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構建金融監管新思維促進互聯網金融創新和規範發展(1 / 2)

構建金融監管新思維促進互聯網金融創新和規範發展

財政金融

作者:張光濤

從餘額寶到微信紅包到嘀嘀、快的打車,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以其獨有的優勢引爆了整個金融行業,騰訊、阿裏巴巴等一大批企業先後加入。從當前實踐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網絡銀行、金融理財產品網絡銷售、第三方電子支付、網絡保險銷售,以及網絡小額信貸等,如今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形態已經漸漸融入人們的生活,但也給傳統金融帶來了理念和模式上的衝擊,倒逼傳統金融和金融監管加速改革的步伐。當前亟待以新的思維構建互聯網金融有效監管機製,促進互聯網金融創新和規範發展。這不僅因為互聯網金融作為新的金融業態需要合法的製度保障,更是基於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和金融體係的穩定的需要。

一、加快互聯網金融立法

目前,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但是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已遠超預期,在其迅猛發展過程中也必然伴隨著風險的增長,如果不加快對其進行立法規範,就可能會引起更大的風險。因此,建議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加快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體係建設。一是要加快針對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性法律的建立。梳理完善現行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製度,從法律層麵界定互聯網金融問題,全麵厘定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方向,包括界定互聯網金融的範疇、明確部門職責、建立行業準入、規範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等問題。二是要製定和完善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係。製定和完善個人信息保護、電子簽名法、信用體係、證書等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係,對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係統構建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配套法律製度。三是要製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國家標準和部門規章製度。在已經出台的部門規章和義務指引的基礎上,製定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規章,發布網絡金融行為指引文件和國家標準。互聯網金融涉及的技術環節較多,如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應從戰略高度協調相關部委出台或優化相關製度,啟動相應國家標準製定工作。

二、構建靈活統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協調機製

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存在著銀行主導、通信運營商主導、通信運營商與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聯合主導等不同的行業發展模式,致使互聯網金融行業事實上存在監管主體不明、監管措施不清的問題,現有的金融監管體係尚無法完全覆蓋,存在一定的監管“真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構建一個靈活的、富有針對性與彈性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製,以保證既能充分包容創新又能確保監管到位。一是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組織機構。具體包括明確互聯網金融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能設置、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規製度體係等,做到既要包容創新又要監管到位;二是確立統一的監管的原則。監管的原則主要指監管框架和監管技術手段,監管框架可以讓監管有理可依,技術手段讓監管有據可證。相關部門需要從經營性質、組織形式、資格條件、經營模式等方麵對監管框架作出詳細規定。監管技術手段應從傳統的“機構監管型”轉向“功能監管型”,重視非現場技術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廣泛運用,建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機製。三是構建有效的橫向合作和協調機製。互聯網金融涉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一行三會等諸多管理部門。無論未來主管互聯網金融的部門是新設還是原有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擴增,互聯網金融的主管部門都需要解決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合作機製問題。根據互聯網金融所涉及領域,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係,明確監管分工及合作機製。當前可以先組建互聯網金融監管協調小組,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協調機製,加強監管協調,避免監管缺位和重複監管。四是建立互聯網金融企業退出和破產清算機製。建立包括存款準備金在內的一係列保護製度,避免大型互聯網金融企業虧損或倒閉帶來的市場信心受損,監管機構要為重要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重組或破產處置程序,明確該企業機構一旦出現破產倒閉,應如何合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關係和企業解體後的資產處置程序,全麵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五是要加強國際監管協調。由於互聯網金融對地域的模糊,對於跨國性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就需要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實施統一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