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企業的法人財產權
一、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內涵
企業法人財產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一種財產權,它是指企業對投資者授予其經營的財和企業負債構成的全部財產,享有以其名義獨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國有企業來說,國家作為企業的最終所有者,對企業的資產及其權益進行所有權管理,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國家以全部投入的資產承擔有限責任。
企業法人的財產權包含三層意思:
第一,關於法人的概念。法木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企業法人,一般具有下列特征:依法注冊登記成立;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由出資者投入的資本金,企業以此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有企業名稱和固定的場所;有組織章程和組織機構;有依照法律或者組織章程規定產生的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即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違法或從事政府禁止的活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關於“企業法人財產”。企業設立必須要有出資者,出資者(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要依法向企業注人資本金,由出資者向企業注人的資本金及其增值和企業在經營期間負債所形成的財產即構成企業的法人財產。當企業解散時,企業法人財產要進行清算,在依法償還企業債務後,剩餘的財產要按出資者的出資比例歸還出資者。出資者對企業法人財產享有的實際權益是淨資產,即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的剩餘額。
注入企業的資本金,這部分財產原來是屬於出資者的,但它以資本金的形式注人企業,企業即與出資者的財產區分開來,出資者不能再直接支配這一部分財產,並且除依法轉讓外,不能從企業中抽回。但依法對這部分財產享有一定的財產權利。這些權利是指:享有財產收益權;依法行使約束和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的權利;選擇企業管理者的權利;決定企―業產權變動和重組的權利;產權有償轉讓收益的權利。同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者,以其出資額為限,還要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者則要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第三,關於出資者的所有權。出資者的所有權,是指對企業投入資本金所形成的企業法人財產的投資主體,或投資個人所擁有的財產權利,是產權的基本屬性和表現形式。它是從財產歸屬意義上講的,也是出資者向企業投資行為實行的一種權利。這種所有權的主體是出資者、即誰出資,誰就有出資者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從歸屬意義上分析,是指出資者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作為投資者一旦把財產投入企業,形成企業的法人財產權後,出資者的所有權便具有以下特定的含義:一是出資者的所有權表現為價值形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是出資者按投入企業資本所占的份額,對企業法人財產享有權益;三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可以依法行使出資者的約束權利,按法定程序選擇企業的主要經營管理者;四是對企業所產生的盈利,出資者可依照份額,依法獲得收益;五是出資者可以將注人企業的資本金份額,部分或全部地依法轉讓。
出資者所有權還有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另一個屬性。一般情況下,財產所有權和出資所有權是完全重合的。如果出資者是自然人,他既享有財產所有權,也享有出資所有權。但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來說,財產所有權和出資所有權是不同的。這是因為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由國務院代表。但具體出資者,既可以是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也可以是各級人民政府。但是,其出資者的資格是由國務院授權形成的。國務院可以依照法律和需要調整具體出資的範圍和程序。所以,國有企業當事人財產權是指國家作為出資人擁有國有企業的資本及其收益,但不直接擁有企業的法人財產。國有企業在存續期間內對國家和企業負債構成的全部法人財產,享有以其名義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二、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權的關係
法人財產權是經營權與法人製度的結合。經營權是由所有權派生又獨立於所有權的一種財產權,這種財產權一旦與法人製度相結合,即構成法人財產權。
現代法人製度源於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眾多分散的私人資本,以股份和負有限責任的形式彙聚為巨大集中的社會資本,推動了社會化的大生產,引起了曆史上比工業革命意義更為深遠的一場社會革命。法人製度的核心是公司與出資人的分離,法律賦予公司以獨立於出資人的一種擬製人格。在法人製度下,出資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並不因出資持股而喪失原有的法律主體資格,公司則因投資人共同投資創設法人而取得獨立於出資人的法律主體資格,公司作為獨立的主體,基於法律擬製人格,由法律賦予其與自然人相對應的另一種團體的法人組織人格,允許其與自然人一樣成為市場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法主體。法人關係一旦成立,出資人與法人的關係就變為兩個不同的財產獨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不過這種相互獨立的關係並非一般相對之間的關係,其中連接雙方當事人的中介,不是雙方意誌表示一致,權利義務對等的合同,而是根據出資人意誌的單方法律行為產生的法人章程。章程的意義在於出資人自願排除以個人名義幹預法人,而隻有章程規範化的意誌對法人組織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
法人製度的核心是出資人與企業的分離,在法律關係的內容上則表現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因此,在授予國有企業經營權的同時,必須使國有企業成為獨立於所有者國家政府的法人,並成為經營權的載體。
對國有企業來說,法人財產權僅指財產意義上的經營權,而不包括所有權。因為法人製度是以出資人和企業所有權和經營相分離為前提的,它本身排斥“兩權”的合一,如果企業法人組織,對法人財產享有所有權,無異於否定了法人組織本身,任何法人組織,正是因離異於財產所有人賦予其擬製人格的。
從以上分析可見,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經營權相比,更加符合建立企業法人製度和市場經濟的要求,並在以下幾個方麵比企業經營權有所突破。
第一,實現了國家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的分離。國有企業中的國家代表,僅以最初法人承擔有限責任,而不管企業在若幹年經營存續期內經營規模有多大,負債有多少,企業一直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活動,以所有者身分從事商品交換活動。這就滿足了商品經濟要求不同財產主體的條件。盡管這裏存在著最終仍是一個所有者而難以真正搞商品經濟的嫌疑,但實質上影響不大。因為國家最初的注資連同企業經營過程中對企業的增資,與企業長期經營的資產(其中包括負債)相比,隻占很小份額,這樣商品生產者就很難產生同屬一個最終所有者的預期,而不會影響相互作為一個主體資格來相互交換。
第二,區分了國家作為所有者行使最終所有權管理的對象和企業作為法人行使財產權的對象。前者隻對國有資本及其權益行使所有權管理。後者則對構成企業法人的全部財產行使權利;同時,由於管理對象的不同,管理目標也就不同。所有權管理是保障資本及其權益的安全和增值,企業法人財產權主要是通過資產運營實現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