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不少外國人認為,新加坡政府幹預民眾的細節太多,新加坡人缺少自由與浪漫,瀟灑不起來。然而,新加坡民眾卻認為:“我們自由得很,自由外彙,自由貿易,自由旅行。生活上的一些限製,隻是為了整體環境和秩序,為了更多人的自由。”
近年來,西方媒介經常指責新加坡“侵犯人權”“沒有人道”。特別在1995年初,新加坡判處犯有謀殺罪的菲律賓女傭弗洛爾絞刑期間,西方傳媒更是誇大其詞,大肆渲染新加坡法律的無情和殘忍。事實上,新加坡法律是公正的。1995年3月,巴林銀行新加坡分行的負責人尼克·裏森因金融投機虧損,促使巴林銀行倒閉,裏森畏罪潛逃到德國法蘭克福機場時被拘捕。因在新加坡多年,裏森害怕引渡回新加坡,希望到英國受審,並向英國首相梅傑求情。然而,直到10月,德國警方調查後認為,新加坡警方對裏森的指控證據充分,引渡要求合情合理,故將裏森引渡到了新加坡。新加坡商業事務局對裏森的最初指控有11項,合並刑期最高可達14年。但在正式庭審時,控方隻對裏森提出兩項指控:偽造交易文件和虛報交易數目騙退保證金。新加坡法庭在判決時充分考慮到這樣一些事實:新加坡金融交易所沒有蒙受經濟損失,裏森在案情調查中與新加坡有關方麵合作良好,認罪態度較好,有悔過表現。根據以上情況,1995年12月初,法官盡管強調裏森使新加坡金融交易所名譽受損,對他的處罰應反映出罪行的嚴重性,但考慮到上述事實,隻對裏森判處6年半監禁。裏森在判決後表示認罪,並對最初懷疑新加坡司法的公正性表示了歉意。因為,西方媒介曾推斷,裏森肯定會被新加坡法官判處漫長的監禁,更有甚者,說裏森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對於新加坡的司法製度,曾任新加坡律政部長兼外長的賈古瑪認為:“新加坡的法律製度是為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基本權利和根本利益而建立的,而且,新加坡人認為,法律應該確實有震懾犯罪的作用。”新加坡處理法律與秩序的方法基於兩個基本原則:“首先,我們認為法律製度必須最大限度地保護守法的絕大多數人民不受少數罪犯、歹徒和青少年罪犯的禍害。我們從不為我們的法律和政策明顯地向有利於大多數人的方向傾斜而感到抱歉。其次,被捕的人都有權要求行使正當的法律程序,但一旦發現有罪,罪犯就必須受到足夠的懲罰,以使他們和其他人不敢再重複犯罪。”“我們的犯罪率之所以低,是因為我們有嚴格的法律,而且我們有效而公正地實施了它。”
1992年11月18日,李光耀應菲律賓商業大會邀請發表了《治安法紀重於民主》的演講。在這個演講中,李光耀指出:“與美國政論家所說的恰巧相反,我不相信民主一定是導致發展的因素。我相信一個國家在進行發展時所需要的是紀律多於民主。民主洋溢,會導致無紀律和秩序混亂的局麵,對發展產生不良的影響。一個政治製度的最終考驗,在於它是否能協助有關的社會建立良好的環境,以提高大多數人民的生活水準,並且使人民享有與社會其他人士一致的最高度個人自由。”
李光耀和新加坡其他領導人不僅在國內建立完備的法治,而且為了國家和個人的尊嚴,經常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與侵犯新加坡和個人利益的行為作鬥爭。1994年8月2日,美國《國際先驅論壇報》發表了名為《所謂的“亞洲價值觀”往往是經不起考驗的》的文章,該文作者是該報專欄作家菲利普·鮑林。該文認為,新加坡存在“王朝政治”,稱接替李光耀而擔任總理的吳作棟是“王朝政治”的“傀儡”和“哈巴狗”,說委任李顯龍為副總理是因為與李光耀的裙帶關係。該文還認為,吳作棟與李光耀、李顯龍父子“同謀”,維護“李家王朝”的利益。時間僅過了兩個月,1994年10月7日,該報又刊登了美國人克裏斯托夫·林格所寫的文章《亞洲部分地區上空的煙霧遮住了一些令人非常關注的問題》,暗指李光耀曾屈從於政府的司法機構,打擊反對黨。
