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EDF合同條件
EDF合同條件(EDF為EuropeanDevelopmentFund歐洲發展基金會的縮寫),其原始版本和最新版本主要是依據法國行政管理傳統編寫的。歐洲發展基金會大多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機構提供貸款,因而此合同條件也是針對這一情況製訂的。
EDF合同條件的一個特點是,設在接受EDF貸款的國家中的EDF駐當地代表,往往會介入來解決EDF貸款工程項目的業主(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發生的爭執或問題。這樣,EDF的非正式調解糾紛的作用事實上已成為這類合同的一個內容。結果,對不屬於EDF貸款範圍的工程項目,難以使用EDF合同條件。在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後,如何處理好英、法兩國對施工承包合同的不同做法,也是一個難題。這些情況都限製了EDF合同條件的應用。
(4)我國香港和德國的合同條件
①香港特別行政區標準合同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的許多法律規章類似於英國。
香港建築招標投標體製與一般國際承包類似,即發包方(業主或房屋發展方)邀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做好設計,計算出標底,然後進行招標。承包商中標後,與發包方簽訂合同,進行施工。發包方則授權建築師事務所的建築師作為其代表監造該工程。
建築公司承包到一項工程後,可以做總包。總包一般隻做土建工程,工人則通過“判頭”招募。判頭又分三等,層層分包。判頭包工不包料,總包公司仍要出人給予技術指導。水電、內外裝修、空調等則往往由總包分包給專業公司,總包不過問分包的技術問題,而監督他們履行分包合同。材料均從市場購買。
工程施工過程中,在款項支付和技術上最有權威者為建築師,其次是工程師,此外還有估算師(QuantitySurveyor,在香港又稱“核算師”或“測量師”)。估算師是英國建築業體製中的一個重要行業,有自己的學會,並開設估算公司。這種公司由各行業的專家組成,承攬產業價值估算、查清經濟情況、計算確認工程量及價格等估價工作。每個建築公司均應擁有幾名經驗豐富的估算師,以便準確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應支付的款額。當工程出現變更時,他們迅速準確地計算出變更涉及的工程量和款額,以便開列索款單或提出索賠通知書。因此,聘用富有經驗、有才幹的估算師,對建築公司的經營是至為重要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采用的合同條件主要有:
A.《建築工程合同標準格式》,包括協議書及合同條件,共36條,其主要內容適用於土木和房屋建築工程。
B.《香港房屋署建築工程協議書及合同條件》,包括協議書和合同條件117條,適用於房屋建築工程。
以上兩種合同條件大體是按照FIDIC合同條件編製的,但考慮了香港地區的具體條件。
②德國建築招標承包條例簡介
德國的民法中有合同法,內容是針對一般民事問題,對建築合同未作具體詳細的規定。因此,從1921年到1926年期間編製了適用於建築工程的招標承包條例,簡稱VOB。此招標承包條例不是建築法,不屬於正式法律,隻是一種條例或規定。但招標承包條例規定,一切國家投資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遵照此條例。至於私人興建的房屋或工廠則不一定按此條例,可由私人商定。
建築招標承包條例於1947年修訂,現行版本是1978年10月編訂頒行的,由三個部分組成:VOB第A部分《建築工程招標一般規定,DIN1960》;VOB第B部分《建築工程施工一般合同條件,DIN1961》;VOB第C部分《建築工程一般技術規範,DIN1962》,包括各分項工程的技術規範。
VOB—A部分不是合同組成部分,VOB—B和VOB—C兩部分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由於VOB一般隻適用於原聯邦德國國內,故扼要地介紹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