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丁為主,以田為輔,以州縣為單位,將役銀中的小部分攤入地畝,戶丁仍承擔大部分役銀;二是按丁田平均分攤役銀,即將州縣役銀的一半攤入地畝,另一半由戶丁承擔;三是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即將州縣役銀中的大部分攤入地畝,其餘小部分由戶丁承擔。
一條鞭法新稅製,將明初的賦役製度化繁化簡,並為一條,並將征收實物為主改為以征收銀兩為主,即由實物稅改為貨幣稅,結束了我國曆史上實行了2000多年的征米之征、布帛之征和力役之征稅製體係,可以說是我國賦稅製度繼兩稅法之後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旁注]
朱元璋 (1328年~1398年),字國瑞,原名朱重八,後取名興宗。明代開國皇帝,諡號“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成功高皇帝”,廟號太祖。他結束了元朝民族等級製度,努力恢複生產,整治貪官,其統治時期被稱為“洪武之治”。
戶部 我國古代官署名,為掌管戶籍財經的機關,長官為戶部尚書,曾稱地官、大司徒、大司農等。明清時期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其內部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錢糧外,也兼管其他衙門的部分庶務,職責多有交叉。
張居正 (1525年~1582年)。湖廣江陵,即今屬湖北省人,又稱張江陵。明代政治家、改革家。諡號“文忠”。曾製訂“一條鞭法”賦役製度,為明代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方物 本地產物;土產。在我國古代,臣民及附屬國多向我國封建王朝貢獻方物。我國古代的附屬國,各個朝代都不同。其中明代的附屬國最多。如朝鮮、日本、越南,以及南亞所有的沿海朝廷,西亞大多數沿海朝廷,非洲東海岸大多數朝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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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名曆史學家吳晗在《朱元璋傳》一書中,對朱元璋成了明代開國皇帝之後的種種表現作了實事求是而又比較辯證的分析。
朱元璋在建國之初做了很多事情,致力於安定社會。其中重要的是朱元璋采取減免賦稅,清丈田畝,與民屯田,開墾荒地,以及興修水利等措施,促使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他下令在他所控製的地區,凡桑、麻、穀、粟、稅糧、徭役,免征3年。由此可見,朱元璋對明代稅役製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明代征役機製的建立
明代的魚鱗冊和賦役黃冊,充分證明了明代役法原則中存在著田土和人口與徭役的密切關係,朝廷按圖索驥,就可以完成徭役的征發。
在行之有效的行政機製管理下,裏甲、雜泛、均徭和兵役,成為明代徭役的主要項目。
明王朝通過編製的魚鱗冊和賦役黃冊,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既保證了朝廷稅收,又使徭役能夠正常征派。明初的徭役還是比較輕的。
通過魚鱗冊和賦役黃冊,查知人戶中躲避徭役的逃戶,督令逃戶複業,並免徭役一年;查知老弱不能歸鄉的,就地登記戶籍,授給田地,據田賦稅。
明代在徭役年齡方麵的規定是,年16歲為成丁,開始服役,60歲始免。在徭役類別方麵,主要有裏甲、雜泛、均徭和兵役的徭役。
裏甲是明代社會基層組織。城市中的裏又稱坊,近城者則稱廂。每裏人戶為110戶。裏甲製於1370年開始在江南個別地區實行,1387年,經戶部尚書範敏倡議,推行於全國城鄉。
一裏之中多推丁糧較多的10戶為裏長,其餘百戶分為10甲,甲設甲首。裏長對上級朝廷負責,管束所屬人戶,統計本裏人戶丁產的消長變化,監督人戶生產事宜,調理裏內民事糾紛,並以丁糧和財產多寡為序,按賦役黃冊排年應役。裏長之外,各裏還設有裏老人之職,負責教化、勸農以及對民間輕微案件的審理。
裏甲製度下的裏,依各地情況而不同。有的地方一裏包括幾個村落,有的地方一個村落分成幾個裏。
因為當時鄉村環境的差別,再加上各地方言的不同,所以裏的名稱也隨各地情況而有差異,有不同的稱呼。例如,在北方裏常稱為“社”,在福建也有稱裏為“社”的特例。
以裏甲為單位編派的徭役,稱裏役或甲役,有正役和雜泛差役兩種。
裏甲正役是裏甲人戶應當的重要差役。裏甲正役主要任務包括以下3項:
一是征收稅糧。稅糧包括夏稅和秋糧,分別在夏秋兩季依地畝由裏甲負責催收。若裏甲有逃亡人戶,稅糧照征,由裏甲賠納。
二是辦理上貢物料。曆代沿襲,各地方以其物產上貢。明代天子及軍國所需等物料都來之裏甲、科派民間。北方的府、州、縣上貢的比較少,南方尤其是江南地區比較多。如遇派納的物料非本地所產,裏甲人戶必須出銀購買。
三是支應朝廷的公用。一些地方衙門中的聽使喚的皂隸,在監獄中看守罪犯的禁子、掌管官庫的庫子、管官倉、務場、局院的鬥級等均出自裏甲。官員們的生活用具,學校生員的用項,鄉官的年例禮物、夫役,地方上的鄉飲酒禮費用,送生員赴考的路費,為進士和節婦建立牌坊,饋送過往官員,支應驛夫鋪陳酒食等,均由裏甲備辦。
明代中葉後,隨著一條鞭法的實行,裏甲正役逐漸攤入地畝,折銀征收,雇募應役,裏甲應役之法逐步廢棄,裏甲逐漸失去其原來的作用。
雜泛是元明時期與正役相區別的徭役製度。雜泛主要是征發民夫從事造建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遞運官物等項力役。
雜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據資產和丁力進行的。由於官吏士紳的徭役可以優免,豪強地主可以買通官府,所以雜泛差役多由貧苦農民負擔。明代以民戶丁糧多寡、產業厚薄為基準,分別編簽人丁從事不定期的雜泛差役。
賦役黃冊定民戶為3等9級,凡遇徭役,發冊驗其輕重,按照所分上中下3等人戶當差。
此類雜泛差役,按服役對象,可分為京役、府役、縣役及王府役。
按服役性質,可分為官廳差遣之役如皂隸、門子、齋夫、膳夫等.有征解稅糧之役如解戶、貼解戶、巡攔、書手等,倉庫之役如庫子、鬥級等,驛遞之役如館夫、水手、鋪司、鋪兵、渡夫等,刑獄之役如禁子、弓兵、獄卒、防夫、民壯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閘夫、壩夫、淺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