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章、奕劻表示,將不遺餘力與列強“竭力磋磨,爭得一分是一分”。

李鴻章等人不管怎麼軟施硬磨,都掩蓋不了朝廷外強中幹的本質。列強緊緊抓住了朝廷的七寸,知道慈禧太後等人急於返回北京恢複對全國的統治。在談判桌上,駐華公使處於絕對優勢的地位,不耐煩清政府的討價還價,多次威脅李鴻章等人,逼迫清廷在7月1日前公開下旨接受4億5千萬兩賠款,利息四厘。在此基礎上,外國軍隊才從北京撤軍。如果清政府到期不接受,外國軍隊就繼續占領北京等地,還要清政府支付占領費用。德國駐華公使穆默就揚言,等華北炎熱的夏季來臨,各國就不便撤兵,最早也要九、十月以後再說了,需要請政府支付更多的軍費。

列強的強硬態度關閉了討價還價的大門。李鴻章、奕劻認為“兩宮急盼撤兵,方議回鑾”,如果不接受列強的賠款條件,各國不肯撤軍,太後和皇上就不能回京。而且八國聯軍多留華一天就向中國多索取百萬軍費,拖延到秋後中國要額外多賠上億兩白銀。他們建議無奈接受。

5月26日,朝廷致電議和大臣李鴻章、奕劻,明確稱:“各國賠款共四百五十兆,四厘息。著即照準,以便迅速撤兵。”

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農曆辛醜年)9月7日,慶親王奕劻、直隸總督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英國、美國、日本、俄國、法國、德國、意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荷蘭11國公使在北京正式簽訂喪權辱國的《辛醜各國和約》(簡稱《辛醜條約》)。

《辛醜條約》由12款正文和19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一、賠款。中國賠款白銀4億5千萬兩白銀。這個數目相當於當時中國的總人口。列強等於給全體中國人人均“罰銀”一兩,以示侮辱。清政府短期內根本拿不出如此巨額的賠款,《辛醜條約》就規定中國賠款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共計9億8千萬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關稅和鹽稅是清朝政府最主要的財政收入,現在成了賠款的抵押物,等於把自己的錢袋交到了外國人手裏。列強據此左右了中國財政。

二、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區內禁止中國人居住,由各國派兵駐守。這就讓使館區成了“國中之國”,惡性擴大了在華外國人的特權。

三、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渤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外國可在自山海關至北京沿線鐵路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想想看,外國大軍長期盤踞在中國腹地,而且幾乎占領首都及其附近的要地,中國的安全還怎麼保障?

四、清政府承諾鎮壓排外鬥爭,永遠禁止中國存在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地方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敘用;義和團期間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懲治八國聯軍侵華期間站在義和團一邊的朝野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相反,清政府給徐用儀、許景澄等人平反昭雪。條約第二款第一條詳細規定了要懲辦和昭雪的人員名單:

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勳、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複原官,以示昭雪。

五、對德日兩國“謝罪”。因為克林德和杉山彬被害,清政府分派權貴大員赴德日兩國道歉。清政府還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牌坊,以示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