美國報紙信口雌黃的行為引起了新加坡三位領袖的憤慨,他們決心拿起法律的武器與美國人作鬥爭,給全國人民作表率。1995年7月20日,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副總理李顯龍的律師以誹謗罪向《國際先驅論壇報》索賠,每人索賠40萬新元。7月21日,新加坡總理吳作棟的律師也以誹謗罪向《國際先驅論壇報》索賠50萬新元。7月26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就美國《國際先驅論壇報》誹謗新加坡領導人一案作出判決,判處該報賠償總理吳作棟35萬新元、內閣資政李光耀和副總理李顯龍各30萬新元。《國際先驅論壇報》和菲利普·鮑林刊登了道歉啟事,但拒絕繳付賠償費。到1995年11月27日,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再敦促下,《國際先驅論壇報》的3名經理才不得不同意支付李光耀21.4萬美元的名譽賠償金。
從不向亞洲人低頭的美國新聞媒介,終於向亞洲人低下了頭。
革新法律,肅清貪汙
在李光耀執政之前的新加坡,貪汙盛行,腐敗遍地,人人大罵貪汙腐敗,而人人又都希望自己能有機會“貪汙腐敗”。當時,許多政府公務員都以貪汙賄賂手段謀取錢財,一些人甚至對無權無勢者進行敲詐勒索,更為嚴重的是,當時負責調查貪汙案件的警察因受賄而成為貪汙犯的保護者。
李光耀1959年出任總理以來,一直致力於建立廉潔政府。經過30多年的努力,新加坡已成為世界上最廉潔的國家之一。在1995年出版的《世界各國競爭力報告》中,新加坡成為僅次於新西蘭而排名第二的政府機構沒有腐敗作風的國家。
現在,清廉、正直已成為世界對李光耀政府的一致評價。對此,李光耀曾說過:
“貪汙腐敗曾是殖民當局的宿疾,如果我們失職或者變得貪汙腐化,就同樣會被人民所唾棄。”
作為總理,李光耀以身作則。他常常一身白衣白褲,不打領帶,以示自己的人生清白。李光耀還為內閣成員規定了工作服,即白色短袖襯衣,要求內閣成員時刻不忘清正廉潔。李光耀擔任總理後,首先就把自己的父母兄弟召集到身邊,告訴他們從今以後不應指望從他那裏得到特殊照顧,他們應該完全像普通民眾一樣對待自己。作為政府總理,李光耀常常告誡下屬:“新加坡的生存,全賴部長和高級官員的廉潔和效率。”
李光耀將中國古代大思想家孔子的“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引申為“正民、正人,必先正己”。他說:“廉潔的政治環境,是我國最寶貴的資產。在這樣的環境裏,掌管政府、主要機關和大學的人,都是一群廉潔、可靠、能幹,並且致力於為國人創造一個更美好前途的人。”幾十年來,李光耀雖大權在握,但他清正廉潔,兩袖清風,不僅在一般群眾中家喻戶曉,就連反對派也難以挑剔。李光耀認為,有效地反對貪汙和保持廉潔,對於經濟發展和政治穩定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從國際影響看,新加坡是一個依賴國際貿易的國家,為更多地吸引外資,就要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就必須建立一個廉潔的政府和在其管理下的公平有序的市場。從國內影響看,為有效地實行管理,就必須獲得廣大公民的信任和支持,否則,黨和政府就沒有強大的基礎,無法抵禦反對派的進攻。為此,李光耀對黨員和政府官員有嚴格的要求。他多次指出:“要當一名公務員,就必須具有奉獻精神。誰要想賺錢,就請離開政府去經商。誰要是不聽勸告,敗壞黨和政府的聲譽,將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如果我們允許你們把手放進別人放錢的抽屜裏,那麼,我們在政治上就全完了。”
