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經濟審判
一、經濟審判
經濟審判,也稱經濟糾紛審判。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經濟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同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一樣,經濟審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實施審判活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經濟審判是新的曆史時期人民法院的一項事要任務,根據國家的經濟法規、法律處理國內各種經濟糾紛,根據獨立自主的原則,對外開放的政策以及某些國際慣例,處理涉外經濟糾紛案件,以穩定社會主義經濟鐵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管理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發展對外經濟交流。我國依法行使國家經濟審判權的專門機關,是按照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建立起來的各級,經濟審判庭和專門經濟法院。後者有海事法院、交通運輸法院和森林法院等。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法律,在實體法方麵是我國國內法,在某些涉外經濟糾紛案件中也可以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適用外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在程序法方麵,無論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都適用國內法。經濟訴訟所依據的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經濟審判的收案範圍及訴訟費用
(一)經濟審判庭的收案範圍
1.經濟合同糾紛案在經濟合同發生糾紛,調解不成時,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仲裁裁決不服也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法人之間,法人與個體經營戶、專業戶、農民之間發生的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科技協作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個體經營戶、專業戶、農民之間在生產、流通領域中簽訂的經濟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也予以受理。
涉外經濟糾紛經濟審判庭受理的涉外經濟糾紛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國內一方同外商在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外商在我國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在稅務、勞務等方麵對我國主管部門的處理有異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外國企業、組織之間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外國企業、組織之間在我國領域外發生的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糾紛,當事人按照書麵協議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涉外海事糾紛案審理,由海事法院受理。此外,涉及港澳的經濟糾紛案件,包括兩部分;一是涉及在港澳的外國人及其企業、組織的經濟糾紛案件;另一是涉及港澳同胞及其企業、組織的經濟糾紛案件。前者屬於涉外案件;備者不屬於涉外案件。但鑒於目前港澳的特殊情況在審理程序上,有些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涉外訴訟程序的規定辦理。
涉外經濟糾分,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或事後達成書麵仲裁協議,提交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農民、專業戶與鄉、村之間的各類承包合同糾紛,經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直接尚人民法院卑訴的,也應當依法受理。
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這是指法人之間或以法人為一方當事人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如《水汙染防治法》規定:造成水汙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的交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類經濟損害賠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也予受理。反經濟行政案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爭議案件。這類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被告是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主管行政機關。當事人不服有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濟審判庭不受理經濟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一律由刑事審判庭審理。至於在處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一並處理;不便直接處理的,可以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對已構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偵查、起訴,不能單獨處理經濟糾紛。
(二)海事法院收案範圍
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受理國內和涉外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對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由該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丨海事法院收案範圍包括國內企業、組織、公民之間,中國企業、組織、公民同外國企業、組織、公民之間,依法應當由我國法院管轄的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打撈、救助、共同海損與海事、海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