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等教育也極其注重實用。新加坡原有新加坡國立大學和南洋大學(華文),前者側重理工科,後者側重文科。後來,側重文科的南洋大學的學位越來越不如新加坡國立大學響亮,南大的畢業生不大受雇主歡迎,就業率不如新大高,致使許多考生不願報考南大。對此,李光耀並沒有消極扶持南大,而是認為這是新加坡發展的必然結果。李光耀認為,經濟騰飛越來越需要理工人才和通曉英文者,而這些正是南洋大學所欠缺的。為進行補救,李光耀提出,南大可先並入新大,成為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一個理工學院,總之,要轉向以培養理工人才為主,這樣才有出路。後來,南洋大學變成了南洋理工學院。1988年,教育部部長陳慶炎宣布,新加坡已擬訂了未來的教育發展計劃,其中包括在南洋理工學院增設商業和電腦兩個新學係,並將陸續增添一些新課程,從而逐漸建設成為一所完整的理工大學。1991年,南洋理工學院擴大為南洋理工大學,專門造就和培養高級的科技人才。
為了避免高等學府培養的學生高高在上、脫離實際,新加坡政府專門邀請高校教師在政府部門兼職或擔任顧問,並請大學教師為實際部門提供谘詢服務,以及為公用事業部門和工業部門舉辦講座、研究班。新加坡國立大學還專門設立了校外進修係,開設了經濟、教育、法律、醫學、計算機以及經濟管理等實用的專業。為發揮新加坡國立大學多學科集中的優勢,新加坡政府還鼓勵教師參加多學科、跨專業的綜合研究工作。僅1984~1985年度,新加坡國立大學就承擔了價值達200多萬新元的545個項目,共有265位教師參加。新加坡政府還大力支持高校教師與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合作進行各種科研工作,以充分發揮高校的人才優勢。目前,除了新加坡國立大學是綜合性大學外,其他全部是專科學校,它們設置的全部是應用科學。
李光耀認為,教育的基本政策必須富有改革和創新精神,必須是外向的、開放的,而絕不可內向、封閉。1962年,在新加坡國立大學學生晚會上,李光耀滿懷信心地說:“新加坡不僅要成為一個商業中心,而且要成為一個學術中心,一個東南亞學府。”“我們歡迎來自馬來亞各地的最優秀人才,天才並非車載鬥量,好像海灘上的小石子那麼多……我們如果把學府之門關閉,使得有能力求學的人沒有機會到新加坡來攻讀,這不啻是一種短視的政策。”李光耀認為,高等學校在籌資、師資、生源等方麵應盡可能地擴大國際交往,使新加坡大學成為“英聯邦內第一流的大學”。
在李光耀這種開放辦學方針的指導下,新加坡高校廣泛爭取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和個人、企業資助,並與國外一些著名高等院校建立了穩固的聯係,並廣泛聘請外籍教師,其中新加坡國立大學的外籍教師的比例竟高達15%。李光耀認為,新加坡應該到世界各地尋找教學人員,隻要他能勝任。1982年8月,李光耀在全國職工總會的論文集的獻詞中更是明白地表達了他的這一觀點:“如果僅靠新加坡出生的人才擔任教職員,我們就別想設立南洋理工學院了。如果沒有外地出生的人才流入我國,在新加坡國立大學、南洋理工學院、教育學院和初級學院擔任教職員,我們就別想那麼快速有效地提高我國的教育水準和增加學生的入學人數了。”
李光耀指示政府,在大量引進外籍人才的同時,積極向外派遣人才。政府設立了“總統獎學金”“公共服務獎學金”等,每年在獎學金計劃下,選派最優秀的學生和公職人員到世界名牌大學深造。由於李光耀鼓勵冒尖、鼓勵競爭,所以,新加坡學子中有一半人是帶著各種榮譽回國的。早年家境貧寒的吳作棟,就是靠“總統獎學金”被選送到英國深造,回國後,他很快在政壇上脫穎而出,後來成為李光耀的接班人。
