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9月,浙江省教育廳正式公布《浙江省縣教育局規程》,首次確定縣教育局為縣地方教育行政的獨立機關,受縣政府的監督,掌理全縣教育。下設三課,每課分工細致且明確,組織日趨完善,為教育的全麵發展起了很好的指導監督作用。縣教育局將全縣鎮鄉劃為5個區,每區設教育員1人,辦理區教育事宜;設教育局督學2人,負責視察及指導教育事宜;設指導員若幹人,負責推廣鄉村教育及改進民眾教育事宜;設縣教育委員會,籌議全縣教育行政事宜;設縣教育款產委員會,管理全縣教育款產。
1933年10月,浙江省教育廳下達《浙江省各縣教育局長下鄉巡視注意事項》,規定縣教育局長的職責為履行實地勸學的任務,以及全麵掌握全縣教育實際情況,要求每學期應有四個星期以上的時間分赴各鄉鎮巡視。
1934年3月,浙江省教育廳下達《提高區教育員服務效率應注意事項》,除對區教育員的委任、待遇、辦公地點、辦公時間等做出明確規定外,還詳細明列了一係列區教育員辦公室應該具備的文件、表格、調查數據等。如辦公日記簿、文件登記簿;各鄉鎮戶口數及學齡兒童數、失學成年數表;各教育機關分布圖、設施一覽表、預決算書、人員表;區教育款產登記簿、區教育機關經費登記簿;視察預定表、記錄表;處理事件經過報告書及社會狀況調查表,等等。可見當時教育管理的細致和規範。
1935年,浙江省政府為了統一行政機構,提高縣長職權,決定裁局設教育科。1937年又恢複成立教育局。1938年,為了實施戰時教育工作,又建立縣戰時教育實施委員會,主任委員有縣長兼任,下設研究編輯、輔導、經費籌募及總務四個處。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調查發動並指導各項戰時教育的實施;擬訂實施戰時教育的各種計劃和方案;編訂各種教材及訓練、討論大綱;募集各項戰時教育經費。1939年,縣教育局為了加強教育輔導,添改中心小學,重新劃分了全縣的學區。
1940年秋,浙江省開始實施國民教育製度。縣政府所屬教育科直接管理全縣的中心小學、保國民學校及其他私立學校。鄉鎮公所及保辦公處分別負責籌集經費和動員兒童入學。
1945年下半年起,縣政府重新設立第三科專管教育,設科長1人,科員1人,督學2人,國民教育指導員2人,事務員1人。督學和國民教育指導員主管各學區實施國民教育的輔導研究工作。
二、教育經費的來源與管理
清末,政府投入教育的經費甚少,所撥經費僅用於縣立學校、教諭、訓導、學官及雜役的薪俸及私立學校的補助。除政府撥款外,經費主要來源於學田學產租息、派捐、紳商出資、學費繳納等渠道籌集。當時,縣學的經費專門由勸學所管理,其他學堂的經費則由辦學機構和主辦人自行管理,但也必須接受學董的檢查監督,如有侵貪,一律查明究辦。據《奏定小學經費暫行章程》規定,管理經費的事務有“籌款(派捐和產款,出資和捐助);考察各種存款;紳商出資建學,稟請地方官獎勵;酌量情形,令學生繳納學費;學務經費之核算”等等。此外,對各類學堂的經費管理也做出詳細的規定。
民國初期,政府的教育經費依然有限。公立學校的教育經費由縣議會議決撥付,勸學所和教育局設專人管理和監督。此外,各類學校也依靠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一般由勸學所、議會、鎮鄉校董事會等組織籌集,縣府用獎勵辦法鼓勵捐資興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