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發出過一些希望能夠抑製高利貸的命令,但從本質上而言,當鋪行業並不能完全等同於高利貸,所以那些命令對當鋪影響和規範作用並不大。
事實上,真正接近現代意義的典當,並將當鋪行業作為一個正規行業記載在正規的、成文的文件中都是始於唐代。因此,後人能夠考證到的關於當鋪的管理法律製度也是始於唐代。
唐太宗貞觀年間,宰相房玄齡根據唐太宗的旨意,在編寫唐代的法律《唐律疏義》時,第一次以國家法令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利息的幅度:典當業的存息不得超過5%,也不得放息超過10%,朝廷也不允許利滾利。
另外,朝廷還多次頒發詔書,禁止大臣以朝廷的名義從事典當業與民爭利的行為,否則將追究大臣們的責任。
例如當時一份詔書中就說道:“如聞朝列衣冠,或代承華胄,或職在清途,私置質庫、樓店與人爭利,今日以後,並禁斷。仍委禦史台,察曆奏聞。”
這段話的主要意思是:禁止皇家貴族和朝廷大臣私自開設當鋪,與人爭利。為了查訪這種違法行為,朝廷還專門委任禦史台進行調查舉報。
唐玄宗在728年下詔,明確對放款月利率作出了規定:“比來公私舉放,取利頗深,有損貧下,事需厘革,自今以後,天下負舉,隻宜4分收利,官本5分收利。”
這段話的大意是說:之前由於朝廷和民間對於典當業都有經營,利潤也非常豐厚,這樣一來就損害了貧苦老百姓的利益,以後對這樣的情況要加以避免。從今以後,民間的典當業獲利不得超過4%,朝廷從事典當業利潤不得超過5%。
唐王朝的這一係列有關當鋪法律政令的頒布,進一步限製了高息放貸的暴利行為。
在“安史之亂”後,為了解決朝廷財政收入入不敷出的問題,唐德宗在782年下令,由朝廷出麵,向所有在京師長安開業的當鋪“借錢”。
當時,唐德宗還規定,向每戶典當機構收取它們資本金的25%。其實這就是對當鋪行業進行的變相收稅。這次稅收政策的施行,朝廷一共取得財政收入100多萬緡錢。
由此可見,在唐代,僅在長安地區,當鋪行業的資本金就應該在400多萬緡錢以上,這大概占當時朝廷全年財政收入的30%以上。唐代當鋪行業已經成為最大的商業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