為實現在20世紀90年代進入先進國家行列的目標,李光耀和他的政府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以年約30%的速度增加教育經費,教育經費占曆年財政支出的第一位。到1991年,教育經費投入甚至超過了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這年教育經費占預算總開支的 1%~2%。到1994年,教育津貼已達到每個學生平均教育成本的90%。
新加坡教師的生活待遇也相當高,教師的收入成為各行各業中僅次於國防軍軍人的第二位高工資者。從20世紀70年代起,教師工資年年遞增,且遞增幅度逐漸增大,增幅從70年代的每年50新元增加到1994年的每年160新元。1994年,一位工齡10年的中學教師,月薪在3000~4000新元。這樣的高工資,使得相當多的教師都有自己的房子、轎車。而且,新加坡的教師,每年有12周的假期。
高工資,高生活待遇,使教師成為新加坡備受尊重的人。感受到政府厚愛的教師們也盡力提高自己的教學質量。
李光耀和新加坡政府還十分重視成人教育,形成了多層次、多渠道的成人教育網絡。早在1960年,李光耀就授意成立了成人教育促進局,對成人進行職業培訓。1968年,新加坡教育部專門成立了工藝教育局,負責推進工藝教育。1973年,又成立了工業訓練局,負責為就業前的青年提供職業訓練。1979年,兩局合並成立了工業與職業訓練局,全麵負責技術人才的培訓工作。此外。政府動員社會各方麵的力量,開辦了十幾所職業技術學校,對離校小學生和中學生進行技術培訓。1990年與1965年相比,新加坡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在國民中的比重從5%增加到24%,平均每年有2萬多職工接受全日製和業餘在職教育,新加坡的勞動生產率也以每年40%~5%的比率增長。
新加坡成人教育的另一大特色是企業出資建立技能發展基金。從1979年開始,新加坡政府規定企業主為每個月薪不滿750新元的職工向國家交納相當於工資1%~4%的費用,用於資助低工資、不具備小學文化或初級技術的職工培訓。如果私營企業舉辦培訓班,國家生產力促進局將無償提供訓練設備和30%的補貼。這些措施有力地促進了企業主培養技術職工的積極性,同時也大大促進了職工學習技術的熱情。據貿工部長兼國防部第二部長李顯龍1988年9月介紹,國家生產力促進局1988年上半年給予各公司的津貼使4.3萬工人獲得技術再培訓。
進入第二次工業革命後,李光耀感到各企業現有的工人已難以適應新科技的要求,他說:“我們將置身於一個新科技改變我們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生存方式的時代。電腦、機械人、光學纖維、太空梭將使20世紀90年代的通信與交通、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跟今天大大不同。這個變化將比從郵船時代到噴氣飛機時代的差異更巨大。我們必須訓練年輕的一代,使他們能利用這些新科技……我深信,還在學校的年輕人可以做到這點……現在的問題是,工作隊伍中的60萬工人,他們小學都沒有畢業。在未來5~10年內,必須作巨大的努力來補救,重新訓練18~40歲的所有工人,使他們識字、能計算,以便讀出電腦熒幕上的數字,了解錄影熒幕上展現的數據,通過電腦終端機獲取和儲存指示。那是延續教育或在黃昏、周末設立成人教育班的龐大工作。雇主必須鼓勵雇員參加這些課程,改進他們的識字率和計算能力。他們應承認那些獲得基本識字與計算水平的工人,給予適當的加薪或津貼。”
