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3
我國對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立法
廣東率先立法
我國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事立法,最早是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出現。早在1982年、1983年期間,廣東省深圳市政府就頒布了《關於取締黑社會活動的通告》,並相繼開展了兩次大規模的“反黑清幫”行動。
1989年10月,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取締、打擊黑社會和帶黑社會性質幫派組織的通告》,同時深圳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聯合發布了《處理黑社會組織成員或帶有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夥成員的若幹政策界限》(試行)。 1993年11月16日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廣東懲處黑社會組織活動規定》,是我國第一部反黑立法。
該《規定》除對黑社會組織各種犯罪活動及其處理原則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外,還對黑社會組織作了界定。《規定》共17條。其中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黑社會組織,是指有組織結構,有名稱、幫主、幫規,在一定的區域、行業、場所進行危害社會秩序的非法團體。
第十二條指出:介紹、教唆、脅迫他人參加黑社會組織,尚未構成犯罪的,實行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可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當時,我國刑法未規定黑社會方麵的犯罪,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是依據關於共同犯罪及犯罪集團等規定進行處理。
刑法增設黑社會罪
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基於“在我國,明顯的、典型的黑社會犯罪還沒有出現,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已經出現”的前提之下,首次增設了黑社會犯罪條款,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黑社會組織的犯罪,由此,我國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了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根據該款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第二款規定了黑社會組織,但專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
最高法院對黑社會犯罪進行解釋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指導司法實務工作,為認定和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供統一、明確、具體的標準。該解釋認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備的特征是:
1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2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3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4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港、澳、台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全國人大正式立法
2002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正確、嚴格適用刑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有重要的意義。該立法解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是: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製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治建議
黑社會性質組織由於其特殊的犯罪手段和組織體係,且善於保護自己和規避打擊;同時,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案人員眾多,時空跨度大,且常常牽涉到司法力量和其他社會力量。因此,在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治過程中常常會存在人力、財力、情報資料等方麵的欠缺和不足。
有鑒於此,要想較好地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就需要提出一套係統性的懲治方案,即“必須兼顧社會對策和刑事法律對策,二者不可偏廢”。
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社會對策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社會關係結構失調,社會矛盾尖銳激化的反映,其產生、結構演化及功能嬗變皆起緣於社會結構形態上的變遷、轉型與異化。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對策的中心任務,在於追本溯源,控製以至消除其賴以存在的社會條件。
1強化社會控製措施。美國社會法學的創始人龐德認為,社會控製是對人類內在本性的有效控製,即社會對個人施加壓力, 以迫使其盡自己的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並阻止其反社會行為。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社會控製等方麵消極因素的複雜、綜合作用的結果,因此,對其打擊預防也必須綜合治理。在主體上,組織和依靠國家政權、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的力量,動員全社會參加,合力打防,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無立錐之地;在手段上,也應當綜合利用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技術的等多種手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真正做到全方位、“地毯式”打擊。
2加強社區控製和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力度。社區作為一種地域性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具有經濟發展功能、社會保障功能、社會福利功能和社會參與功能,所以加強社區控製,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預防相當重要。因此,我們應加強社區內各單位的自身建設,構建單位內部防範機製;加強社區內重點人物、重點人群、重點單位的監控;建立和健全各項製度,強化社區的管理機製;加強社區思想道德教育,加強法製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健全社區內對流動人口的組織管理,努力建設對流動人口的安全防範網絡。
3加強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的管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暴力為依托,而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又無疑增加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能量,在暴力結構中起重要作用。美國、南非等國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猖獗,與其槍支管理的相對鬆懈是分不開的。因此,嚴格控製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銷售和購買,收繳流散在社會上的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及爆炸物品等,以防止恐怖組織、黑社會組織等利用它們進行犯罪活動。尤其要對生產危險物品的工廠加強管控措施,防止犯罪組織利用工廠大規模製造犯罪活動的暴力工具,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