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校外學生傷害事故評析(1)(1 / 3)

一、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無責任的情形

【案例一】上課時學生發生抽搐最後搶救無效死亡

【案情】2003年9月,周某(10歲)被送進某計算機學校學習。該學校實行全封閉式管理。周某入學時按照學校規定交納了學費、雜費等共計2萬元。2004年1月某日,在上課時老師發現周某有些異常,於是將其送至醫務室檢查,在檢查中周某出現抽搐,同時臉色變紫,校醫對其進行搶救。在此期間,老師首先向校長彙報,然後通知家長周某。當家長到校後,校醫建議盡快將周某送到大醫院進行搶救和治療,因為病情很嚴重。於是家長將周某送到某兒童醫院經診斷為腦疾,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事後,周某的家長認為,周某是在該病學校就讀期間生產的,當發現周某異常後,學校沒有及時將其送往醫院,延誤了治療時間,最終導致周某死亡,因此該校應當賠償周某的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10萬元,並返還周某入學時所交的各種費用。而校方認為,當任課教師發現周某異常後,及時將其送往醫務室,並及時通知學校領導和家長,校醫也對周某進行了搶救。由於醫務室設備技術上的不足,校醫還催促家長將周某送往大醫院進行治療。學校在此事的處理上並無任何過錯。另外,腦疾為突發性疾病,死亡率很高,所以學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協商未果,最終訴請法庭。

【案例評析】學校在這起傷害事故中不負賠償責任。自學生入學之日起,學校就對學生承擔了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因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與其他走讀學校相比,其內部管理功能上有所擴展,從教學區、教學時間的管理保護拓展到住宿區和休息時間,學校不僅應為學生提供優質的教學和良好的學學習條件,而且應為學生提供良好的生活娛樂及衛生保健服務。在本案中,周某所患腦疾並不屬於因學校未提供良好的生活、衛生、保健服務所致,而是屬於突發性的傳染性疾病,其救治希望很小,所以,即便是對醫院而言,也不能因救治無效而追究醫院的責任,更何況對從事教學的學校。學校醫務室隻是針對一般性常規疾病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治療,並不要求其達到醫院水平。本案中,當任課教師發現周某異常後,及時將其送往醫務室,並及時通知學校領導和家長,校醫也對周進行了搶救。由於醫務室設備技術上的不足,校醫催促家長將周某送大醫院治療。學校實施的一係列行為是適當的,不存在過錯。所以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學生在春遊時摔成骨折

【案情】鄒某為某小學學生。1999年6月,該小學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組織學生到植物園春遊。為搞好這次春遊活動,學校除反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外,各班組還配備了副班主任,以加強對學生的保護。春遊活動中,鄒某被一木板絆倒,造成右手骨折。經治療花費醫藥費5000元。鄒某法定代理人據此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鄒某屬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受傷,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認為,學校組織活動是小學生智力、體力能夠勝任的,且組織活動是開在平坦的草坪上,鄒某在平坦的草地上不小心摔倒,這不是管理上的疏忽,也不是教育不到位造成的,完全屬意外事件,對於意外事件,由於中小學均參加保險,因此,鄒某的醫藥費應由保險公司按相關規定解決,鄒某已經得到了保險公司的賠償,不應由學校承擔同樣的傷害賠償義務。但某區法院認為,本案受害人民限製行為能力人,故學校組織活動時對其有一定的監護義務,現原告在活動中身體受到損害,原告本身負有主要責任,被告在管理上有疏忽,故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應適當承擔責任,判決學校賠償原告20%的損失1564.02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本案中,法院認定學校對學生承擔一定的監護義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學校已經盡到了其管理和教育的職責,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因如下:

第一:學校是按規定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才組織全校學生到植物園春遊的。

第二:學校為搞好這次活動,除反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外,各班還派副班主任,對學生進行管理。

第三:舉行的活動是小學生智力、體力能夠勝任的,活動是在平坦的草地上,而鄒某卻由於不小心而被草地上的木板絆倒,因此,鄒某的行為有過錯,應該自己承擔責任。

【案例三】學生在長假期間到學校玩耍手臂骨折

【案情】某小學五年級學生張某和王某在五一長假期間到學校玩耍,由於學校放假,大門緊閉,張某和王某便翻牆進入學校,張某把自己上學的教室門踢開,張某和王某把凳子架到講台上,共同坐在凳子上玩耍。王某和張某忽視了自身安全,在凳子上嬉戲起來,結果雙雙摔了下來,麵部受傷,手臂骨折,到醫院治療共花去8000元。後張某和王某將學校告到法院。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失。在法庭上,被告學校出示了《關於“五一”長假期間學生注意安全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了放假期間,學生不得私自到校內玩耍。同時被告以有力的證據證明張某和王某是違規翻牆進入校區,同時又違規踢開教室門進入教室內。學校的行為並無不當,原告的人身傷害完全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