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發揮合作金融在我國農村金融體係中的基礎作用
財政金融
作者:馮進
摘要:農村合作金融是與“商業金融”概念相對應,嚴格按照合作製原則組建的一種金融組織形式。與商業金融相比,農村合作金融具有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提高社員福利、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形成、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等比較優勢,因此廣泛在各國農村金融體係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筆者在深入分析農村金融的實質內涵與比較優勢基礎上,提出了構建我國農村金融合作組織體係的總體設想,並重點強調了股權結構、信用結構、監管製度三個需要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農村金融 合作金融 金融製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伴隨“農地入市”和農村金融體製改革問題,理論界圍繞“草根金融”與“資本下鄉”形成了不同觀點。這一爭論的實質,是“合作金融”與“商業金融”究竟誰構成了農村金融體係的組織基礎。部分學者認為,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重點應當堅持市場化改革,大力發展中小股份製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對此,筆者持不同意見。筆者認為,基於合作金融對商業金融的比較優勢,在農村金融體係中發揮基礎作用和主導作用的隻能是合作金融而不能是商業金融。
一、農村合作金融的實質與內涵
農村合作金融,是指按照“合作製原則”組建的一種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國際合作社聯盟確立的合作製原則有7條,即:自願和開放的社員原則;社員民主管理原則;社員經濟參與原則;自主和自立原則;教育培訓和信息原則;合作社間的合作原則和關心社區原則。其中,“社員民主管理原則”和“社員經濟參與原則”是兩項核心原則。因此,本文所指的農村合作金融,是嚴格意義上的農村合作金融,而不是假“合作金融”之名,行“股份製、商業化和銀行化”之實的“偽合作金融”。借用公司法的一個概念,嚴格意義上的農村合作金融應當是“人合性”而非“資合性”的組織。也就是說,農村合作金融首先是人的聯合,其次才是資本的聯合。農村合作金融的精髓在於“民有、民治、民享”:完全歸全體社員共同所有,而不是歸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也不是歸某些大股東所有;由社員獨立自主進行民主管理,在決策時“一人一票”,而不是按照股份多少享有投票權,也不是由某些權力機構代行決策權;為社員服務,且僅限於為社員服務。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構成目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力量——農村信用合作社,實質上並不是嚴格意義上合作金融組織,而是一種與國有大型銀行類似的,由地方政府實際所有和控製的“地方國有銀行”。
二、農村合作金融相對於商業金融的比較優勢
農村合作金融在農村金融體係中的基礎性和主導性地位,主要是由它對商業金融的比較優勢決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第一,合作金融能夠在信用合作和生產合作的過程中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商業金融作為一種外生的信用中介體,隻能作為信用媒介服務於農村實體經濟。而合作金融則屬於農村經濟的內生金融組織,絕大多數信用合作社是在各類專業合作社的基礎上成立的。因此,合作金融組織兼具貨幣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雙重屬性。它既是一個信用組織,又是一個經濟單元,能夠直接介入農村生活、生產、建設等各個領域。通過農民之間的信貸合作,可以推動生產合作、消費合作、購銷合作。它在農民參與互助合作的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單個農民難以企及的組織化水平。而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也正是金融約束理論提出的重要政策主張之一。
第二,合作金融能夠在提高社員福利的同時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從合作社的功能來看,合作金融同時具備“為農服務”與“助農致富”的雙重功效。農民既可以向它借款,也可以利用富餘資金參與放貸。社員則可以通過股金分紅的形式分享來自信貸市場的收益,而不僅僅是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存款利息。這就使農民獲得了來自農業生產之外的額外收益,而信貸行業的收益通常要顯著高於農業生產,從而有助於提高農民的福利水平。與此同時,根據金融約束理論的觀點,在這個過程中,農村居民直接參與了金融市場,而不是被排除在金融市場之外依靠金融中介體進行交易,從而有助於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