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緣倫理——家族文化4
約束族人行動的家法族規
族規由來已久,原始氏族社會時期,就已經有了“族規”,隻不過那時的族規還不是一個家族的規矩,而是一個氏族公社的規矩,圖騰禁忌就是一種族規,是一種氏族內部的約束力量。
漢晉時期,世族、士族的勢力很大,世家大族由貴族家庭成員與依附他們的親族或家奴組成,世家大族內部關係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會禮法製度約束子弟與部曲,並不需要另立對家族成員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族規。
對於家族成員以勸誡為主,強調精神的認同與思想的規範。這一時期的家訓表現突出。 “家法”的概念就是在這個時候產生的,可見於漢儒治經。
在兩漢時期,東方朔、鄭玄、諸葛亮、嵇康等許多名人,或撰有“誡子”,或撰有“家誡”、 “女誡”、“清誡”、“誡盈”、“起居誡”等等,皆有家誡家訓傳世。
這些家誡家訓基本上都是以儒家倫理道德規訓警誡自己的家族和子孫。諸葛亮在54歲時為8歲的兒子諸葛瞻寫了《誡子書》。 全文僅八十六字,但卻深刻的闡述了修身養性、治學做人的道理,其中“夫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養德。 非淡泊無以明誌,非寧靜無以致遠”成為後人進行自修的格言 。
東漢末年的崔寔仿古月令所撰寫的《四民月令》,記述世族田莊從正月至十二月例行的農桑耕織、製作商貿、教學禮儀、建築修繕、守莊防盜等等工作和生活內容,既是世族生活的事項安排,也是世族內部的法律規製。
南北朝時期,處於亂世中的士大夫熱衷於撰寫家訓,家法逐漸演化為禮法,教條化為家規。北齊顏之推是儒者,又崇佛法,他撰寫的《顏氏家訓》最為典型,“古今家訓,以此為祖。”其文重在道德教導,兼含規範約束,目的在於“整齊門內,提斯子孫”,內容則涉及家族生活的各個層麵。
家誡、家訓是我國古代家族教育的一大特色,作為傳統家族教育的內容之一,是我國傳統社會意識形態的家庭化、通俗化。它們將道德品質教育融合文化教育之中,對我國傳統文化的繼承和普及有一定的貢獻,對後世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唐代時,居家更重視禮法。家誡家訓進一步發展為更規範的家規家法,唐初文學家韓愈詩中有句“諸男皆明秀,幾能守家規”,就說明了對家規的重視。其所稱家規不一定有具體所指,但可以說明當時家規的普遍存在。
作於唐昭宗時的江州陳氏《義門家法》是較早的關於家法的書。陳氏是陳後主的弟弟,唐朝前期遷居江州德安縣太平鄉常樂裏永清村,在這裏建書堂,撰家規,世代聚族而居,至宋仁宗嘉祐七年,即1062年,奉旨分家時,已同居十餘代,曆時230年,全家有3700多人。
唐代時其六代傳人江州長史陳崇,認為:
治家不可不立綱紀,夫綱紀不舉,則條目不綱紀一振,則條理秩然矣。
在這種思想下,陳崇訂立了《義門家法》。該書約33條,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麵:一是規範家族結構;二是設立負責家內外各種事務的主事、副事、庫司、莊首、勘司等管理人員;三是規定全家男女老幼的權利、義務,應守規則和違規處罰。
由唐至宋,宗族組織普遍,家規由一家一戶的家訓,轉變成專門約束家庭成員的規章,家法、族規成為封建社會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
這個時期,儒學複興,理學盛行,不僅國家法律繼續以儒家學說為指導,家族法的倫理性也進一步得以加強。理學家主張恢複古代宗法,重建家族製度。
帝王和朝廷也鼓勵士大夫建宗祠、修宗譜。名臣歐陽修、蘇洵重修家譜成為當時社會的榜樣,家譜中的“譜例”則成為家族法中的新的重要形式,如司馬光的《居家雜儀》、朱熹的《家禮》、範仲淹的《義莊規矩》,以及浦江鄭氏的《掙氏規範》等。
進入明代,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視家法的製定,他曾自作《聖訓》六言:
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鄉裏,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為。
上行下效,當時,無論是上層家族,還是普通百姓家庭,紛紛仿照《鄭氏規範》訂立家法族規。這個時候,家法族規中雖然仍有著家訓的因素,但其懲戒規條增多,懲罰強度加重。
家訓和家法是不同的,家訓是勸誡性規範,重在言教,沒有強製措施;家法族規是禁止性規範,有明文的懲罰規定,以保證家法族規的實施。
除了《鄭氏規範》外,曹氏《家規輯要》、霍氏《霍渭厓家訓》、龐氏《龐氏家訓》也都是這個時期家法的代表性作品。
清代,順治、康熙二帝都仿洪武帝朱元璋作有《聖諭》,民間家族法也進一步興盛,不僅更嚴密,而且係列化,出現了大量單一性的規範,有《族祭項條例》《義田總例》《敦親項條例》《恤族項條例》《應試項條例》《裕後項條例》《家塾項條例》《奉先義安項條例》《修譜項總例》《垂裕項條例》《垂裕歲修項條例》等十多種單項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