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時期——應時改化1(1 / 3)

近世時期——應時改化1

明清兩代是我國曆史上的近世時期。這一時期,為了適應封建經濟發展和政治的需要,明清兩代都對賦稅製度進行了大力改革。

明代內閣首輔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是我國賦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清代雍正帝推行的“攤丁入畝”,廢除了“人頭稅”,減少了封建朝廷對農民的人身控製,對我國的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

從一條鞭法至攤丁入畝,明清的賦役製度變革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

明代賦稅製度及轉化

隨著經濟、政治的發展變化,明代的賦稅由賦役製向租稅製轉化,對人稅逐漸向對物稅轉化,從實物征收逐漸向貨幣征收轉化,從民收民解逐漸向官解轉化。

其間製訂的“魚鱗冊”和“賦役黃冊”,以及明代後期的“一條鞭法”,可以充分體現上述轉化與完善的過程。

封建政權的基礎是土地和人民。朱元璋深諳此道,他在推翻元朝後,為增加財政收入,製訂了“魚鱗冊”和“賦役黃冊”,將全國的土地和人民編管起來,為朝廷納糧當差。

魚鱗冊是為征派賦役和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而編製的土地登記簿冊。賦役黃冊又稱明代黃冊,是明代朝廷為核實戶口、征調賦役而製成的戶口版籍。

魚鱗冊也稱“魚鱗圖”、“魚鱗圖籍”和“魚鱗簿”,是將田地山塘挨次排列、逐段連綴地繪製在一起,標明所有人甚至點,因其形似魚鱗而被稱為“魚鱗冊”。

明代魚鱗圖冊,就其所登記的項目而言,已是相當完備的土地登記冊。它的編製,使賦役的征收具備了確實根據,多少防止了產去稅存或有產無稅的弊端,使朝廷稅收有了保證,耕地及稅額也有所增長。

魚鱗冊的編製,對於鞏固高度專製主義朝廷集權朝廷的經濟基礎,曾發揮了較大的作用。

除了通過魚鱗冊確定賦役基礎外,明代還製訂了“賦役黃冊”,核實戶口,以便征調賦役。前者用於括地,後者用於括戶。

黃冊的前身是戶帖。戶帖備開籍貫、丁口、產業於上,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帖給予戶。戶帖既是戶籍的根據,又是征收賦役的憑證。黃冊是在戶帖的基礎上產生的。

明初戶口主要包括提供兵役的軍戶和提供賦役的民戶,另外有很多名目的賤民戶口,如手工業、煮鹽業和娛樂業方麵的匠戶、灶戶和樂戶等。各種戶籍居民都有固定的住所,沒有“路引”也就是基層朝廷開具的介紹信,不得離開住所百千米之外。

民戶的情況口都要登記在冊,這是賦稅的基本依據。於是,1381年正月,朱元璋以徭役不均,命戶部令全國郡縣編黃冊製度。

黃冊以戶為單位,詳細登載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田宅、資產,並按從事職業,劃定戶籍,主要分為民籍、軍籍、匠籍三大類。

民籍除一般應役的民戶外,還有儒、醫、陰陽等戶。軍籍除一般供應軍役的軍戶以外,還有校尉、力士、弓、鋪兵等。匠籍登記手工業戶,向朝廷承應工匠差役以及廚役、裁縫、馬、船等。

此外,在南直隸、浙江、湖廣、江西、福建等田賦數額較多的省份,明代朝廷還陸續建立了糧長製度。

糧長的編派,大致是“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

不久糧長還有了被稱為“區”的明確的地域管轄範圍,而“區”則是以“都”為基礎劃分的,根據稅糧數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設置一區或數區,有的地方則是數都合並為一區。

賦役黃冊的編製,使在冊之人都無例外地為朝廷擔負賦稅和徭役,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賦役不均的問題,增加了朝廷財政收入,有利於朝廷建設。

明代前期的田賦,分夏稅和秋糧,夏稅無過8月,秋糧無過明年2月。夏稅以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但均得以銀鈔錢絹代納。例如,一石米或折銀一兩,或折錢千丈,或折鈔10貫。麥的折算比米減1/5。凡以米麥交納者,稱為本色,而以其他實物折納者,稱為折色。

征收的稅率,一般通則,官田畝稅五三合五勺;民田減兩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租四八升五合五勺等。浙西地區土質肥沃,則稅率相應較高。

明代前期賦稅製度尚稱嚴整,但至明代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魚鱗冊和黃冊與事實不符,富戶權貴,田連阡陌而不納稅,貧苦農民往往地少而需納稅。

有的地方自行捏造簿冊,名叫白冊,破壞了賦役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挽救財政危機,重新清查土地和戶口,改革賦稅製度,已經勢在必行。

1578年,明朝廷根據張居正的建議,下令清丈全國的土地,包括有功勳的皇親國戚的莊田和軍屯在內。在清丈出土地實有數目後,1581年,朝廷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賦稅製度。

張居正把當時各種名目的賦稅和勞役合並起來,折合銀兩征收,稱為一條鞭法 ,又稱一條編法。具體有以下內容:

一是清丈土地,擴大征收麵,使稅負相對均平。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隻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二是統一賦役,限製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征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

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並為一體。將役歸於地,計畝征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朝廷雇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三是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征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為色銀。

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裏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繳納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加完善。

就役銀由戶丁攤入地畝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數地區將役銀全部攤入地畝,戶丁不再負擔役銀者外,可以歸納為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