由於新加坡采取正規教育和職業教育並舉的方針,使新加坡在短短20年內的人口素質有了極大的提高,為新加坡成為“亞洲四小龍”之首創造了條件。20世紀80年代初,李光耀自豪地對全國人民說,新加坡的成功源於新加坡擁有素質良好的人民。新加坡人民不但勤勞、學得快、重實際,而且擁有一大批傑出的訓練有素的人才。
20世紀90年代,新加坡教育和研究的支柱是電子計算機、人工智能、材料科學及信息工程學,所以新加坡教育體製注意這些科學知識的學習,從中小學開始就基本普及電腦教育。1994年,新加坡2/3以上的小學和所有中學都擁有了電腦設備與師資,各中學還成立了電腦學會,許多學校擁有完善的電腦中心。新加坡國立大學包括研究生院在內都加強了有關電子計算機的教育,在電子計算機設計、生產中心,早在1988年就開始以研究生為中心設計機械零部件。南洋理工大學則依靠美國格魯曼飛機公司的資助,建立了電子計算機設計、生產中心。新加坡政府還專門設立了電子計算機局,負責引進外國的電腦新技術,開展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開發。在李光耀的大力倡導下,新加坡已成為世界上與計算機有關產品的最大製造者之一。
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人民行動黨最初執政時,新加坡國小民寡,資源貧乏,工業凋敝,失業嚴重,而且謀殺、搶劫、勒索、縱火、吸毒、販賣婦女等犯罪暴行數不勝數。整個新加坡成了一個又髒又亂的爛攤子。
然而,短短的幾十年後,新加坡就成了一個社會、政治穩定,犯罪率最低的國家。這一奇跡成為各國政壇爭相研究的問題。當有人問及李光耀,向他探尋奇跡誕生之謎時,李光耀自豪地說:“新加坡的今天是多年法治的結果。沒有鐵的社會法紀,也就不會有今日的新加坡。”
人民行動黨成立之初,作為該黨秘書長的李光耀就敏銳地感到,新加坡這樣的爛攤子隻能用法律的鐵腕來治理。作為劍橋大學畢業的律師,李光耀一向是法律與秩序的堅定信仰者。從政之後,他以法起步,把所學的法律知識貫穿到治國的事業中。他常說,法律是秩序的根本保證,有好的法律,才能產生良好的秩序,法治是亙古不變的治國法寶。所以,他修正了許多脫離法製本意的法律,對政府所製定的政策和法律,則嚴厲執行,真正做到了執法必嚴。
李光耀強調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達官貴人,還是百萬富翁,在法律麵前與平民百姓一樣對待,一旦犯法,就要嚴厲製裁,毫不手軟。
新加坡獨立後,仍沿用英國的司法製度,但是,根據新加坡的實際作了修改。李光耀認為,任何法律製度的真正考驗並不在於它的博大精深或是崇高的理想概念,而在於它實際上是否真能使人與人之間和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有條不紊,伸張正義。
1962年1月,李光耀正忙於新加坡與馬來亞合並,然而,當馬來亞大學法律學會向這位出身律師的總理發出邀請時,他仍從百忙之中擠出時間,欣然應邀前往,在馬來亞大學作了名為《法律嚴密,秩序井然》的演講。
富有傳奇色彩的李光耀吸引了許多慕名而來的聽眾,偌大的禮堂座無虛席,連兩邊的過道裏也站滿了人。當李光耀麵帶笑意走上講台時,人們沒有想到,這位聲名赫赫的總理竟然如此年輕,衣著又如此樸素。
人們記住了這一天——1962年1月18日,年輕的新加坡總理提出了他治國的第一個法律觀點:有嚴密的法律,才能產生井然的社會秩序。基於社會和政治情況的不同,為建立秩序,有必要斷然拋棄英國的法律模式。
