五、可獲取性:為滿足殘疾人和其他弱勢群體成員的住房需求而規定特殊條件。六、位置:住房應符合適宜居住地點方麵的標準。七、符合文化標準:人們不得被迫居住在不為文化和宗教所接受的住房內。住房的建造方式,所用的建築材料和支持住房的政策必須能夠恰當地體現住房的文化特征和多樣化。滿足民眾的基本住房權利是構建包容性住房政策的首要目標。
確定住房保障範圍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確定住房保障範圍除要立足解決當前城鎮住房突出矛盾外,還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住房發展目標。住房水平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中央提出到2020年實現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住房是重要內容。屆時,要使絕大多數城鎮家庭居住在符合文明、健康標準的成套住房中。
二是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的保障能力。我國正處於重要的發展戰略機遇期,也是社會矛盾凸顯期、改革的攻堅期。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是解決當前住房突出矛盾的有效措施。多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政府財力明顯增強,為加快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創造了一定的條件。應抓住機遇,加大投入,適當擴大住房保障範圍,以應對高房價帶來的挑戰。
三是人口變動規律和住房矛盾的區域性特點。從這幾年的情況看,中西部地區多數市縣,經濟增長能力弱,就業容量低,部分勞動力流向吸納就業能力更強的東部沿海地區和大中城市,住房保障的工作重點是解決本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東部沿海地區和大中城市,產業層次高,就業容量大,外來就業人口多,住房保障範圍應該擴大到非本地戶籍家庭,如,通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在產業園區建設的職工公寓、宿舍),向外來務工人員出租。
四是住房市場化方向。完善和落實住房保障製度,是在住房製度改革成效的基礎上進行的,市場化方向一定要堅持,改革的成果要不斷鞏固。在努力向住房困難群體提供幫助的同時,還要防止回到住房福利製的老路上,避免因保障過度而削弱居民自食其力的動力。
u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的對策是什麼?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是中央確定的一項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既有利於拉動經濟增長,又有利於改善低收入群眾的住房條件。近年來為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加大了保障性住房投入力度,保障性住房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保障性住房建設也存在地方政府重視程度不夠、保障房類型體係不清、居民收入審查形同虛設和保障性住房構建無統一標準等問題。因此,需要加強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
(一)製定出台住房保障法,做到有法可依,責任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比較成功的國家和地區均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建議盡快製定《住宅法》,對我國目前的住宅建設加以規範。在《住宅法》中應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麵的責任和義務,建立起一個長期的、穩定增長的保障性住房資金投入機製和有效的監管機製,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分配、消費等環節加以規範,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目標,加強考核監督。
(二)盡快開征房產稅,用經濟手段調控房價。要解決目前存在的住宅難題,需要從房價收入比以及房價上漲速度與居民收入增長速度的關係入手,科學調控房價水平,足額供應土地,合理確定保障房供應量。開征房產稅可以使地方政府能有一個穩定合理又不推高房價的房地產財政收入渠道,緩解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不足問題。開征房產稅還可以使居民擁有多套房屋的成本和風險提高,特別是抑製了一些不通過信貸而用自有資金購買多套房及別墅的需求行為。
(三)建立穩定的多元資金籌措機製。穩定的資金來源,是建立基本住房保障製度的重要基礎。既然住房保障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具有社會公共產品屬性的保障房,其建設資金應主要由政府財政來承擔。因此,應建立以財政預算為主、多渠道的資金籌措機製。同時,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參與保障房建設,彌補政府財力不足。也可以充分利用社會閑散住房,租住給居住困難家庭,政府通過補貼、減免稅費等,給房主一定補償。土地收益應該首先用於保障房建設支出。
(四)建立和完善保障房建設標準。要區分地段和類別製定保障房建設標準,以適應不同類別保障性住房的居住需求。不能因為保障房麵向中低收入群體,就降低建設標準,或位置偏遠,形成新的貧民聚集區,引起一係列社會問題。首先,我們需要搞清楚的是,政府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性住房是責任而不是施舍。所以,政府應該按照一般住房要求來建保障性住房,這些住房當然要有基本的功能,否則政府就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其次,政府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要住人的,因此應按照人們的生活要求來設計。保障性住房的麵積可以小一些,但是基本功能必須滿足。一些基本生活要求,窮人和富人是一樣的,所以政府不能因為是為窮人提供保障性住房,就可以“偷工減料”,簡化保障性住房的功能。
(五)嚴格把好審核關,準確定位受益對象。由於政府對保障性住房申購申租者的資格審查力度不夠,使得部分高收入者混入,造成保障房小區停放著為數不少的高檔轎車的現象比比皆是。而且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製度和收入申報製度,我國居民也沒有將自家收入公之於眾的習慣,隻能通過個人所得稅來判定個人收入,但很多居民有可觀的隱形收入等其他非常規收入的存在,因此,隻憑借一紙證明就來判定申請者的資格,必定會違背國家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初衷,讓那些本不在保障範圍內的人鑽了空子,更嚴重的是將真正需要保障性住房來保證正常生活的人拒之門外。所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中要對申請人進行嚴格的審核,充分把好入口關。
(六)探求合理分配分式,徹底消除分配不公平現象。在經過審核以後,往往會出現符合申購申租資格的戶數要遠大於房屋的供應量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一般通過搖號方式確定承購承租者,搖號選房的確避免了排隊選房所引起的秩序混亂等社會治安問題,但它真的能保證保障性住房承購承租的公正、公平嗎?搖號跟搖獎一樣不會根據申購申租者對房屋的需求程度來確定承購承租對象,同樣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最終誰能如願承購承租隻能靠運氣,帶有很大的隨機性。所以說,搖號表麵上看似公平,實質上很有可能把那些最需要住房的申購申租者拒之門外,造成又一不公平現象的產生。因此,對經濟適用房的分配,需要根據經濟適用房的市場供應情況和需求者的緊迫程度建立嚴格的、規範的、量化的並易於操作的可行具體標準,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大小和急需者優先的原則排隊分配,使之各得其所,把保障房建設的宗旨落到實處。(王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