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條件

合同條件(ConditionsofContract)是招標文件中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它是工程業主(發包方)提出的供投標者中標後與業主談判簽訂合同的依據。投標者在準備投標期間應仔細分析業主發出的合同條件,有不同意見時可致函業主申明或在中標後談判合同時提出商榷,但不得私自在投標前更改或不遵守合同條件的規定,否則業主可取消其投標資格。合同條件習慣上也稱為合同條款。

國際上,基於工程承包的多年實踐,已編製若幹標準的“國際通用合同條件”。在國際通用合同條件的基礎上,並結合國家或地區的國情,許多國家和地區製定有自己的合同條件。有時,業主也為其工程項目本身製定特定的合同條件。

(1)國際通用標準合同條件

此合同條件是由國際谘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和歐洲建築工程國際聯合會(FIEC)負責編訂,經這兩個組織以及美國總承包商協會(AGCA)、泛美建築業聯合會(FIIC)和美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協會國際聯合會(IFAWPCA)核準,並由上述各組織推薦,供該類工程的國際性承包合同使用。此合同條件主要用於土木工程,包括一般條件(第一部分)和專用條件(第二部分),還包括有專門適用於疏浚和填築工程的合同條件。它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國際性合同條件,國際上簡稱為FIDIC合同條件。

FIDIC合同條件是在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合同(以下簡稱ICE合同)基礎上編製的,詞句經過多年推敲,嚴謹準確,許多國家根據它製訂本國的標準合同條件。采用此合同條件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ICE合同是依據英國法律製訂的,而FIDIC合同條件又以ICE合同為編製依據,所以FIDIC合同條件一般適合於傳統采用英國法律體製和做法的國家,或至少是對此比較熟悉的國家。在FIDIC合同條件第二部分,即在專用條件中合同雙方可選用工程所在國的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但條款解釋方麵會遇到因兩國法律體製不同所造成的困難。

②FIDIC合同條件文字嚴謹,但也正如英國法律,有時過於冗長繁瑣。國際上曾有法語和西班牙語等文本,但恐文字翻譯不能忠實表達英文原本詞句,因此很少應用。

③由於以上原因,不少國家吸取FIDIC合同條件的實質,結合本國法律體製,製定了本國的標準合同條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條例。例如,在沙特阿拉伯,政府招標條例就可用作合同條件。

④ICE合同中,由業主授權對承包商施工進行監督的工程師,權限很大。在FIDIC合同條件中對此已做了改進。

⑤FIDIC合同條件適用於橋梁、道路、水利等大型土木工程的施工。對於房屋建築過程,雖也可采用此合同條件,但不少國家,針對房屋建築編製了另外的通用合同條件,如英國由“房屋建築合同標準格式製訂聯合會(簡稱JCT,由英國皇家估算師學會等十一個機構聯合組成)”編製了“房屋建築標準合同條件”。我國香港地區對房屋建築工程也專門頒布了《香港房屋署建築工程協議書及合同條件》。

⑥采用FIDIC合同條件時,在簽訂合同以前一般需要圖紙、技術規範和工程量清單等均已齊全的條件。而對鑽探等某些土木工程項目,或對於考慮通貨膨脹迅速而希望在上述文件並不齊全的條件下簽訂合同的情況,則應對FIDIC合同條件做一些變更。此外,對“統包(交鑰匙)合同”等新出現的合同,目前尚無合適的標準合同條件。

(2)土木工程標準合同條件

由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製訂,故又稱ICE合同條件。此合同條件主要適用於道路、橋梁、水利工程和大型土木工程構築物。它是FIDIC合同條件的編製依據,主要用於英國和英聯邦以及曆史上與英國關係密切的國家。它的內容與FIDIC合同類同,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也與前文中所述相似。英國麥克斯·W·阿布萊漢森所著的《工程法律與ICE合同》一書,對此合同條件逐條逐句從英國現行法律角度進行了注釋,並列舉了眾多案例,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