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交易——定點趕集2
牙行的設置與製度化規範化
牙商是指舊時集市貿易中為買賣雙方說合交易並抽取傭金的中間人,也叫牙人、牙行、經紀、牙儈、駔儈等,牙商的起源很早,漢代稱說合牲畜買賣的牙商為“駔會”。
唐朝發展到各種買賣,唐末以後,營業範圍擴大,牙商眾多,才有行會組織“牙店”,或稱“牙行”,負有代官府監督商人納稅之責任。
明代有官牙、私牙之別。官牙由政府指定,私牙也須政府批準並取得印信文簿後始得營業。明代商書《士商類要》中寫道:
買賣要牙,裝載要埠。買貨無牙,秤輕物假;賣貨無牙,銀偽價盲。所謂牙者,別精粗,衡重輕,革偽妄也。
明初政府曾一度禁牙,下令:
天下府州縣鎮店去處不許有官、私牙,敢有稱係官牙、私牙者,許鄰裏坊廂拿獲赴京,以憑遷徙化外。兩鄰不首,罪同。
但牙人在商品交換換中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明代中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牙人的活動逐漸得到政府的正式承認。景泰年間收稅時則已列有“牙錢”,嘉靖時的“市易法”更明文規定,“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準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
明中葉以後,不僅城市商埠設有牙行,很多地區的鄉村集市也設牙征稅。如嘉靖年間,山東萊蕪縣城和鄉集均設有鬥秤牙行,共計208名。
樂陵縣集市原設有“鬥秤牙行各色共六十六名”,每名每月納銀一錢,共征銀79兩。萬曆年間“有新立集場,續添三十名”,增加稅銀36兩。”
河南彰德府在萬曆年間查議各州縣“市集繁簡,貿物多寡,分為等則”,定立立各行戶稅額。
也有的地區集市牙行、牙稅興廢無定,似尚未形成定製。如福建福安縣富溪津市,距縣城15千米,“明設巡攔,複改設官牙以平貿易,擇公慎者為之。萬曆年間廢除,但是商販之間有諸多不便之處,於是,到了萬曆後期,又重新恢複了官牙的設置。
牙行之設本為評定物價,主持公平交易,有促進商品流通的積極作用。然而利之所在,弊亦由此而生,不法奸牙借抽稅為名中飽私囊,成為集市的一大弊端。
如嘉靖年間廣東東莞牙人盧孟吉“違例用強抽收圩稅”,五年得銀800餘兩,卻瞞報為78兩。大埔縣三河壩市鄉宦曾某濫收商稅,致“商民走訟”。
清初,牙行之弊較明代更為厲害,往往導致“商賈裹足”。這一狀況引起撫按大臣的嚴重關注,康熙年間起各地陸續下令清查整頓。
設立義集,或將原有的集市改為義集,也是地方政府扼製牙行之弊的一項措施。各地義集既有官府設立,也有鄉紳所為。如山東恩縣的惠民、複興、貿遷等十集均為康熙年間縣令陳學海所立義集,“俱用義鬥義秤,禁牙儈抽稅,民甚便之”。
牙行之弊並非一省一地所獨有,各地大致皆然,故雍正年間清政府在全國範圍內對牙行進行了整頓,雍正時期,戶部將各州縣頒發牙帖的權力收歸布政司,以杜地方官與地棍朋比為奸。
後來,雍正皇帝又重申這一規定,並下令各州縣將牙行定額,除新設集市之外,隻準在原額之內退帖頂補,不得額外增加行數,從而扼製了牙行無限度的增設,1733年雍正皇帝上諭如下:
各省商牙雜稅額設牙帖俱由藩司衙門頒發,不許州縣濫給,所以防增添之弊,不使殆累於商民也。近聞各省牙帖歲有增添,即如各集場中有雜貨小販向來無藉牙行者,今概行給帖,而市井奸牙遂恃此把持,抽分利息。是集埸多一牙戶商民即多一苦累,甚非平價通商之本意。
著直省督撫飭令各該藩司因地製宜著為定額,報部存案,不許有司任意增添。嗣後止將額內退帖頂補之處查明給換。
再有新開集場應設牙行者,酌定名額給發,亦報部存案。庶貿易小民可永除牙行苛索之弊矣。
乾隆皇帝登基之後,又下令對各地集市稅收進行清理整頓,凡屬額外苛索或重複征收者“全行禁革”,乾隆初年各省督撫陸續核查奏報。
上述一係列的清查整頓和定製,雖不能完全杜絕牙行之弊,但多少扼製了牙行的負麵作用,使集市貿易得以正常發展。同時,通過一係列的整頓,各地集市的牙行設置與管理基本製度化、規範化了。
[旁注]
