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軍役稱為軍賦,一般是7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規定輪換。占井田一區之地者,要出戰馬一匹,外加牛3頭;占井田四區為一甸,需要出戰馬4匹,兵車一乘,牛12頭,甲士3人,卒72人,幹戈武器也由自己準備。由此可見,周代將軍役與賦稅相結合,這是周代財政的特點。
總之,夏商西周3個奴隸製王朝實行貢賦製,是賦稅製度的雛形;而三朝的徭役,在一定意義為朝廷建設和國防安全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旁注]
禹 姒姓,夏後氏,名禹,字文命,後世尊稱禹王,是黃帝軒轅氏玄孫。堯時被封為夏伯,史稱伯禹、夏禹。他最卓著的功績,就是曆來被傳頌的治理滔天洪水,又劃定中國國土為九州。
方國 是指我國夏商之際的諸侯部落與朝廷。現今學者對這些方國的認識主要來源於商朝晚期的殷墟遺址出土的甲骨卜辭,卜文中多以“某方”的形式稱呼這些部落朝廷,所以稱作“方國”。狹義的方國僅包含那些稱為“某方”的國,而廣義包括所有的與中原王朝對稱的國。
井田製度 是西周時盛行的土地國有製度。井田就是把土地分隔成“井”字方塊,故稱作“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製度。
朱熹 (1130年~1200年),小名沋郎,小字季延,字元晦,一字仲晦,號晦庵,晚稱晦翁,又稱紫陽先生、考亭先生、滄州病叟、雲穀老人,諡“文”,又稱朱文公。江南東路徽州婺源人。南宋理學家,理學集大成者,尊稱“朱子”。
伊尹 名摯。出生於有莘國空桑澗,即今河南省洛陽市嵩縣。商朝初年著名丞相、政治家。他輔助商湯滅夏朝,商朝建立。他任丞相期間,整頓吏治,洞察民情,使商朝初年經濟比較繁榮,政治比較清明。
周公旦 姬姓,周氏,名旦,又稱周公旦、叔旦、周旦,周文公。後世多稱其為“元聖”。諡“文”。他曾先後輔助周武王滅商、周成王治國。他製訂和完善宗法、分封等各種製度,使西周奴隸製獲得進一步的鞏固。
貨幣經濟 以貨幣為媒介,以市場交換為直接目的的經濟形式。用來交換的產品都是商品。但最初的交換是直接的物物交換,沒有貨幣作為媒介。貨幣出現以後,隻有以貨幣作為媒介的交換,才被稱為貨幣經濟。
商湯 (?~前1588年),子姓,名履,今人多稱商湯,又稱武湯、天乙、成湯、成唐,甲骨文稱啺(音“唐”,為甲骨文的“唐”字)、大乙、太乙,又稱高祖乙。商朝的創建者,儒家推崇的上古聖王之一。在位期間,施行仁政,使商代初年得以大治。
商紂王 子姓,名受或受德,周武王稱其為“紂王”。夏商西周斷代工程認為他在公元前1105年至公元前1046年在世。是我國商朝末代君主,商諡“帝辛”。有雄才,致力於用兵東南;後在牧野之戰中被周武王擊敗,自焚而死。從而商朝滅亡。
采邑 即領地,又稱采地、封地、食邑等,是封建製度中領主所管理的土地,在我國是周朝已經開始的製度。當時的天子、諸侯等君主,把土地封予或轉封予宗室或有功之士,其土地即稱作食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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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尹被稱為“中華廚祖”。他在平民時就以才能和廚藝高超而名聞四方,商湯聽說後,向他詢問天下大事。
伊尹從烹調的技術要領和烹調理論,引出治國平天下的道理。他建議商湯要吸取夏代滅亡的教訓,勤修德政,減輕人民的勞役,減少賦稅額度,讓百姓休養生息,發展生產。
商湯聽後心悅誠服。後來,商湯尊伊尹為宰相,並在他的輔佐下,討伐夏桀,建立了商朝。伊尹由此成為我國奴隸社會唯一的一個平民出身聖人宰相。
春秋時期的稅製
春秋時期的各國賦稅製度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一方麵,春秋時期經濟關係的新變化,促使奴隸製逐漸解體,為封建製度的出現奠定了物質基礎;另一方麵,改革成果標誌著一種新的賦稅製度正在形成。
春秋時期,各諸侯國的社會經濟顯著發展,荒地大量開墾,私田數量不斷增加,收獲量也不斷增加,井田製開始崩潰。
井田製是奴隸社會朝廷財政收入的重要計算單位,井田製的廢弛,標誌著奴隸製開始瓦解。隨著諸侯、卿大夫勢力開始擴張,齊國、晉國、魯國等國對朝廷財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分別對賦稅製度進行改革,形成了春秋時期的稅製改革浪潮。
春秋時期的賦稅製度改革,首先在齊國進行。齊國是東方的一個大國。公元前685年,齊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內政。其中,屬於田製、田賦方麵的改革是實行“相地而衰征”。即根據土地好壞或遠近分成若幹等級,按等級征收田賦。
“相地而衰征”的意思是:按勞動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在此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的實物地租製。總之,每畝土地的租額,按土地的好壞和產量的高低而有輕重的差別,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義。
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就是把地分配給農戶耕種,變集體勞作為分散的一家一戶的個體獨立經營。分地以耕,農民深知產量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壞,故能由不情願的被動勞動變為自覺勞動,大大激發了生產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責任心。
按產量定地租,就是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獲物交給朝廷,其餘部分留給生產者自己。據《孫子兵法》佚文《吳問》所記載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齊國朝廷與農民“分貨”的比例。也就是說,齊國農民上繳的部分與所留部分應各占一半。
管仲的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豐桔等條件給土地分等,從而確定租稅額。比如,高旱地和低濕地的租稅額要減去幾成。
通常情況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標準土地的產量,按照對半分成的比例來計算租稅額。但對於次等土地的租稅額,就按標準土地的標準產量對半分成後,再從朝廷所得的一半中減去幾成。這樣征收租稅,不論是豐年還是歉年,農民都會為多獲的收入而自覺勞動。
“相地而衰征”以實物稅代替了勞役稅。勞役稅是勞動者集體以無償勞動的形式繳納,農民沒有生產積極性,更談不上發揮創造性了。而由實物稅取代勞役稅,情形就不大一樣了。
實物稅是一家一戶分別繳納,而且稅額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多產多得,耕作者為增加產量就會起早貪黑,盡力耕作。
齊國通過“相地而衰征”,使實際計繳的稅款占相對應的應稅銷售收入的比例大體均等,從而調動了生產積極性,也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
同齊國改革財政的同時,晉國也進行了改革。公元前645年秦晉之間發生戰爭,晉惠公被俘。晉國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賣給大家,以獲得民眾的歡心,爭取有更多的人服軍役。這種辦法,開創了以後按軍功給田宅的先例。
公元前594年,魯國正式推翻過去按井田征收賦稅的舊製度,改行“初稅畝”。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必須按畝交納土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