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研究
作者:曹豔華 楊豔超
摘 要 本文根據幾年來在工程總承包管理項目工作經驗來介紹總承包項目中存在的問題及相應的對策,主要有法律法規方麵、現行政策方麵、業主方麵及總承包自身管中存在的誤區,並討論如何應對。
關鍵詞 總承包項目管理模式;問題與對策;非市場因素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674-6708(2011)37-0082-02
1 現行工程管理的定義、目的及主要模式分類
新中國成立後,隨著我國建設發展,工程造價管理也逐步有了國家強製性標準 ,初步實現了從傳統的定額計價模式到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轉變,也標誌著一個嶄新階段的開始,也突出顯現了工程管理的重要作用。工程項目管理是指組織運用係統工程的觀點、理論和方法對工程項目周期內的所有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製的過程。通過對合同管理、組織協調、目標控製、風險管理、信息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管理實現工程的造價、質量、進度的控製目標。工程項目管理的組織方式有很多,新型的承包模式主要有EPC總承包管理、CM承包Partnering承包模式。
EPC總承包管理模式(以下簡稱總承包管理),是對整個工程的設計、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施工實行全麵、全過程的管理,它與傳統的總分包及總分包管理模式不同,有著它獨特的優點及缺點。這裏主要介紹一下EPC總承包模式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2 根據現場的管理及所涉及到的情況,提出總承包管理中存在的以下問題
1)工程總承包在中國法律中沒有文件規定來規範它,地位不明確,且二級分包市場有待形成
總承包管理在中國已存在多年,但扔未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它。《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隻是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有具體規定,而法規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是針對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的,這對項目的總承包管理方麵缺乏法律性依據和可操作的政策依據,直接影響了工程總承包的規範化發展。
我國法律規定:具有總承包能力的企業在取得總承包任務之後,至少結構工程要獨立完成,不能分包。這種規定是對我國大型建築企業開展施工總承包管理,盡快占領國際市場的製約。另外,分包項目往往僅限於集團下屬的二級公司,內部進行行政幹預、保護、也是製約總承包市場的一個不利因素。
2)業主認可度低、人才缺乏,對總承包管理的認識有誤區
(1)總承包管理推行後,一些業主沒有充分認識到工程總承包在工程建設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和顯著效益,認為實施總承包後,自己的權力受到削弱,不願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組織建設。有的業主即使采用了總承包的項目管理形式,但在具體的實施和操作中不規範,仍習慣從前的施工管理模式喜歡由自己來進行工程設備的采購等,導致施工圖問題較多、設備質量與供貨期及施工脫節,埋下質量隱患,這與總承包項目的管理高度並不匹配,這給公司管理上造成很大的難度。甚至於業主認為既然為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單位就應負責工程的造價、質量及工期的控製,就應對三項控製存在的風險負責,認為不存在洽商變更問題,就連設計意圖的變更、設計標準的提高等也認為應由總承包來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