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時期——初稅畝田1(1 / 3)

上古時期——初稅畝田1

春秋戰國是我國曆史上的上古時期。在這一時期,夏商西周時期出現的十一稅和“土貢”,標誌著奴隸社會賦稅製度雛形的形成。

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魯國的“初稅畝”和“作丘甲”,以及對部分商品實行專賣,使奴隸製生產關係逐漸解體。

戰國時期的賦稅改革,將前一時期的改革成果推向新階段,奠定了封建製度的物質基礎,體現了稅製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時期的力役和兵役,在朝廷建設和鞏固國防方麵,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夏商西周賦稅與徭役

賦稅和徭役是實現朝廷職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我國曆史上3個奴隸製王朝,被稱為“三代”。

三代賦稅和徭役的產生,對朝廷的鞏固和發展意義重大。它加強了朝廷政權的鞏固,維護了宗法統治秩序,促進了奴隸經濟的發展。

夏代作為我國曆史上第一個奴隸製社會,建立了與其相應的比較完備的賦稅製度。夏代的田賦征收有兩種,一種是按田土的農產品產量征收定額的田賦;一種是根據各地的特產貢納土特產品。

相傳夏禹在治水之時,即觀察土地,識別土質,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況分為9等,又根據使用的情況規定了賦稅等級。據史籍記載,夏代把全國分為5個區域,在王城之外,每250千米為一區,根據各區距離王城的遠近和運輸負擔,確定繳納物品的精、粗。

賦稅的比率,一般是收獲量的1/10。因年成有好壞,夏代的做法是將相鄰幾年的收獲,求出一個平均數,作為貢賦定額。不分災年、豐年,都要繳納規定數量的糧食。所以,夏代的稅收,實際上是一種農業定額稅。

除了上述的賦外,夏代朝廷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土貢,即各地諸侯、臣屬向夏國王貢納的土產、珍寶。

根據《史記·夏本紀》和《尚書·禹貢》的記載,當時地方諸侯、方國、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貢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產,諸如絲、棉、銅、象牙、珠玉等。

這裏麵又分常貢和臨時貢納,後者一般是那些難得的物品或新鮮果品。為了保證稅收的執行和夏王朝有穩定的收入,夏朝廷已經發明並使用石、鈞等衡器來征收賦稅。

夏代的賦稅說明,我國奴隸製朝廷建立後,曾經及時采取法律形式確立朝廷賦稅製度。

商朝仍沿襲夏朝的貢製,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賦製度,這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製度基礎上的一種田賦製度。

在商代實行的是井田製度,《孟子》記載:“殷人七十而助”。據朱熹解釋:以630畝的土地,分為9塊,每塊70畝,中為公田,8家共耕;外為私田,8家各授一區。納稅的形式,是使8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獲交公。私田不再納稅。

這種田賦的性質,實是一種借民力助耕的勞役地租。這種以租代稅的形式實際上是對勞動力的直接征發。

助法的稅率,《孟子》說是十一稅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稅率。因為每家負擔的是1/8,即12.5%,比十一稅率要高。

此外,商朝也有土貢製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獻令》中規定:受封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貢納當地的土特產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製度。西周仍實行井田製,在此基礎上推行“徹法”。據《漢書·食貨誌》記載:一井之內的所有人家,通力協作耕種,均分收獲物,以其中百畝的收獲物作為田賦上繳給朝廷,稅率約為十一而稅,這就是徹法。

徹法同助法一樣,也建立在井田製的基礎上。但徹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畝數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額稅,周代則采取比例稅形式;最後,它能多收多得,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可見,徹法比貢法要進步得多。

周朝的貢法,是各國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獻納物品的製度。貢納是各諸侯應盡的義務。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國按照“公侯伯子男”5個爵位來區分高低。西周的貢法要求:屬地為250千米的公需要貢1/2;屬地分別為200千米和150千米的侯和伯需要貢1/3;屬地分別為100千米和50千米的子和男需要貢1/4。

貢法同時規定,貢品都是實物。上繳的貢物必須按時繳納,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除了上述田賦和貢納製度外,周王朝還出現了關市稅。這一稅製的出現是有一定曆史背景的。

我國古代手工業發展得早,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故不征稅。去市場上交換的物品,在關卡上隻檢查是否有違禁事例,而不征稅;在市場上也隻對市肆收點管理費。

至西周後期,由於農業的剩餘生產物和手工業產品的交換活動日益增多,在官營手工業和官營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形式的私營個體手工業和商業,商人活動的範圍已不是幾十千米、上百千米的小範圍,而是來往於各諸侯國乃至海外。

針對這種情況,朝廷一方麵出於保護農業勞動力的需要,對從商之人加以抑製;另一方麵,也是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財政需求。因此,需要對參加商品交換的物品征稅。

西周的關市稅指的是關稅和市稅。古代的關,主要指陸路關卡,或設於道路要隘之處,或設於國境交界之處;其作用是維持治安和收稅,即有雙重作用。

市稅是指對開設的商鋪等進行征收,實際上是費的性質。據史載,有質布、罰布、廛布等名目。布就是當時的貨幣。質布是買賣牛馬兵器等,朝廷給予貿易契券,並收取稅金和契紙的成本費。罰布是對犯市令者的罰款。廛布是對商人儲存貨物的店鋪所收的費。

西周關市方麵的賦稅用“布”即貨幣來交納,意味著西周時貨幣經濟已開始發達起來。

周朝還有一項山澤稅,即對山林、園池水澤所產所征的稅。包括山林所出的獸皮、齒、角、羽翮,池澤所出的魚、鹽等物所收取的實物。

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種寓懲於征的措施,即罰課。它規定,凡不勤勞生產,或不完成生產任務的,都要受到加稅或服徭役的處罰。對於住宅地旁不種桑麻者,閑居而不參加生產者,都要交納數額不等的錢款或者服徭役。

徭役是朝廷無償征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活動。夏商西周三代的徭役規定,平民要負擔徭役,隨時服從朝廷的征調,即使是貴族,也有服兵役的義務。三代的徭役包括力役和軍役等。力役是指讓人民從事勞役活動,軍役是入伍從軍,保衛朝廷安全。

商朝初年禁止力役。商湯剛剛立國時,吸取夏代滅亡的教訓,告誡他的諸侯群後,禁止無故勞役人民。但至商紂王時,勞役繁重。比如強迫百姓為他造鹿台,迫使百姓到深山密林去獵取野獸等。

周朝的力役有力明確規定。一般是一戶一人,任務是跟隨諸侯、大夫從事狩獵、追捕盜賊以及運送官物等事。服役的日數一般為一年3天,少者一天,如遇災荒年則不服勞役。

服役的年齡,國中之民自20歲至60歲。對於特權階級都免役,如聖賢之人、有能力的人、老人、有疾病的人等。

再如,西周的卿大夫之家的庶民,往往都集中在這些公子的采邑裏。這些庶民,長年在田間勞作,到秋收完畢,才能與妻兒一同過冬。在過冬時,他們要為公子田獵,剝製獸皮,釀造春酒,收藏冰塊以及從事其他各種勞役。他們的妻女同樣是公子的仆人,要為公子進行采桑、養蠶、織帛、縫製衣裳等勞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