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會聚落內部分化與文明起源(1 / 3)

關於文明的起源與早期發展,也可以有曆史地理學的觀察。

要仔細分析初期城市是從原始聚落中逐漸演化出來的呢,還是離開原始聚落而另建新城呢?……目前尚未發現有初期城市從原始中心聚落中直接演化出來的例子。我們所說的這種演化,是指初期城市直接從原始聚落衍生出來的,而不是在同一地點上經過若幹年後重建的。這兩者之間的區別,非同小可,它涉及到文明社會產生時,在社會製度出現變化時,哪些社會結構和製度是可以繼承的,哪些是不能繼承的。

--徐蘋芳

在中國的情況下,從考古學看聚落形態的變化更可以和曆史地理學的許多寶貴資料綜合起來研究。

--張光直

文明起源問題可以從不同的學科視角考察,這符合“文明社會”本身固有的綜合特性。在早期文明發展的各種基本屬性特性中,人文地理學本質,即人文社會空間特性,是重要的一項。關於文明的起源與早期發展,也可以有曆史地理學的觀察。張光直在《談聚落形態考古》一文中提到“地理學的藍圖”,張先生的“藍圖”是指模式(model),地理藍圖就是地理模式、地理結構。張先生說:“聚落形態在人文地理中久為研究的一個重點,如英國地理學家彼得海格(Peter Haggett)所說的:‘聚落是人類占居地表的一種具體表現,因此它們形成地形的重要組成部分。’”[注釋1]這裏所說的聚落形成的“地形”,就是聚落地理形態、聚落人文空間形態。

關於早期聚落人文空間形態,考古學者們已有相當深入的研究,近年來,許宏、錢耀鵬、王巍、陳星燦等人的相關研究很具有代表性。[注釋2]在對聚落群的聚合性、層級性的分析中,在對聚落內部日益分化的態勢考察中,獲得了關於文明起源的重要認識。本文結合考古學材料,在上述學者論證的基礎上,從聚落空間形態這個地理學角度,加入文明起源問題的討論。

“在研究一個社群的社會結構時,我們可以很方便地自地方群的形式開始,自最小的開始,即個別家庭,直到最大的地域群。”[注釋3]聚落體結構乃是最小的家庭與最大的地域群之間的一種形態,它已經從家庭升級而具有了社會特征。聚落的最初形成,是一個自然生態的過程,而聚落規模一旦生成,人文空間關係便開始發育,人際關係成為與人地關係並行的一條曆史地理線索。

從外觀上看,在特定地區,在接續發展的考古文化中,晚期的聚落群聚合性增強,單體聚落也常常大於早期的聚落。幾年前,在進行晉西南地區早期考古文化的曆史地理課題的研究時,我們注意到,在運城盆地龍山文化向二裏頭文化過渡過程中,遺址分布逐漸呈現聚合的特點。在已發現的遺址的數量方麵,二裏頭文化遺址與龍山文化遺址相比,數量有明顯減少。如絳縣境內的涑水河上遊及裏冊峪河流域,龍山時期遺址有33處,二裏頭時期遺址有18處,減少近一半。另外,中條山南麓及黃河北岸,尤其是芮城地區,龍山時期遺址14處,二裏頭時期5處,減少大半。

雖然考古遺址數目包含一定的偶然性,但作為總的趨勢的反映,還是具有參考意義的。在數量變化的同時,遺址規模也在變,二裏頭遺址的麵積和規模超過了龍山時期遺址。這種規模上的變化當不是單純的量變,它不僅反映了從龍山時期到二裏頭時期人類活動逐步聚合的一個特點,也說明聚落內部的複雜化。這應是文明起源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方麵。[注釋4]

閱讀考古學研究文獻,類似的現象並不少見。例如:在臨汾盆地,可見仰韶文化中期的遺址72處,仰韶文化晚期的遺址42處。從遺址數量上看,晚期遺址數量有所減少,但晚期聚落的規模很大,出現了遠比中期大得多的特大型聚落,如三泉鎮遺址達150萬平方米。另外,從特大型、大型聚落所占比例看,仰韶文化中期72處同期聚落中有特大型聚落4處,大型聚落17處。至仰韶文化晚期,42處同期聚落中就有3處特大型聚落和15處大型聚落,顯然特大型和大型聚落所占比例較大。到了龍山文化時期,總的看來,組聚落的範圍有所減少,然而組聚落內的聚落數量和規模卻明顯增加和擴大。[注釋5]

原始聚落規模的擴大,當然不是單純的人口增加的反映,聚落內部活動的複雜化、多樣化,是其增大規模的又一重要原因。隨著社會進化,擴大之後的聚落不僅僅是居住空間(做飯睡覺帶孩子),也是行為空間,而聚落行為的發展具有遠大前景。

