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為增加教育經費,經縣議會議決,縣級地丁稅項下拿出四成作為教育經費,主要用於縣立高等小學校和私立學校的補助。縣教育經費的撥補,由教育局分上下忙(舊時征收田糧賦稅的用語)編製預算,經議會議決後給予支付。
1927年,教育經費采用專款製,明確在國家稅與地方稅劃中分別提成用於教育經費,比例仍為4成。教育局則製定教育經費管理計劃,由縣教育款產管理委員會管理,實行教育經費公開。以後幾經改革完善,義烏縣政府基本將有限的教育費用,主要投入在公立學校、社會教育和私立學校的補助上。
1933年,義烏縣政府為充分利用鄉村族產等資源支持教育,轉發省政府《賢產處理規程》,其中有規定,凡各屬族有賢產未經撥辦族學者,應由族公議撥辦族學,如產少不敷辦學者,得經族眾議決,聯合他族設立學校,或補助地方原有公立小學,或津貼本族子弟學費;其產多而辦學有餘款者,得經族眾議決,提作子弟學費。
1935年,因經費困難,義烏的初級小學無法普遍設置,為盡快救濟失學兒童,義烏開始實施短期教育辦法。短期小學的經費以就地籌措為原則,上級機關補助不超過二分之一。短期小學及短期小學班均免收學費,所有書籍及學習用品由學校供給,校舍多利用寺廟、善堂、公所、宗祠或借用住宅開辦。
1937年,義烏將教育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廢除了原先教育專款單列的做法,經費按全縣班級數、學生數、師資及辦學成效等因素核定撥補或獎勵,實行定期終結,呈報核查、公開發布等製度。
1939年,省政府規定各縣教育經費應占縣經費總數的15%,鄉鎮教育經費應占鄉鎮經費總數的30%,如未達到相應比例,則應另增其他捐稅以彌補不足,這些捐稅包括田畝稅、屠宰教育賦稅、置產教育稅、學穀稅、典住屋附捐、筵席、娛樂和迷信捐等。
1940年,省政府規定教育經費改由省教育廳統收統支。統收統支的比例約占總經費的85%左右,不足部分由縣地方財政補助。1941年,又恢複由縣財政統收統支。義烏縣製定國民教育基金籌集標準,規定保國民學校、鄉鎮中心校每年至少應籌集辦學基金分別在250元和400元以上,籌資來源主要是公共場所出租、公河公塘公池養魚之所得、承包沙田荒山荒地等。因當時物價飛漲,為確保各項經費及教師待遇“水漲船高”,縣政府又規定,將統籌教育基金改為征收穀物。全縣征收稻穀總數的95%用於各鄉鎮中心國民學校、保國民學校,5%用於補助私立學校。
1942年,義烏被日寇占領,縣政府財政收入進一步減少,並且隻撥款全年費的3%用於教育,導致許多小學停辦。為此,中央和省撥補了部分國民教育經費,用於小學和民眾教育。
1948年,縣政府廣開集資渠道,推行省賢產處理辦法及省《關於在田賦項下代為征收令》。要求各鄉鎮公所進行賢產調查登記,規定賢產撥充興辦學校或作為補助入學弟子。為確保教育經費的獨立,縣政府成立教育特種基金保管委員會和鄉鎮中心小學基金籌集保管委員會,分別對縣教育經費、鄉鎮中心小學經費進行監督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