對李光耀來說,談法律就實在太得心應手了,他沒有太多的準備,就條理清晰地講了起來:
“由於各種各樣的因素,在過去英國殖民地社會裏,律師和醫生這兩種職業各有其本身的魅力。它們給當地受英文教育的精英分子帶來社會地位和豐厚的入息,又因為開創這兩種職業所需的資金頗少,所以也成為獨立的職業。
“亞洲第一次反殖民憲製鬥爭的曆史,點綴著許多出身牛津大學、劍橋大學以及後來印度法科學院的傑出人才的名字。
“英國人鑒於在印度所取得的經驗,從此不願意在其帝國的其他地區設立法科學院。在反殖民地時代的第一個階段裏,英國人擔心大批本地培養的律師會導致更多的政治騷動,爭取憲製改革和獨立。
“對我們馬來亞來說,實際上一直到獨立以後,第一所法科學院才在新加坡創立,由於這所學院是在馬來亞獨立之後才出現,使得貴會的許多會員失去了扮演光榮角色的機會。
“法律的條規涉及人身保護權利、自由結社和表達的權利、集會的權利、和平示威的權利,這些概念都源於法國大革命,再經過維多利亞女王時代的英國琢磨而成。
“今天,不論在世界什麼地方,都不能毫無限製地行使這些權利,因為盲目地運用這些概念,可能造成有組織社會的鬆懈。
“英國殖民地製度是講求實效的。它的法律製度固然應用英國議會的服飾和一些形式,但是它的內容卻能夠適應本地環境的需求。
“殖民地法律和司法製度的巧妙之處,不在於它直截了當地采用英國法院和法律協會所詳細列明的形式和條規,而是在於確保這些條規的采用,能夠保證良好的政府,以及最大程度的個人自由。
“在座諸位中那些剛開始修讀法律的人,將學習‘法律與秩序’這個短語的意義。在一個穩定的既成社會裏,法律看來是秩序的先鋒,有好的法律,才會產生良好的秩序,這正好是你們所要懂得的一種形式。
“但是,如果把這個短語改成‘秩序與法律’,那麼,在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國家之間維持和平安寧的嚴酷現實,就可以作更準確的描述,因為沒有秩序,法律便不可能運作。
“在一個穩定的社會裏,隻有在秩序已經確立,條規能夠施行的時候,才有可能依照預先確定的法律條規,製定國民與國民之間以及國民與國家之間的人際關係原則。
“當現行條規不能製止日益混亂和違抗政府的情況發生時,就有必要製定嚴厲的新條規,以便維持秩序,使法律能夠繼續治理人際關係。否則,混亂和無政府狀態就會取代秩序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不得不動用特殊的拘留權力,比如以公共安全法令扣捕政治犯,以刑事法律(臨時條款)法令對付私會黨徒。
“我們必須明白,如果我們廢除逮捕和拘留的權力,而堅持根據刑事訟案中的嚴格法律證據來進行公開審訊,那麼,法律和秩序就站不住腳。這絕對不是言過其實,因為你雖然名義上還有法律、秩序和行施法律的力量存在,但它原本是要消失的。
“對於許多這類的案件,你所麵對的抉擇,如果不是通過要求審訊的程序,讓一個犯罪的人逍遙法外,繼續危害社會,就是把他監禁起來,不加審訊。
“這種特別權力似乎不能符合人身保護令的概念,也不符合兩世紀以來和平非革命的英國所宣揚的個人自由,但是,我們所處的社會和政治情況,卻使我們認為有必要斷然擯棄英國的模式。
“在馬來亞和1962年整個世界的社會與政治現實環境裏,如果你大談‘法律與秩序’而談出題外,完全不理會我們所麵對的真正的社會和政治條件,結果可能會無意中給自己種下禍根。因為歸根究底,如果國家瓦解了,所有法律條規將消失無蹤。
“在馬來亞教授法律所麵對的一個問題,是許多教師都得聘自國外,而這些教師都是在不同社會的條件下接受訓練和取得經驗的。
“閱讀本地訴訟案的報告和記述是一回事,如果你是在另一個社會環境中出生成長,是另外一回事。這種先天不足是馬來亞這座法科學院在第一階段裏所無法避免的。