隨著社會不斷向高級發展,大型聚落裏麵聚集的事物,除了人口、物資,還有其他形態的人文內涵,如權力、文化、信仰、利益、矛盾等等。這是人類曆史上第一次“時空壓縮”、社會壓縮。[注釋6]

物質行為與精神、文化、製度行為同時在聚落中生成。這些“無形”的活動要借助聚落中的物質建築來實現。張光直曾強調:“界說單位的標準是使用考古遺址的人群而不是遺址本身。”[注釋7]人群是聚落單位的真正的本體、主體。因此,我們在解讀遺址要素的時候,需要將它們與人的全麵的活動聯係起來,人的活動是遺址各種要素結為係統的重要依據。

在進行聚落行為研究時,聚落中的非居住性的要素尤其重要,這類要素在聚落向高級形態發展中越來越多,折射著社群政治、宗教信仰的特征、形態,是非物質行為的重要線索。例如,在聚落建築平麵布局中,嚴整形態(平梁台遺址)、高位形態(良渚遺址)等都不是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而是一種高級觀念的反映。這些觀念屬於特定的行為,特定的價值觀,是聚落社會的重要構成部分。

吳良鏞先生說,所謂聚落建築,“除了有頂棚的房子外,還要有服務於人的室外環境,它是堂室構築物以外的建築,這個環境也應當看作是‘建築’的一部分。”[注釋8]吳先生回憶說:20世紀40年代中,梁思成教授拜會美國名建築師賴特(F。L。Wright),賴特借用《老子》的一段話談自己的建築觀,《老子》中的原話是:“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注釋9]《老子》的這個“無”,用建築的術語說,就是“空間”。“梁先生曾多次介紹這段談話。現在這個概念已被建築界所普遍地接受引用了。看來對此我們不妨加以發展:房屋的‘無’是‘小無’,而聚落的空間,不少理論家比喻為係列的大小不同、功能各異的‘容器’(Containers),要遠比前者複雜得多,更是我們要不斷加深認識的‘大無’。”[注釋10]

“大無”,即聚落內部沒有建築物的空間,的確是不能忽視的,例如薑寨遺址的廣場,這個廣場很可能是聚落內代表最高權力的空間,或者說,是最高權力運作(acting)的位置。在大型城邑遺址中,往往有不見什麼遺跡的“空白”區,這是與廣場不同的“無”。大型遺址中之所以出現空白區,一種可能是,當初存在建築物,隻因後代破壞嚴重,所以遺跡蕩然無存;另一種可能是,本來就沒有固定建築物。這後一種情況更值得討論。聚落中沒有建築的空地,仍是一種“容器”,其容納的是另一種“有”,它可以是大體積物資的堆積場地,也可以是地表作業或人員聚彙的場地,這些對於原始社會聚落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事情。非居住行為的質量,是高等級聚落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聚落社會的發展,具體地說,聚落社會核心權力的發展需要越來越大的“無有”空間,它是占有和驅使大量流動性人或物的必要條件。可以說,聚落“空白”區的存在,暗示著聚落的潛在能量。這符合地理學的空間理論。

吳良鏞先生在墨西哥國立人類學博物館裏曾看到展出的一幅人類原始聚居圖,它具體而微地具備了聚居的一些基本要素:中心地區、市場、倉庫、居住區、牲畜飼養圈、劃分用地的欄牆、門、池塘、樹木。這裏麵,值得注意的是劃分用地的欄牆。對用地的劃分是形式,這些欄牆劃分的本質是利益範圍,即聚落內部的利益單位。個體利益單位在聚落內部的萌芽、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國原始社會聚落遺址中,也存在這樣的線索,薑寨的小區單元格局是很明顯的。

聚落內部逐漸出現利益的分化。一個聚落的內部,不再是一個利益的整體,更細化的利益單位漸漸產生,它可能是家庭,或者家族。這樣的劃分會不斷發展,不斷複雜。有些差異會越來越大。“當相鄰群體之間的社會經濟差別相對較大時,群體的實際領土權就會被強化。這時,邊界實際上已不再是包容而是排斥,種族群體和階級之間的疏遠隔離則變得相當普遍。”[注釋11]在氏族內部,當血緣家庭的界限不足以區隔人群的複雜差異時,具有物質標誌物的邊界便開始產生。換言之,當差別不僅僅是血緣屬性的時候,其他標誌就會出現,例如身體裝飾的標誌、占有領地的標誌、居住房屋形態的標誌等等。“欄牆”便是這種最基層領地界限物質標誌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