李光耀政府一上台,就大力推行了一連串的公眾運動,以改造社會,他強硬地將中國人習以為常的“情理法”改為了“法理情”。
不要小看這一小小的“文字遊戲”,為此,李光耀付出了不少的精力,“法理情”的觀念使新加坡實現了“徹底的法治觀念”。
在政府建設方麵,李光耀及其政府十分強調“廉能”一詞。李光耀認為,廉就是不貪汙,能就是高效率,廉潔鎖住濫用權,效率開啟建設門。而且,廉與能也是相互聯係的,不廉政者也難以勤政,懶、饞、占、貪、變,是一個人由好變壞的規律。
為此,李光耀認為,要建成一個廉潔的政府,一定要選擇一批有才能的政治領導人,他告誡說:“以為任何人被選為國家領袖,新加坡都會繼續生存的想法是愚蠢的。新加坡不可以沒有良好的人才領導,我們不能讓別人說我國部長的素質比不上跨國公司人才的素質。”“政府絕不能落入平庸之人的手中。否則,隻要5年,新加坡就會垮台。幾十年中建立的社會組織、工業、銀行體係、商業、觀光業,在幾年內就會被解體。”“和劣幣驅逐良幣的道理一樣,壞的領導人會驅逐有才能的人於高位之外。另一方麵,在政府裏或在大企業中的好領導可以吸引、招徠良才,增加解決問題的能力。”
李光耀將他的觀點變為政府同人的共同態度。1993年4月11日,新加坡貪汙行為調查局局長楊溫明回答中國香港《亞洲周刊》記者的提問時就表達了與李光耀相近的觀點。他認為,要成功地肅清貪汙,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政治領袖必須是一些絕對誠實和清廉的人,並且肯為國家徹底消除貪汙而獻身。楊溫明還介紹說:“我們的政治領袖自1959年上台執政後,就在對付貪汙方麵采取了異常嚴厲的立場,負責調查貪汙的機關可不受任何幹預,自由執行任務。”
新加坡公務員采取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製度,應聘條件極其嚴格,道德水準和基本素質要求很高。而且,公務員的職務升遷采取公平競爭的辦法,經專門委員會評議、考核,以政績為根本而升遷,絕不以年資為標準。
新加坡公務員來源有兩大類:一是每年從高中畢業生中挑選200名品學兼優者,由政府提供獎學金、助學金,送他們到國內外名牌大學學習,畢業後成為公務員;另一類從在職人員中選拔德才兼備者,送往國外名牌大學深造,回國委以重任。通常,低級公務員來自前者,高級公務員來自後者。
有了這樣一批高素質的公務員,再加上可操作的製度,這樣就為政府的廉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994年7月7日,美國紐約《星島日報》曾刊發了曾淵滄寫的一篇文章,介紹了新加坡造就廉能政府的做法,我們選摘片段,相信大家能從中得到啟發。
“新加坡建國的時候,李光耀和他的人民行動黨接管的是英國留下來的腐敗政府和貪汙成性的官員。
“要一下子將大多數官員都調走或解職是不可能的,那樣,將會造成政府的青黃不接;而要使這些已經貪汙成性的官員改變行為,也不是一兩個政治家在短時間內能夠做到的,因為,政府領導人不可能逐個去監察各個官僚機構。
“李光耀想了一個一般人難以想到的解決辦法,這個辦法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其他任何一個國家采用過。李光耀的辦法是通過報章公開頒發獎學金,以非常優厚的獎學金將一批德才兼備的高中畢業生送到國外讀大學,畢業歸國後任用他們為官,而且在很快的幾年內就將他們提升到很高的位置。我們以‘坐直升機’來形容他們的升遷是毫不過分的。
“年輕人有理想,有服務社會的胸襟,有豐富的創造力。隻要有不太差的智商,再加上一定的學識,在年輕的時候就可以處理大事,指揮大的行動。而且,他們疾惡如仇,隻要他們成為既有學識又有權力的官員,他們不但會克製自己成為一個清廉的好官,而且會想出種種辦法,來防止手下官員的貪汙腐化。