“那些受過法律訓練又有才幹的本地人,都因執業律師可以過著美好的生活,而不願意離開這些豐美的牧場,轉到大學裏過著比較約束的生活。如果你希望所受的法律訓練不光是在理論方麵,同時也能加以實踐,那麼這種不足之處就必須早日解決。
“在你們當中應該有更多的教師,他們不但要對航海的重要理論有豐富的知識,更重要的是得從個人的實際經驗中,知道哪裏有礁石,哪裏有淺灘。
“依照預先確定的法律條規,隻要我們的目標純正,而且善於尋求符合社會需求和行得通的形式,那麼,正義和公平便能夠在我們的社會裏確立起來。相對地說,現實比形式更加定型。所以,要是我們因為現實不能輕易改變,而讓形式定型下來,恐怕災難就會降臨到我們身上。
“我們必須時時應用我們的技能和資料,來適應我們的形式和前例。我們的職責是使人相信我們所麵對的真正迫切問題,是確保容忍和講理的品德能夠在我們的社會中保存下去。”
李光耀的話音剛落,會場立刻響起了雷鳴般的掌聲,所有的聽眾都被李光耀那精辟、獨到、大膽的演講所吸引,更被他的魄力激情所震撼。有人認為,這是李光耀“以法治國”的第一個宣言。
其實,早在這次演講之前,李光耀就已經對如何依法治理新加坡有了較為詳細的設想,他認為,剛剛擺脫殖民統治的新加坡隻有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才能在多元種族、多種宗教、多類文化的矛盾和混亂的社會局麵下建立起安定和諧的秩序。
從馬來亞回國後,李光耀立即與內閣成員和立法議員們協商,決定把法製建設作為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提上政府工作日程。
從理論上看,新加坡實行的是司法獨立製度,然而,實際操作上,新加坡立法、司法、執法是互為默契的。比如,按照立法程序,任何法律的頒發均需在國會中三讀通過,這樣,通常需要半年到一年時間,但為了打擊對社會治安危害極大的私會黨,新加坡當局采取了斷然措施,頭天晚上抓捕了一批私會黨徒,第二天一上午,國會就一口氣通過了取締私會黨的法律,從而使頭天晚上的抓捕行動全部合法有效。
李光耀還指示政府廢除了美英等資本主義國家盛行的陪審團製度。關於這項製度,早在劍橋大學上學時,李光耀就認為其阻礙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所以,他在1959年剛出任總理,立法議會成立還不滿一個月,便設法要廢除所有案件的陪審製,隻有那些被判極刑者除外。李光耀認為:“司法的任務便是依法仗義。” “如果依法行事而正義不伸張,那麼,立法機關就應改弦易轍。”李光耀甚至公開批評陪審團製度,他說,陪審團製度形同兒戲,如果律師夠機巧,當事人又夠聰明,那律師就可以利用這種技巧,加上立法機關對控方的種種限製,使其當事人逃脫。李光耀指出,真正的司法不應該是這樣的,它應該確保正直者得直,邪者受罰。李光耀指出,審訊謀殺案時之所以仍保留陪審團,是由於馬來亞的法律如此,而那時為了政治上的原因,有必要接近馬來亞。不久,新加坡獨立後,李光耀於1969年廢除了陪審團製度。
廢除陪審團製度並不是一帆風順的,當時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及報刊反對。為此,李光耀專門在國會發表演講,公開答複這些人的抗議。李光耀說,他曾經當了10年律師,具有在刑事法庭打官司的經驗,而且,他又花了另外10年時間,建立了各種典章製度,根據他的經驗和分析,以及新加坡的實際,若要確保正義得到伸張,陪審製就必須廢除。李光耀指出,如果3位高等法院的法官聯席審判,竟然沒有7位隨便湊成的陪審員更公正,那麼,每天必定會有差錯之事發生。李光耀大聲地說:“我相信,法官終比門外漢的陪審員更能明辨是非。”後來,李光耀在回答一位記者就此的提問時,說出了他的心裏話:“你不能審訊那些要把證人幹掉的人,如果讓人知道即使是清堂審訊他也大有可能被幹掉的話,那就不會有人出來作證了。”
