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政性資金在會計與稅務處理上的差別及應注意的關鍵點
稅務籌劃
作者:盧振江
摘要: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對財政性資金的處理通常會麵臨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兩部分,在對這兩部分資金實施處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相互之間混淆情況,影響了企業對資金的控製程度以及稅款繳納合理性,本文基於這一背景,分別描述了企業資金的會計處理方式與稅務處理方式,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幾點兩者實施時的關鍵點,旨在對企業資金管理提供幫助。
關鍵詞:企業資金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一、企業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補貼類資金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會受到行業或是國家政策幫助下的資金補貼,這類型款項在獲取之後應將其歸為收益來處理,並且按照資金日後使用用途劃分為當期收益或是遞延收益。在借貸賬目方麵,借方歸為銀行存款,貸方歸為營業外收入,保障借貸相等。
(二)資本注入類資金
資本注入類資金包含的項目較多,例如國家對企業的直接投資資金、投資補助資金以及外來資本的注入資金等,在此方麵的會計處理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將其作為國有資本公積或是國家資本。在借貸賬目方麵,借方歸為銀行存款,貸方歸為股本或實收資本,保障借貸相等。
(三)資助類資金
資助類資金指的是政府償還性資助或是轉貸資金,這類資金應歸為企業負債方麵。在借貸賬目方麵,借方歸為銀行存款,貸方歸為其它應付款或借款,保障借貸相等。
除此之外,我國在2006年頒布了一套關於投資性房地產的企業會計準則,其中提到若由於政府整體規劃、城市規劃、庫區建設之類的公共事件造成企業必須進行搬遷,由於搬遷補償款為政府預算資金直接撥付,因此這筆款項應當歸為所有者權益,按照資本公積狀態來處理。同時,由於拆遷補償款包含了多方麵款項,因此企業在細分會計處理時應懂得靈活變通。例如企業在拆遷過程中由於停工造成的經營損失或是新建資產花銷補償款應按照政府補助模式處理;歸為由於拆遷造成的資產損毀、報廢、出售等情況應按照固定資產模式管理,將資金計入到資產損益類型。
二、企業資金的稅務處理
在2011年,我國頒布了企業財政資金所得稅處理條例的通知,其中特別強調了在規定時間範圍內企業財政性資金符合規定條件的能夠不作征稅處理,在具體處理上應將納稅所得額從總收入中扣除。(需注意,該類型文件在2009年已經頒布故過一次,但當時規定的有效時間跨度為2008-01-01至2010-12-31之間,本文列舉條例為2011年頒布,其內容與2009年相似,但時間跨度並不相同。)相關條件固定如下:
(一)專項用途資金
專項用途資金應在文件中清楚標明,同時文件屬於企業提供類型,企業應主動將資金撥付文件上交給稅務征收部門。
(二)特殊用途資金
一些資金在使用方向或是目的方麵已經被規劃,且規劃方屬於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或是財政部門時,資金可以按照特殊用途來規劃,不需要作為征稅收入。
(三)企業專項資金
企業本身對某筆款項進行的規劃,或是在這筆資金使用過程中處於單獨核算狀態,此時可計入不征稅收入。
在我國財政部門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企業在資金獲取方麵若屬於稅務主管部門或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明確規定的專款專用並且是在國務院批準下得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不作為征稅收入來計算。具體操作上可從總額中減去應納稅所得額。另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多獲取的各類資金(財政性),除了屬於國家資金和投資在使用後需要歸還給國家的本金之外,其餘盈利部分應計入到當年的收入總額之中。
上述條款中提到的不征稅收入同樣適用於以上列舉的三項情況,且政府部門在相關國務院處理規定以及財政撥款中同樣提到對其做出了明確解釋說明:首先,國務院劃分出來的其它不征稅收入指的是企業自身獲取到的資金收入,是由稅務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財政所規定的、由國務院批準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其次,財政撥款指的是各級相應人民政府向已經被納入到預算管理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撥款的資金,但需要將稅務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撥款資金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