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附錄一(2 / 3)

第十二條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分為就業指導、收集發布信息、供需見麵及雙向選擇、製訂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資格審查、派遣、調整、接收等階段。

第十三條畢業生就業工作一般從畢業生在校內的最後一學年開始。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一般應每年11-12月向主管部門及有關高校提出下一年度畢業生需求計劃,11-來年5月與畢業生簽訂錄用協議。

第十五條畢業生的就業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學習。畢業生聯係工作時間應安排在1-5月,春季畢業研究生可適當提前。

第四章畢業生就業指導與畢業生鑒定

第十六條畢業生就業指導是高校教學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幫助畢業生了解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保障畢業生順利就業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條畢業生就業指導重點進行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和職業道德教育,突出畢業生就業政策的宣傳。

第十八條畢業生就業指導要理論聯係實際,注重實效,可采用授課、報告、講座、谘詢等多種形式。

第十九條畢業生就業指導要與畢業教育相結合,教育畢業生以國家利益為重,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個人發展的關係,自覺服從國家需要,到基層去,到艱苦的地方去,走與實踐相結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要按照國家教育《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和《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實事求是地對畢業生做出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畢業鑒定主要包括畢業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等各方麵的基本情況,這些基本情況要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對無誤後歸檔。檔案材料應在畢業生派遣兩周內寄送畢業生報到單位。

第五章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

第二十二條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是落實畢業生就業計劃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負責管理舉辦本部門、本地區的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其他部門不得舉辦以畢業生就業為主的洽談會或招聘會。舉辦省級上述活動要報國家教委備案,跨省區、跨部門的有關活動須報國家教委審批。

第二十三條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要舉辦或校際聯辦畢業生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高等學校在畢業生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中起主導作用。

第二十四條經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製訂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

第二十五條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要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時間應安排在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學生收費,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學習。

第六章就業計劃的製訂

第二十七條國家教委直屬學校畢業生麵向全國就業,其他部委所屬學校畢業生主要麵向本係統、本行業就業,地方所屬學校主要麵向本地區就業。根據招生“並軌”改革的進程,有關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所屬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範圍。

第二十八條製訂就業計劃的原則:

遵循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優先保證國防、軍工、國有大中型企業、重點科研和教學單位的需要;

來源於邊遠省區的本、專科畢業生,隻要是邊遠省區急需的,原則上回來源省區就業;

師範類畢業生原則上在教育係統內就業;

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業;

實行招生“並軌”改革學校的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政策指導下,在一定範圍內自主擇業;

畢業研究生在國家規定的服務範圍內就業;

其他類型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

第二十九條本、專科畢業生就業計劃每年編製一次,畢業研究生就業計劃分為春季和暑期兩次編製。就業計劃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職責分工經上下結合,充分協商形成;有關部委和地方審核、彙總所屬學校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並按時報送國家教委;國家教委審核、編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

第三十條畢業生就業計劃經國家教委審核下達後,各部委、地方、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七章調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條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和高等學校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派遣畢業生。派遣畢業生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和《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派遣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報到證》由國家教委授權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調配部門審核簽發,特殊情況可由國家教委直接簽發。

第三十二條國家招生計劃內招收的自費生(含電大、函授等普通專科班)畢業後自主擇業,在規定時間內找到單位的由地方主管調配部門開具《報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