李光耀曾一再指出:“新加坡的立法工作必須立足於新加坡的現實,我們製定的法律必須是解決現實社會問題的,任何一項法律都不能拘泥於過去的形式,而要與新加坡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他是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的。比如,在規劃新加坡市政建設時,攤販問題引起了李光耀的注意,他多次到攤販集中的地區考察。這些地方由於缺乏統一管理,沒有像樣的建築,水電等設施無從談起,擁擠不堪,又髒又亂,極大地影響了新加坡的市容,且常常是藏汙納垢的地方。但是,攤販又不是一無是處,他們不僅為居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而且解決了一些失業問題,不易簡單地取消。經過一番權衡,李光耀認為,應該保留攤販,但要製定一套法規,加強管理,將攤販從無序的混亂狀態糾正到有法可依的軌道上來。為此,新加坡環境發展部製定了攤販管理條例,並建起攤販中心。現在,攤販中心不僅整潔有序,而且成了吸引外國遊客的“觀光勝地”。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句話在新加坡是毫無水分的。新加坡執法之嚴現在已聞名全球,其在是與非、罪與非罪問題上涇渭分明,違反哪一條即按哪一條處理,從不問動機,也不問思想原因。而且,大到政治體製、經濟管理、商業往來、公民權利與義務,小到旅店管理、停車規則、鈔票保護、公共衛生,在新加坡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新加坡法律之細致世上少有,人們的言談舉止、衣食住行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據不完全統計,從李光耀上台到1991年,新加坡共製定各種法律、法規383種,從要求環境清潔的垃圾法,到保障駕駛人員及行人生命安全、便道暢行所定的交通罰款;從商店招牌的掛法、房屋每5年粉刷一次,到水泥牆上的爬藤,每個細小的方麵都有明確的規定。 .
李光耀多次強調,在製定新加坡的法律、法規時,要盡量詳盡、具體。例如,新加坡法律規定,任何人隻要擁有15克純海洛因,一經查獲,即自動視為販毒,判以絞刑,且不需另外取證。對此,李光耀曾這樣解釋:毒犯比一般殺人犯更危險,因為一般殺人犯不過殺死一個人或幾個人,而毒犯卻會殺害數百人甚至上千人,這成百上千的吸毒者又會到處滋事犯罪,引起社會混亂,所以,對毒犯不能手軟心慈。正因為此,許多大毒梟都不敢輕易鋌而走險進入新加坡。
在新加坡,擁有槍支是絕對禁止的。新加坡法律規定,凡是在作案時開槍者一律被處以絞刑,非法持有槍支者被監禁5~10年,或者至少被鞭打6鞭。
在新加坡,對犯罪者的罰款也是相當重的。1992年7月,有4名男女青年被指控為販賣黃色錄像,證據是在他們的提包中查到了約20盒黃色錄像帶。其中3人在法庭認罪後,被判罰款2萬新元,另一女青年否認自己有罪,案件被掛了起來,延期審理後,這個女青年受到了更重的罰款。在新加坡,由於法律明確,違反哪一條即按哪一條處理,故法官判案十分簡化、迅速、準確,不服判決上訴的,一般很難勝訴。據首席法官介紹,一般違反交通規則的案件,一個法官一天可審結500宗。如不執行法庭判決,或傳票送達後不予置理,或拒交罰款,法官即可判當事人以藐視法庭罪,拘留若幹天,且這一判決不許上訴。這些措施有效地維護了新加坡司法部門的絕對權威。當然,對於執法者犯法,處罰將更加嚴厲。
