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鋪質庫 6.

元代當鋪業繁榮

我國當鋪業在經曆了唐、宋兩個重要的發展時期後,至元代,延續了唐宋以來官辦、僧辦和民辦模式,當鋪規模不斷擴大,行業特色日趨鮮明,呈現出蓬勃興旺之勢。從而催生了典當行業,標誌著我國典當業的成熟。

在元代,我國典當業不僅從外表上出現了繁榮的局麵,而且在製度上日益走向成熟,出現了以往不曾有過的許多亮點。

元代實現了國家的空前統一,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重新疏浚了大運河,疏浚後的大運河從杭州直達大都。開辟了海運,海運從長江口的劉家港出發,經黃海、渤海抵

元朝朝廷還在各地遍設驛站,橫跨歐亞的陸上絲綢之路也重新繁榮起來。這些都促使元代商業繼續發展,自然帶動了當鋪業的繁榮。元代的當鋪,基本沿用前代名稱,稱為“解庫”、“錢庫”,並由此派生出“解典庫”、“廣惠庫”、“周急庫”等。元代寺院的“質庫”活動十分活躍。元代《白話碑集錄》中就說道,當時的寺院當鋪就有40餘處。

在《元典章》中的《禮部·僧道教門清規》中也記載:當時各地的僧人,財富很多,於是建製私人房產,用來開設當鋪。另外據記載,大護國仁王寺質貸出去的錢就多達26萬餘錠。

至元末時期,僧辦當鋪急劇減少,逐漸退出曆史舞台,又因為經濟的蓬勃發展,大批商人加入當鋪行列,因此民辦當鋪十分興旺,並逐漸成為經營當鋪的主力軍。

在民辦當鋪領域,元代的貴族、商人也大都熱衷於經營當鋪行業,皇帝還常常以當鋪作為對寺院和王公大臣的賞賜。這一時期,回鶻人在當鋪的經營活動中表現得相當活躍。

窩闊台攻破金國後,一批西域商人到中原來做生意。這些人主要是回鶻人,他們的拿手好戲之一,常常是以當鋪的形式放貸。他們管這叫“羊羔利”。意思是:借出的本金好比母羊,下了羊羔,羊羔又長成新的母羊,如此子孫不斷。

窩闊台時期,不少大臣上書要求為民解困。窩闊台采納了這些意見,下令凡是借了貸款的困難平民,都由官府代償,利息隻付到與本金相等為止。

在有關元代官辦典當行的記載中,元世祖忽必烈曾以鈔五千錠為資本設立公典,稱“廣惠庫”,放貸收息。這說明在元代官辦典當機構也十分發達,朝廷是在繼續支持官辦典當業的發展。

官辦當鋪的名字都起得相當不錯,除了上麵說的“廣惠庫”,還有叫“周急庫”的,經營宗旨也比較純正,收取利息很低,是專門照顧貧民的。

元朝朝廷針對當鋪業的繁榮,出台了一些法律規範。這些法規總體上遵循因俗而治的原則。

在當時,各地的各當鋪對解典期限規定不一,有時鋪主會利用期限不明來謀取不正當利益。解典就是將物品送到當鋪抵押換錢。

元成宗時期,有一年,江西行省龍興路發生了一起訴訟案件,原告熊瑞在1302年農曆八月初三將珍珠1200多顆和6個玳瑁拿到一家叫“誠德號”的當鋪,典當得中統鈔125兩。

1303年8月26日和9月27日,原告兩次去回贖,“誠德鋪”不肯回贖。被告鋪主張義的理由是時限過了一周年,貨物已經下架,不能回贖。但按1296年2月中書省頒布的法律,下架期間為兩周年。對此,審理此案的官員向同城“豐義庫”的鋪主張貴了解行業情況。“豐義庫”的情況是:金銀珍珠兩周年;其餘匹帛衣服諸物18個月下架。

通過與“豐義庫”的情況參考後,審理官員提出原告熊瑞應有權回贖。此案上報到朝廷後同意此判。結果原告熊瑞勝訴。

中書省結合此案,並考察了京師相關典鋪的回贖期間後,製訂了新的法律。新法規定:“據應典諸物,擬合照依金銀一體兩年下架,實為民便。”法條明確規定了金銀類下架時間是兩年。

從上麵案件的判決到法規的製訂上可以看出,元朝朝廷在商業案件的處理和立法上往往是對各地商業習慣法的認可。

元朝朝廷規範當鋪經營活動的法規,除了遵循因俗而治的原則外,也有一些具體的政策性規定。

根據《元史》記載,元世祖曾經下達敕令,規定民辦當鋪在處理逾期不贖的抵押物的情況下,加收的利息不得過高。

元代當鋪業不僅出現了繁榮的大好局麵,相應的法律法規也伴隨而生,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行業製度。由此證明,我國古代當鋪業在元代已經很成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