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1997年3月24日發布)
教學[1997]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凡取得畢業資格的,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就業。
第三條畢業生是國家按計劃培養的專門人才,各級主管畢業生就業部門、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共同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必要時,國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畢業生就業。
第四條畢業生就業工作要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麵向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的方針。在保證國家需要的前提下,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指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其他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條國家教委歸口管理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國務院其他部委(以下簡稱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地方)負責本部門、本地方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國家教委的主要職責:
製定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法規和政策,部署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
組織研究並指導實施全國畢業生就業製度改革;
收集和發布全國畢業生供需信息,組織指導和管理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麵、雙向選擇活動;
編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製訂國家教委直屬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和部委、地方所屬高校抽調計劃;
負責全國畢業生就業計劃協調工作,管理全國畢業生調配工作;
指導、檢查畢業生就業工作,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部門派遣本地區高校畢業生;
組織開展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和人員培訓工作;
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科學研究和宣傳工作;
檢查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委的統一部署,提出本部門畢業生就業的具體工作意見;
及時向國家教委報送所屬院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組織協調所屬院校的畢業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動;
製訂並組織實施所屬院校的畢業生就業計劃;
組織開展所屬院校畢業生教育、就業指導工作;
負責本部門畢業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開展有關畢業生就業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委的統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的具體工作意見;
負責本地區畢業生的資源統計工作,並按時報送國家教委;
收集本地區畢業生的需求信息並及時報送國家教委;
製訂本地區所屬院校畢業生的就業計劃並及時報送國家教委;
組織管理本地區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
受國家教委委托組織實施本地區高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並負責畢業生的調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組織開展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工作;
檢查、監督本地區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開展畢業生就業製度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完成國家教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高等學校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和規定以及學校主管部門的工作意見,製定本學校的工作細則;
負責本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地方調配部門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
收集需求信息,開展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負責畢業生的推薦工作;
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提出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
開展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
負責辦理畢業生的離校手續;
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
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職責:
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畢業生需求計劃,向有關高等學校提供需求信息;
參加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積極招聘畢業生;
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接收、安排畢業生;
負責畢業生見習期間的管理工作;
向有關部門和學校反饋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由國家教委統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應按照統一部署具體指導所屬院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