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市一家電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年度企業全年實現收入總額9000萬元,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總額8930萬元,會計利潤總額70萬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14.6萬元。那麼按照稅法規定減值準備不能在稅前扣除,該企業應調增所得額2萬元。
三、企業財政資金處理中的注意關鍵點
(一)會計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根據相關文件中對於企業資金使用在會計上的處理方法,對於不符合稅務征收方麵的專款專用資金或是某項資金的支出在會計核算方麵屬於單獨設置項目來規劃的資金應單獨核算,並在會計賬目中體現出來。
但在實際會計處理工作中,在轉款專用方麵仍舊會產生一些問題,比如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某筆款項既屬於應稅收入,又可以歸為不征稅收入時(也就是處於征稅與不征稅之間的臨界點,模棱兩可狀態)這筆款項的劃分問題,同時還要解決比例分配問題,如何在成本費用的合理計算基礎之上劃分征稅與不征稅的比例,相關計算在此方麵尚缺乏一個獨立的、係統性的、明確的標準。
因此企業在此方麵應注意在款項資金的會計處理中結合自身生產經營狀況,在合理規劃前提下以依法納稅為原則,製定出完善的內部控製方案來解決這類模棱兩可的財政收入,以免日後在經營中出現稅企爭議影響企業發展。
(二)稅務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在我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指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不征稅收入隻能夠作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財產或是費用,不能夠作為計算或扣除相應的攤銷以及折舊。並且除了本條例中規定的以及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要求外,企業在經營中出現的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稅金、費用、成本以及其它未提到的款項支出也不應再重複抵扣。
同時,在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頒發的專項用途資金所得稅處理辦法中也提到:作用於支出而產生的資產,在計算攤銷以及折舊費用時不應該從應該繳納的所得額中扣除,且上述提到的不征稅收入在作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支出費用時也不應該將其列入到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部分。這是因為在企業計算自身所得稅額的時候已經將這項財政性資金從所得稅中抵扣了,上述提到的資金所形成的攤銷、折舊計算或是費用如果再次扣除就相當於給了企業雙重優惠,這並不符合我國國家稅法要求。
另外,在專款專用企業資金所得稅處理辦法中還提到,在企業將符合相關規定的財政資金已經做出了不征稅處理之後,在未來60個月(也就是5年)之內若沒有產生實際支出並且沒有繳回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或是財政部門,其獲取的利益應放入第六年(也就是第61個月)的應稅收入中;同時已經計入應稅總額的資金產生的支出可以在應納稅總額的計算中予以扣除。規定需要注意的是,5年並非指的是納稅年度,而是指企業在獲得該項資金之後連續的60個月份。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企業財政性資金的處理在會計與稅務兩方麵存在較多差異性,企業應注意這些差異,合理安排款項使用以及稅務繳納。相信在新會計製度的實施下,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之間的差距會逐漸縮小,讓會計與稅收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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