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權激勵是基於股權價值的激勵形式
股權激勵能夠使激勵對象獲得股權或基於股權價格核算的收益,這也是股權激勵的基本特征。通過股權激勵,可以使激勵對象參與分享公司的經營成果、分擔經營風險,並形成一種激勵約束機製,有助於解決委托-代理問題,並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完善股權激勵相關會計準則的建議
(一)對授予日、等待期的界定進行修改
而實踐中,授予日一般由董事會確定,必須在滿足授予條件並避開相關製度要求的敏感時期。股權授予日在準則中為激勵計劃獲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通過。本文建議參考實踐對授予日的界定進行相應修改。另外, 為避免企業通過授予日的確定進行利潤操縱,對於董事會決定的授予日必須製定更為嚴格的製度規範。準則認為限製性股票不存在等待期,授予限製性股票的股份支付為授予後立即可行權。而事實上,限製性股票需要滿足一定的解鎖條件後才能分期解鎖。筆者認為,應當對從限製性股票授予至解鎖條件滿足這一期間內對股權激勵費用進行分攤。
(二)明確規定股權激勵費用可采用的分攤方法
直線攤銷法、前置攤銷法一般作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樣本公司采用的分攤方法。解鎖比例攤銷法也可用於實施限製性股票計劃的樣本公司。目前不同公司對於股權激勵計劃分期行權日的理解有所差異,導致企業選擇不同分攤方法。因此,本文建議采用前置攤銷法各自的等待期內直線攤銷,對分期行權的股權激勵分別計算激勵成本。但作為一種簡便的分攤方法還需要會計準則進行明確的規定。
(三)明確終止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方法
對於等待期內取消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在準則規定在應加速確認激勵費用,加速可行權處理。但是,不同的企業因對終止實施的激勵計劃是否屬於這一情形的理解不一致,從而導致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本文建議應當區分終止實施的原因規定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準則對終止實施的激勵計劃相關的會計處理進行明確規定。如果終止實施是與實現行權條件由於沒有達到行權條件而終止的,或者是由有關的法定原因導致的,應當衝銷至當期損益;如果是由法定原因導致的終止實施與實現行權條件無關,應當加速確認剩餘等待期的激勵費用。
(四)細化對失效的權益工具的相關會計處理
準則並沒有對失效的權益工具做出明確的會計處理規定,其包括達到行權條件未行權和未達到行權條件而失效的權益工具兩種。本文建議:對於部分激勵費用如果以前年度已經確認,應當衝銷至當期損益。而權益工具未達到行權條件而失效的,企業不應確認激勵費用。對權益工具達到行權條件未行權的,企業應當確認激勵費用。但不應當進行調整以前年度已經確認了全部激勵費用。同時將原已確認股份支付的應付職工薪酬和股份支付的資本公積轉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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