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時期——井田之製2
西周農業與土地製度
西周的農業經濟在商代的基礎上有較大的發展。一方麵由於生產工具的改進和耕作經驗的增加使糧食產量有所提高,另一方麵是因為天文、曆法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在農業上的應用,使生產有了更快的發展。
糧食品種增加了,單位麵積產量也增加了,農業成為整個社會經濟的基礎和主要部門。畜牧業也有了相應的發展。
井田製在西周時期已經很成熟,成為標誌性的土地政策。
周族在其先祖時期的經濟是以畜牧業為主,農業生產很落後。在遷往岐山以後,周族的農業生產有了很快的發展;滅商之後,各地的先進生產經驗得到了更為廣泛的交流,農業成為社會經濟的主要部門,發展更快了。
西周時,鋒利的青銅農具得到較普遍使用,進行了規模較大的墾殖和耕耘。原來的拋荒製被休耕製代替,土地利用率提高。漚治和施用綠肥,以火燒法防治病蟲害,標誌了田間管理的新水平。
西周的農作物品種增加,穀類有黍、稷、粟、禾、穀、梁、麥、稻等,豆類有菽,任菽、藿等,麻類有麻、苴、苧等。
王朝特設場人,專管園圃,從事蔬菜、瓜果的生產。擔任司稼的官員必須熟悉作物的不同品種及其適應地區,從而更好地指導農業生產。
當時的輪流休耕製已經得到推廣。耕田主要靠人群密集型的勞動,通常是兩人合作,即為“耦耕”。
周朝時在大田上第一年耕種的土地稱為菑,第二年耕種的土地稱為佘,第三年耕種的土地稱為新。這裏所說的菑、佘、新就是指耕種年數不同的田地。第三年耕種以後,地力已衰竭,就用拋荒的辦法休耕以恢複地力,稱為“一易”,數年之後,再次耕種。
周朝人已基本掌握了修築排水和引水設施、除草、雍土、施肥、治蟲等農業生產技術,並且經驗越來越豐富。人們已經知道應用人工灌溉技術,不過在很大程度上他們仍然是依靠天然的雨水。在長江流域,水網密集,可能已懂得利用溝渠排水、灌溉的方法
周朝人對於除草和雍土培苗技術已很重視。鋤耕農業的推廣,使壟作開始萌芽,耦耕和中耕除草技術在西周時期廣泛實行是很自然的事。
在大量農業生產活動中,人們還掌握了消滅害蟲的植物保護方法,以及收獲後糧食的加工、貯藏方法,推廣了以自然冰冷藏食品的技術。農業的發展使農產品加工業也不斷發展,不僅釀酒技術比以前有所提高,而且出現了製造飴糖和煮桃、煮梅、用鹽漬菜的方法。
在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農業比較發達的地區,人們已經初步掌握了根據自然現象預測天氣的知識。這些天象知識,對農業生產很有好處。物候知識也比夏商兩代更進一步用來指導農時,在農業生產中人們特別注意觀察熟悉的植物、動物的習性和生長變化規律,並與風、雨、幹旱、冰凍等氣象現象結合起來,指導適時播種與收獲。
在西周時,采集和漁獵經濟仍占相當大的比重。各地考古發現證明了這一點,一些古代文獻也有這方麵的真實記錄。
《詩經》300篇是從西周開始流傳、積累和逐漸豐富起來的一部最古老的詩歌集,雖成書較晚,但其中也有許多詩歌反映了西周時期農業、手工業和采集、漁獵生產活動的情況。
在《黍離》、《君子於役》、《伐檀》、《鴇羽》、《七月》、《無羊》等詩中,描述了砍伐樹木、修整農具、種植黍稷、收割稻粱、為農夫送飯、放牧牛羊等勞動過程和場麵.
在《關雎》、《卷耳》、《苤苜》、《摽有梅》、《穀風》、《桑中》、《木瓜》、《采葛》、《采薇》和《北山》等詩中,描述了婦女們采集荇菜、卷耳、苤苜、梅子、蘿菔、蔓青、芥菜、苦菜、香蒿、野麥、木瓜、野桃、野李等的情景與心情,可知采集活動仍是婦女們經常性的、繁重的勞動。
在《野有死麕》、《新台》、《碩人》、《兔愛》、《叔於田》等詩篇中,記述了獵人們捕獲獐、鹿、雉、鶉、兔、獾,漁夫們設網捕獲鱣、鮪等的情況。
在農業發展的同時,畜牧業和家庭飼養業也有相應的發展,西周時期的城市遺址、聚落遺址和墓地中,普遍出土了數量很多的牛、羊、馬、豬、狗、雞的骨骸。
據文獻記載,祭祀用牲,牛為太牢,羊為少牢,重大慶典最多要宰殺用牲300頭。由於各種祭祀活動頻繁不斷,可知當時畜牧業的發展已相當可觀。
北方地區牛羊的飼養放牧十分興旺,其中養羊業尤為突出,已熟悉對羊群的管理和飼養技術,並積累了不少防治牛羊疾病的經驗。
當時每一群羊可過300頭,但放牧的每群數量不宜過多,300頭算是大群。在草原上遼闊的牧區,牛羊的數量很大,農業聚落則利用荒山與河灘放牧。
西周時期對飼養牛羊都特別重視繁育增殖,《禮記·王製》等文獻明文規定“大夫無故不殺羊”,除祭祀、慶典和節日外,不能隨意殺羊以為食。
市井屠宰販賣的肉類主要是豬與狗;屠羊賣肉是春秋時期才逐漸出現的。商品羊在西周尚未出現,體現了社會上商業活動還有一定局限性,養羊業還未脫離自然經濟的階段。
牛的飼養也很發達。新石器時代晚期至夏商兩代,牛的數量日益增多,殷墟發現的卜骨,大多是牛胛骨,僅在小屯南地出土的牛胛骨就有4442片,可見養牛業的興旺。西周遺址和墓地出土的牛骨更為豐富,同時出現了許多以牛為裝飾的陶器、青銅器造型藝術品。
西周的土地製度是井田製,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製。它與宗法製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周天子以宗主身份,將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給新舊諸侯,諸侯國的國君在封地範圍內又有最高的權力。
在諸侯國君的統轄範圍內,再將部分可耕地建立采邑,分封給卿大夫,形成卿大夫之家;各卿大夫之家,再將所屬範圍內的土地分封給士。
這樣,各級奴隸主貴族各自成為所受分地的實際占有者。他們世代相承,役使奴隸耕作,形成層層相屬大小不等比較穩定的奴隸製經濟單位。
西周時期有“國”、“野”之別,“國”中和“野”裏雖然都有公社所有製即井田製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並不完全相同。
居於“野”裏的多是商、夏族,周滅商後,他們的公社及其所有製幾乎原封不動地沿存了下來,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間上是明顯分開的。
“野”裏的公社農民除了耕種自己的“私田”外,還要助耕“公田”。這種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獻中稱之為“助”或“藉”。
由於當時“野”裏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獲物歸國家,“私田”上的收獲物則歸公社農民所有,所以,西周時期的公社農民為其國家即奴隸主貴族耕種“公田”以代租稅。
當時的土地由於是國有的,因而地租和賦稅也是合一的。那時的公社農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價,既代表了賦稅,也算是向國家繳納了地租。
西周時期“野”裏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當時分配份地有兩種辦法,一個是遂人法,一個是大司徒法。
《周禮·地官·遂人》中說:
辨其野之士,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裏。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菜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二百畝,餘夫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