彰德府 是安陽特定時期的曆史稱謂,1192年升相州為彰德府。元改為彰德路,屬中書省。明初複為府,改屬河南布政使司,這是安陽沿革史上一大變遷。1369年改中書分省為河南等處行中書省,後又改行中書省為布政使司。從此彰德府屬下各縣改屬河南,至清沿襲不變。
鄉紳 古代社會一種特有的階層,主要由科舉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當地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鄉或長期賦閑居鄉養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鄉村社會有影響的人物構成。
戶部 古代官署名,為掌管戶籍財經的機關,六部之一,長官為戶部尚書,曾稱地官、大司徒、計相、大司農等。戶部尚書掌管全國土地、賦稅、戶籍、軍需、俸祿、糧餉、財政收支的大臣,明代為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
上諭 最初是由軍機大臣起草,乾隆後逐漸改由軍機章京擬草。其撰擬過程是先由皇帝召見軍機大臣,商討應發上諭的要點,稱作“召對”。召對完畢,軍機大臣們回到值房,或親自或令軍機章京撰擬成稿,謄清後再由軍機大臣送呈皇帝審閱,稱作“述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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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牙行承充、退頂的手續,《武定府誌》記載較為詳細:
一是承充牙行,必須“查係殷實良民,本身並非生監者,取具鄰佑及同行互保,各結詳,給帖納稅,由布政司鈐蓋印信頒發,不許州縣濫給”。
二是“如額內各牙遇有事故歇業及消乏無力承充者,官令退帖,隨時另募頂補,換給新帖,總不得於額外增長”。
三是“其有新開集場必應設立牙行者,確查結報轉詳換給”。不久,清朝廷又製定了牙行5年編審,更換新帖的規定。
明清兩代集市的多樣發展
明清的集市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名稱。因開市情況、貿易規模、貿易參加者以及所在地區的不同,又分為許多類型。
自明初以來,由於社會安定、生產發展、社會分工日益擴大和商品經濟逐漸發展,集市數目和開市日期明顯增多,集市貿易日趨繁榮。
明王朝十分重視集市的管理,並製定了一套比較完整的製度,如官府確定集市地點,規定開市日期,統一斛、鬥、秤、尺,管製物價,嚴禁詐騙等。集市對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起著積極作用,並密切了城鄉之間和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聯係。
集市是人們貿易有無和商賈湊集的場所,在人們的經濟生活中占著比較重要的地位,是店鋪貿易的補充。由於地區的不同,對集市的稱謂也不完全一樣。
其中兩廣與江西、福建等地,稱集市為墟。山東、河南、陝西、山西、北直隸等地,則稱之為集。四川部分地區稱集市為亥,雲貴地區或稱之為街子,或稱之為場。江南、浙江、湖廣等地稱較小的集市為市,規模較大且設有官署者為鎮,但有的則統稱為鎮市或市鎮。
明代的集市,由於開市的情況不同和其交易商品、交易對象的不同,經濟功能會有所差異。由於生產與需求的不同,某些集市以某種商品交易為主,另一些集市則以另一些商品的交易著稱,從而各種商品的集市分布亦有所不同,明清時期的集市有不同的類型。
一是以滿足小農一般性需求為主的集市。直隸《長垣縣誌》記載:
縣境居民稠密,其村落稍大者各為期日,貿易薪蔬粟布,亦名曰集,無他貨物,蓋以便民間日用所需耳。
陝西富平縣“市集皆日用常物,無大賈也”,貿易商品大率“粟米酒脯菜炭而止”。湖南桂東縣,“各鄉墟集以二八、三七等日交易而退,皆布米菽粟之類,無奇貨異物”。此類集市規模大小不一,如湖南武崗州集鎮“列肆多者八九百家,少至數十家,所集之貨,多鹽米布帛取便日用,無甚居奇罔利者”,這種列肆多至八九百家的集鎮似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