“由於官員有很多不同的階層,所以,要反貪汙腐化,就必須在各個階層都安排一批有才能、有理想、有幹勁的年輕官員,讓他們來製定反貪汙腐化的方法和條款,並由他們親自執行。
“十幾年前,我也對新加坡政府如此輕易地提拔那些所謂的‘獎學金獲得者’為高官持反對意見,因為這一做法造成其他官員升遷不易。現在回過頭來看,我終於理解了李光耀急速培養這些‘獎學金獲得者’的用意。當年,李光耀手下的貪汙腐敗官員是那麼多,如果不快速培養一批肯幹有理想的年輕官員來取代、控製他們,這個貪汙腐化的巨大官僚機構恐怕至今也打不破。”
李光耀政府挑選公務員的方法也是獨到的。在新加坡,負責選育人才的部門是財政部公共服務司和公務員委員會。前者是國家公務員中央人事管理部門,主管公務員的大政方針和公共服務條件。真正負責公務員招募、聘任、晉升、調動、解職、紀律處分及獎學金、助學金的是公務員委員會。就是說,“實權”掌握在公務員委員會手中。
公務員委員會是一個不受政府製約的獨立法定機構,其主席和委員都從社會各階層“在野”人士中聘請兼任。新加坡法律明確規定,這些人不能擔任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也不能在政黨或工會中擔任角色,他們隻能是普通民眾,是純粹的私人代表。而且,對公務員的任用、升遷、處分、獎學金的分派,均要經過委員會成員集體討論決定。法律還規定,公務員委員會工作獨立,不受委員會之外任何人影響,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影響委員會的決定或遊說委員會成員的行為,均構成犯罪,可判處2年監禁或罰款2000新元。
由於公務員委員會的委員們無官無職,他們無須巴結任何人,也無須擔心丟烏紗帽,所以,讓他們把住進人關和升官道,就比較能夠主持公道,保證公平競爭,優勝劣汰。
李光耀及其政府一方麵提倡政府公務員要有奉獻精神,建立廉能政府;一方麵也注意以俸養廉,大幅度提高政治家和公務員的工資待遇,以減少腐敗行為的吸引力。李光耀在以《給予人才公平待遇》為題的國會辯論中指出,要為重量級人才加薪,在人才難求的情況下,不能隻一味要求人才做出貢獻,而不給他們公平的待遇。
李光耀嚴肅地說:“我要大家誠實,不要做偽君子,不能自欺欺人,應該實行一種誠實、公平的待遇。為保證政府的清廉與誠實,應該支付給政府領導人以他們應得的最高報酬。”李光耀認為,任何一個政府,要麼是廉潔和高工資,要麼是出於偽善而保持低工資,同時腐敗猖獗,二者必居其一。
在對待金錢問題上,李光耀關心他人更甚於自己。1970年大家提薪,因擔憂國人誤解這個訊號而使工會過於狂熱爭取工資,他自己一人的月工資仍維持3500新元不動,而第一副總理的月工資提高到了4500新元,部長也提高到了4500新元。李光耀解釋說:“錢財對我是不重要的,但對於跟隨我的人來說,並不是不重要的。”而且,在危機過去之後,李光耀主動調高了自己的工資,以防其他人說自己虛偽。
李光耀曾這樣說過:“我是第三世界國家領導人中工資最高的,同時也許是最窮的,因為除工資以外沒有也不需要有別的收入來源。新加坡政府不僅保證總統、總理、部長、議員獲得其應得的最高報酬,而且還經常提高各級公務員的工資待遇,最大限度地縮小公共領域與私營部門的工資差距,防止人才流失。”
1989年3月23日,在國會辯論法定職位的薪金調整聲明時,李光耀談了加快提升優秀人才的必要,以麵對私人企業的競爭和挑戰。他指出:“如果我們所付出的工資無法和私人部門相比的話,我們所得到的人才將是別人所剩餘的。”李光耀風趣地以麥肯羅、博格、娜拉蒂羅娃、雷頓等一流運動員為例說,人們看運動員,都是愛看第一流的,而不愛看第二流的,“沒有人會喜歡在自己的球拍、運動衫或鞋子上打出二流明星的名字。”“第一流的有數百萬追隨者,其他人就沒有。”他詳細介紹了英國和美國政府官員的工資情況後指出:“你們需不需要人才?你們是否承擔得起不要人才的後果?”“如果我們的常任秘書比部長還行,我們將失敗。”
