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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國公民三姐妹結婚獲得領事協助的喜例

中國與世界

作者:任正紅

俗話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從中國內地Z省出國多年、現居住在歐洲D國的譚氏三姐妹,她們一直保留著中國國籍並均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當親朋好友關心她們想找什麼樣的對象及準備如何辦理婚事時,三姐妹的答案各據一說:大女兒阿慧表示,願與在F市留學的中國籍男友就地領取中國的結婚證書;二女兒阿芳歸心似箭,說是準備回國與在中國內地工作的男友永結同心;三女兒阿香則稱,她在策劃與D國國籍男友在當地辦理結婚手續。

父母對此既高興又發愁。高興的是,三個大齡女兒終於要結婚了;發愁的是,不知如何為她們辦理結婚手續。於是,一家人想到了中國駐F市總領事館。

經過谘詢,中國駐外使領館領事(簡稱“中國領事”)依法可為海外中國公民結婚提供三方麵的協助,正好能夠協助譚家三姐妹急切需要辦理的喜事。中國領事可為大女兒阿慧和中國籍男友辦理結婚登記並頒發中國結婚證;中國領事可為二女兒阿芳辦理國內民政部門需要的“無配偶聲明書”簽名屬實公證,或“無配偶證明”的領事認證手續;中國領事可根據當地主管機關的要求,為三女兒阿香出具“結婚無障礙”的證明。具體分析如下。

中國領事為中國公民結婚提供服務的法律依據

一,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條規定:“領事職務由領館行使之。此項職務亦得由使館依照本公約之規定行使之。”據此,中國駐外使領館均可執行領事職務。

第5條第6款規定:領事職務包括“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並辦理若幹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其中,“民事登記員”的登記範圍一般包括“婚姻登記”。據此,在不違反接受國法律規章的前提下,中國駐外使領館可應當事人的申請,為其辦理公證業務、結婚登記並頒發結婚證書。

二,中外雙邊領事條約的相關規定。在49個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中,多數有“為派遣國公民辦理結婚登記”及“公證與認證”的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領事條約》第9條“有關民事地位登記”第1款第2項規定:領館在領區內有權“在不與接受國法律規章相抵觸的情況下,執行派遣國法律規定的有關民事登記的職務”。第11條“公證和認證”規定:

1、領事官員有權:

(1)應任何國籍的個人要求,為其出具在派遣國使用的各種文書;

(2)應派遣國國民的要求,為其出具在派遣國境外使用的各種文書;

(3)認證派遣國有關當局或接受國有關當局所頒發的文書上的簽字和印章;

(4)執行派遣國授權而不為接受國所反對的其他公證職務。

2、領事官員出具、證明或認證的文書如在接受國使用,隻要它們符合接受國法律規章,應被視為派遣國的官方文書或官方證明了的文書。

根據上述,在不違反接受國法律規章的前提下,中國領事可應當事人的申請,為其辦理結婚登記並頒發結婚證書,或者辦理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

三,中國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1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同時,第5條規定:華僑回國結婚應當提供“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證明”。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