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唐六典》 全稱《大唐六典》,是唐代一部行政性質的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唐玄宗時期官修,舊題唐玄宗撰、李林甫等注,實為張說、張九齡等人編纂,成書於738年,是現存最早的一部會典,所載官製源流自唐初至開元止。
《五經正義》 是唐代頒布的一部官學教材。五經指五部儒家經典著作,即《詩經》)、《尚書》、《書經》)、《禮記》、《周易》、《春秋》。早在漢武帝時,朝廷就正式將這5部書宣布為經典,故稱“五經”。642年編成,後經馬嘉運校定,長孫無忌、於誌寧等增損,於653年頒行。
省試 即科舉中的禮部試,在唐宋金元時期稱“省試”,在明清時期稱“會試”。考試在京城舉行,由尚書省的禮部主持,每3年一次,逢辰戌醜未年為正科,遇皇室慶典加恩科,一般安排在二三月進行,因此又稱“春試”。封建時代的學子通過省試後方可進入殿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考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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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官學教材《五經正義》引用大量史料詮釋典章製度、名器物色,又詳於文字訓詁,為後人研讀經書提供了方便。書中包含有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的豐富內容,是研究者的寶貴資料。《五經正義》地撰著過程中,采摭舊文,取材廣泛,彙集了漢魏、兩晉南北朝時期學者的研究成果,故能融貫群言,包羅古義,在唐代具有很高的權威性。
自《五經正義》始,經學朝著簡明和實用的方向發展,對唐代以後學風由談玄轉向務實,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宋代太學的改革舉措
宋代太學繼續發展,但在這個過程中也有許多變化。北宋初年,國子監仍為中央官辦最高學府,太學僅是其下屬的三館之一。至宋仁宗時期,太學獨立出來,成為朝廷官學的主體,又曆經慶曆、熙豐、崇寧3次興學運動的推動,不斷完善。即使在宋室南渡之後,仍有所發展。因此,宋代太學有許多成就和特色。
宋代太學的學官和教官較多,各朝代設置有所不同,如祭酒、司業、博士、學正、學錄、學諭等。
宋代太學中從事教學職責的學官及教官,如宋代前期的國子監的直講,元豐年間的太學博士,他們是教學活動的直接參與者,也是教學活動的管理者,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生員。
至於祭酒、司業執掌學校政令,負責教學內容的審核、教學計劃的編訂及教學質量的考核等。此外,還有學正、學錄考校訓導,學諭“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
不論何種學官,都有各自的教學和管理的職責,並應在一定範圍內有所作為,履行職責,否則,就有可能被追責任。
宋代興辦太學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執政的後備人才,尤其高級官吏。為此,太學的教材及教學內容必須為辦學目的服務,也就有所規定和限製,教官不得隨意超越和更改。
北宋前期,太學以教授經學為主,經學之外的詩賦文辭常被斥為“浮薄”,教官不得私自講授。
熙寧、元豐時期,王安石的新學成為主要的統治思想,占據太學講壇,於是“諸生一切以王氏經為師”。教官不得教授王氏新學以外的“邪說波行”,若有異論,則有所累。這些要求對宋代太學教育影響很大。
宋代朝廷南遷之後,理學一度為太學所禁。直至宋代,理學地位逐漸提高,成為教學的主導內容,嚴禁異端邪說。為此,太學教官違犯規定,私自教授朝廷所禁止的內容的,就會受到黜降免職之類的處分。
在教學計劃方麵,宋代太學一般有統一的教學計劃和規定,由國子監具體編訂,教官不得擅自更易。教官講授經書是不能有違教學計劃的,否則要受到查究。
太學教官在授課時,若不遵守規定,增加內容,語涉時政,朝廷要追究其責任。1157年,太學博士陳天麟升堂講說之時,論及朝廷政事,被侍禦史彈劾,朝廷因此下詔將其罷黜。
在教學考核方麵,宋代有嚴格的規定。考核是教學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檢查太學生學習水平及太學的教育教學質量,然後通過獎懲,督促教官在教學中盡職盡守。
如1071年,太學教官中有“職事不修者”,準許中書門下及主判官監察取旨,不待其3年任滿,即與差替。如有時會以太學生的升舍人數多少作為評判教官教學質量的標準,升舍生人數少,教官就會受到一定追究和懲處。
學官的教學水平和質量,在生員的試卷上也有所反映。如果生員試卷質量低下,那麼相關教官就會受到追究。跟現代的用升學率和成績考核製度差不多。
宋徽宗在《考校程文官降官禦筆手詔》中指出:
近覽太學生私試程文,詞煩理寡,體格卑弱,言雖多而意不逮……
“私試程文”即為私試的試卷,宋徽宗認為太學生程文“詞煩理寡,體格卑弱,言雖多而意不逮”,乃是教官的失職。於是,國子監把被評為考校程文質量低劣的太學最高長官劉嗣明、司業林震、蘇桓,特降一官,以示懲戒。
宋初太學考試無常製,獨立之後,始有公試、私試之分。元豐年間,太學實行興學運動中推出的“三舍法”,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考試製度,於是,太學考試的形式基本穩定。
宋代太學考試有4種:每月一次的私試、每年一次的公試、兩年一次的舍試及相當於畢業考試的上舍試。其中,私試、公試和舍試由太學學官以及國子監主持,而上舍試則由朝廷差官組織,學官不參與考校。
為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宋廷要求太學學官在考試中恪盡職守,倘若“弛愎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
太學私試屬於日常檢查學業的考試,由太學教官自主考校。如果太學學官專縱徇私,一旦發現即遭懲處。
如北宋哲宗時期的1087年正月,殿中侍禦史呂陶彈劾國子司業黃隱有“私妄之跡,眾所不服”。國子司業是祭酒之外的太學最高領導,而黃隱在任職期間不能以身作則,不與祭酒、博士共同公正定奪,而是徇情枉法,影響極為惡劣。宋哲宗根據呂陶等人的奏劾,於當年8月即將黃隱降為鴻臚少卿。
為杜絕太學此類私試責任事件的發生,南宋高宗下詔明令:“自今太學私試,學官考校失當者,令禮部按劾以聞。”也即由禮部監督並追究學官的私試責任。此外,針對部分學官私試中未盡其職,敷衍了事的情況,朝廷亦要求監察部門予以嚴查和追究。
相較前代而言,宋代對太學的控製明顯加強。私試時,生員諷喻時政或有邪說悖行,學官必須嚴查深究,若沒有及時發現或嚴肅處理,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北宋時期王安石執政的特殊時期,曾經有太學生在策問時,妄議朝政,而學官在策試中未能覺察生員非毀時政,而且評為優等。王安石得知後大怒,視其為嚴重失職,於是罷逐了本次策問考試的所有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