基於這一考慮,新加坡政府采取各種措施,讓官員和其他公務員得到適足的薪金,過上合理的體麵生活,使公職人員的薪金與他們擔任的相應職務掛鉤,並定期調整。在新加坡,高級公職人員的月薪比體力勞動者高許多。1993年,高級文官月薪12000新元,部長月薪至少30000新元,總理月薪50000新元,而一般工人的月薪在1000新元左右。中國台灣的一位名記者采訪後認為,新加坡的薪金製度,“充分顯示出其善用利潤誘因體係激發效率的現實做法,與民營企業類似。另一方麵,新加坡也盡力滿足人們在衣、食、住、行、育、樂等方麵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之無虞匱乏。”另外,新加坡公務員之間的月薪差距也較大,高職公務員的月薪為低職公務員的20倍。不過,一般公務員的平均收入,均比社會一般人員要高得多。
此外,新加坡的全民公積金製度,使公務員生活得到保障,後顧無憂。這樣,盡管部分公務員和與之同等條件而在工商企業工作的職員相比,收入要低一些,但許多人基於生活有保障和榮譽感,仍願意在政府機關工作。在新加坡,不少公務員都這樣說:“如果為了幾個不法的錢而丟掉政府公務員這個‘金飯碗’,那就太不值得了。”
新加坡政府領導人和公務員領取薪水後,便不再享受任何額外待遇,住房、用車、日用品等,全是各人自己到社會上購買,司機、炊事員、保姆等,全都自己花錢去雇用,這樣,就杜絕了政府官員在分房、用車、購物方麵的以權謀私行為。東亞政治經濟研究所前任所長吳德耀說:“新加坡公務員待遇好,國家有法治,他們犯不著貪汙。”新加坡大學政治科學係高級講師喬恩·奎赫在他的《反腐敗:新加坡的經驗》一文中論述說:‘要使文官和政府領導人的工資與私營企業大體持平,減少腐敗的動機。低工資與腐敗之間有著密切的聯係。當然,工資的調整代價高昂,並且取決於政府是否能夠負擔得起這筆開支。但從長遠來看,倘若工資始終保持在低水平上,就會使能幹的官員離開政府機關進入私營部門工作,去追求更高的工資,而那些不太能幹的、容易被拉下水的人仍會留在文官隊伍之中。對於後者來說,從事腐敗活動以補充其微薄工資的誘惑將變得無法抗拒。”
然而,貪汙是一種社會頑症,僅靠高薪是無法根絕的,所以,新加坡高高揚起了懲治貪汙腐化的旗幟。
新加坡政府製定了一係列規範公務員行為的法規,包括《公務員法》《公務員行為準則》《公務員紀律條例》《防止貪汙法》《財產申報法》等。另有5卷本《指導手冊》,將公務員製度和行為舉止一一做了規範。如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有詆毀政府的言行,不得利用職權和官方信息謀取私利,不準參與經商,不準放債和向下屬借債,不準兼職(但允許兼職教學,每周不超過6小時),不準擁有私人公司的股份和證券 (股票市場上公開掛牌的股票除外),不準私自接受禮品或宴請。《指導手冊》上還特別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參加政治活動(低級公務員除外)。《財產申報法》明確規定,公務員被聘任後,應申報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房地產、股票及其他收入,每年必須填表寫明個人財務情況,欠債超過本人3個月的工資者要受到追究。
新加坡政府還在以上法規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現行反貪汙法》,從1960年至1989年,先後5次修正這一法律,其中,有關懲處貪汙者的條文達26條。1989年,又專門製定了《沒收非法利益條例》。這些法規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務員每年都必須呈報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貴重首飾、銀行存款、股票、證券等。如有增長,必須說明原因。凡是不能做出令人信服解釋的,法院可以作為該官員貪汙的確鑿證據。