李光耀剛執政時就指出,人們長期形成的許多惡習和不良行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正的,法律的力量在於它的執行。把法律規定的懲罰措施真正嚴格地付諸行動,這樣才能提醒人們改正自己的不良行為,並使之成為一種自覺意識。要知道,當一項有形的規則在被遵守時,它所培育啟發出來的無形的法律感將比有形規則涵蓋得更遠、更深。
為了懲治偷盜、搶劫、強奸等民眾十分痛恨而又罪不當死的罪犯,不但判處徒刑,而且施以鞭刑。鞭刑的刑具是用藤條製成的,行刑前用水泡濕,行刑人經過特殊訓練,行刑時用力抽打犯人的臀部,一鞭抽下去,即刻出血,疼痛難忍。鞭刑最高是 24鞭,當犯人忍受不了而有可能被鞭笞而死時,在法醫的鑒定下可以停刑。
鞭刑在新加坡國內國外都有爭議。新加坡一家報紙的女評論家曾經這樣寫道:“一個像新加坡這樣進步而自由的國家,居然使用如此屈辱犯人的刑罰,我對這樣的行為覺得非常可恥。但是我也接受其他國家使用不同刑罰的事實,而且不論新加坡在其他方麵的進步,新加坡人民仍需要古老的鞭刑,恐嚇他們不要犯罪。”
但是,新加坡司法部門卻持相反的觀點,他們堅持,不論年輕的暴徒或是屢犯,都應施以鞭撻,並且應判較重的徒刑。而且李光耀也支持這一觀點,李光耀多次在公開場合聲稱,不僅亂世用重典,而且盛世也要用重典。1975年,新加坡政府再次重申要執行鞭刑,並製定了判重刑的新法令。1994年,美國青年邁克爾·費伊在新加坡觸犯了新加坡法律,被新加坡法院判以鞭笞。這場官司引起美國社會的轟動,美國總統克林頓親自出麵說情,但新加坡法院為表明法律的尊嚴,不予赦免,當然,新加坡人也照顧了克林頓的麵子,由6鞭減為4鞭。這一判決實施後,外國人進入新加坡再也不敢掉以輕心,生怕一不留神而觸犯新加坡法律。
除了對觸犯法律者進行罰款外,在新加坡,日常違紀的罰款也很重。新加坡有這樣一句雙關語“Singapore is a fine place”,這句話的一個含義是說“新加坡是個好地方”,另一個含義則是指“新加坡是個處處罰款的地方”。
新加坡的罰款名目繁多,幾乎涉及各個公共領域。漫步在新加坡的大街小巷,人們隨處都可見到各種各樣的罰款告示牌:在公園裏,有“不準釣魚”“不準亂拋垃圾”“不準騎自行車”等告示牌;在地鐵站內,有“不準坐矮牆”等告示牌;在影院裏,有“不準吸煙”的告示牌;在公路上,有“不準亂穿公路”“不準停車”的告示牌。此外,“不準隨地吐痰”“不準損壞樹木”等的告示更是放眼即見。所有這些不良行為全都要罰款,甚至連上廁所不衝水都要受到罰款。
新加坡罰款的數額在世界各國中是比較大的,如隨地吐痰,最高罰款1000新元 (合人民幣4400元);亂扔垃圾,罰款1000新元;在公共場所吸煙,最高罰款500新元;開車闖紅燈,罰款180新元;亂停車,最高罰款500新元。而一般的工人月薪也隻有 700~800新元。所以,不注意吐口痰,一般人起碼要幹兩個月才能交清罰款,還得省吃儉用。所以,隻要一個月接到一張罰單,就將大大加重個人的經濟負擔。
對於新加坡國庫來說,罰款還是一筆可觀的收入,僅1990年一年,國庫收入的罰金就高達1.67億新元。據不完全統計,近10年,新加坡罰款收入總額高達9.112億新元。此外,任何人一旦違法犯罪而被開除公職,他曆年所積累的公積金也將全被沒收。在新加坡,公積金隨著工齡的增加而增加,是一筆相當可觀的數字,大多數人的公積金都達到6位數以上。倘若一項小小的違法犯罪就被全都沒收公積金,代價實在太大了,這一點,對遏製犯罪也很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