2.公務員不準接受禮品(可接受沒有商業價值的紀念品),凡有商業價值而又無法推辭的禮品,收下後必須向本單位領導報告,並上交國庫,也可以由財政部對該禮品進行估價,由本人購買。《防止貪汙法》對於非法所得並未規定最低界限,在實踐中,2分錢的非法所得也有起訴至法院的。
3.官員不能向下屬借款,向親友借款不得超過本人3個月的工資總額,以免借款過多而產生貪汙意念。
4.官員購買股票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購買與本單位有業務往來公司的股票受到嚴格限製。即使新聞單位,也禁止它的雇員接受任何與之有來往的機構、公司和個人的任何恩惠和優待。
一次,財政部公共服務司的司長陳文華在辦公室接受中國台灣記者采訪時,為說明他們如何嚴守法紀,隨手拿起桌上的一個裝飾用的小銅烏龜,然後從抽屜裏找出一張單據。他告訴記者說:“這是我付了2新元買下來的。”
國防部一位前政務部長(副部長級)帶領全家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旅遊時,接受了印度尼西亞商人贈送的7張飛機票,被發現後,被撤職治罪,並取消了其在職時的公積金和退休權。
一位中國台灣商人在新加坡投資開辦工廠時,新加坡政府派一名工程師協助安裝機器,每天到工廠工作數小時,中國台灣商人請工程師順便在工廠吃頓便飯,工程師總是婉言謝絕:“協助你安裝機器是我的責任,吃飯的事我會自理。”
李光耀最恨貪汙腐化,有時甚至聽到一點兒關於某人有貪汙的嫌疑,他也會大發雷霆。如核實某人確實貪汙了,不論多少,不論官位多高,功勞多大,與自己關係多密切,他也會令執法部門繩之以法。前總統蒂凡那是李光耀的密友,和他並肩戰鬥幾十年,在領導全國職工總會工作時勞苦功高,而李光耀發現他經常酗酒,在接待外賓時醜態百出,立即毫不猶豫地讓他辭去總統的職務。旅遊促進會原主席陳家彥,隻因與購買波音客機受賄案有牽連,就被免去一切職務。環境發展部前政務部長黃循文,被指控接受84萬新元賄賂,被判處罰款7023新元,坐牢18個月。
李光耀認為,貪汙離間政府與民眾的感情,國家興旺的關鍵是要有一個廉能的政府。所以,人民行動黨的黨旗基本色為白色,以示廉潔。後來直屬於李光耀的貪汙行為調查局的局徽則是一朵荷花和一把利劍,利劍從亭亭玉立的荷花中心插過,露出白刃。荷花象征出汙泥而不染,利劍表明法律的威嚴和公正。
新加坡人都知道,進入政府機關辦事,不必花額外的錢去“聯絡感情”。如果繳了錢,一定會得到同等金額的收據,否則,公民就有權投訴任何官員。而且,人們不必擔心辦事慢了,因為,新加坡政府以快速工作聞名於世。
不過,直屬於李光耀的貪汙行為調查局職員並不多,全局隻有34名探員,他們不僅負責15萬公務員的廉潔,而且偵辦部長級的貪汙案件,也接受私人、機關委托調查舞弊事件。貪汙調查局調查人員由公務員委員會遴選聘請,必須擁有大學文憑,其月薪也高於政府其他部門任職的同級官員。
新加坡法律規定,對貪汙罪的罰款可以從與貪汙相等的數額到10萬新元,徒刑期最高可達7年。新加坡總檢察長曾告訴記者,新加坡對貪汙犯不僅處以刑罰,而且堅持重罰款,使罪犯在經濟上得不到點滴好處。這一措施,是針對一些罪犯寧願坐幾年牢也要得到巨額財富的想法而製定的。而且,在新加坡,輕微貪汙即被開除公職,開除公職便沒收其公積金,沒收公積金對一個人來說,經濟損失更是巨大。從而,使大多數人不敢有絲毫貪汙之舉。1991年財政部商業事務局局長被控有輕微欺詐,盡管這位局長工作成績優異,很受器重,且欺詐極其輕微,但經調查核實,該局長被判處坐牢一天,開除公職,其幾十年積累的全部公積金均被沒收。
根據多年的實踐,新加坡逐漸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行政監督機製。公務員由部門首長常務秘書和專職監察人員負責;貪汙受賄、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案件由公務員委員會、貪汙行為調查局以及檢察長公署協同查處;審計署則從財務方麵對各部門實施監督。
常務秘書擁有一定行政處分權,可給予當事人警告、停止一年加薪、罰款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分別報公務員委員會和貪汙行為調查局查辦。
專職監察人員負責日常檢查和糾察本部門人員執行規定和紀律的情況。
公務員委員會負責查處大案要案。查處案件時,委員會要成立一個由2名公務員和 1名私人代表組成的調查小組,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對當事人給予罰款、記過、停止晉級、降職、解雇或提前退休的處分。
貪汙行為調查局負責調查發生在政府部門或私人企業中的貪汙受賄案,重點偵辦政府工作人員的貪汙舞弊行為,研究製定反貪防貪的措施。貪汙行為調查局權力很大,上至高官下至平民,甚至連僑居海外的新加坡籍公民,都在其調查範圍內。他們可以沒有拘捕令而逮捕涉嫌貪汙犯罪的任何人。拘捕當事人後,與證人集體會麵,不準講話,然後分別審問,可連續審訊48個小時,這種心理戰術極為有效。他們也不需出示搜查令,即可對涉嫌貪汙者的住所進行搜索,可由檢察長公署授令查閱涉嫌人的銀行賬簿。而且,他們可要求知情者提供情報,對知情不報者可罰款或處一年監禁。
貪汙行為調查局還在政府各部門設立情報員,並鼓勵民眾和各部門踴躍投訴。對投訴信息,無論署名還是匿名,一律認真處理。經調查,若貪汙罪成立,即送檢察長公署向法院提起公訴,予以判刑;若不構成犯罪,則將案件轉送公務員委員會處理。
前麵我們介紹過的曾任新加坡建屋局局長的鄭章遠,攻績顯赫,深得李光耀的賞識,他後來升任為國家發展部部長。可是,他晚節不保,1986年12月,貪汙行為調查局指控他收取兩筆各50萬新元的賄賂。李光耀雖感痛心,但並沒有因為他是“有功之臣”而網開一麵,而是指令嚴加查處。12月12日,對新加坡法律耳熟能詳的鄭章遠自知難逃法網,畏罪自殺身亡。這件事再度說明,李光耀高揚的反貪倡廉大旗是鐵麵無私、毫不留情的。
李光耀和他的政府以清廉聞名於全球。1988年,澳大利亞記者布魯斯·魯登采訪李光耀之後,在《澳洲人》雜誌發表文章說,走遍新加坡,也看不到“當權者生活奢華的跡象”,他們沒有豪華汽車,就連李光耀總理,也還是提著他自己的“Samsonite牌公事包”。“那裏沒有李光耀國際機場,沒有李光耀快速公路,沒有李光耀國家體育館,新加坡的硬幣上、郵票上也都沒有李光耀的頭像。”
由於公務員的廉潔,大家一心一意幹好本職,所以,也帶來了高效率。以下幾個事例足以讓人咋舌:
穿戴整齊的新加坡海關關員,每20分鍾讓一條船通關;
建屋發展局平均每35分鍾建成一所四房式公寓;
人民協會派5個職員就可管好4萬居民的社區活動中心;
貨物輸出,隻需填一兩種表單,平均兩天一定可以出關;
外商投資,有時當天就可知道是否核準;
計程車司機每年換牌照,可在任一郵局辦理,根本不用排隊。
這樣的事例實在太多了,原因就是沒有人為的拖延。
1993年4月,新加坡貪汙行為調查局局長楊溫明高興地說:“現在,新加坡有組織的貪汙可以說已經絕跡,有的也隻是涉及低級官員的小貪汙,新加坡公務員已經因為有效率和廉潔而聞名國際。從公務員貪汙猖獗到基本上抓不到貪汙者,這是全體新加坡人引為自豪的成就。”
摘編自《李光耀傳》 淩翔 著
中國友誼出版公司出版
原書責編 周亞靈
本刊責編 吳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