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時期——田賦結合2(3 / 3)

但對原有的民田、圈地後產生的莊田,以及為獎勵墾荒而實行的屯田這三種形式也有不少變化。

這些土地政策的推行,使清初的土地耕地麵積逐年增長,增加了稅賦收入,穩定了社會秩序,並對“康乾盛世”的出現起到了極為重要的積極作用。

清代繼承曆史久遠的大土地所有製度,承認和保護明代土地所有製,恢複明代的地主土地所有,基本保留明代土地分類製度,沿襲了明代賦稅製度,並對原有的民田采取地租“攤丁入畝”形式進行管理。

民田屬於私有製範疇。所謂民田,是掌握在地主和自耕農或半自耕農手裏升科納稅的田地。清代這類土地約占全國耕地麵積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這類民田在立法上是可以買賣的。

地主所有土地包括大中小地主所有的土地。其來源大體來自封建官府的賞賜,土地兼並,工商業者購買的土地及其他途徑和方式。

清代地主大量壟斷土地,失去土地的農民不得不租種地主的田地。地主對佃農采取土地出租的形式進行,地租有正租、附加租、押租與預租。

清政府為了保證國家財政的穩定,采取了“攤丁入畝”政策,國家不再向農民直接征收丁銀,而向地主征收。此政策的實行完全取消以往的“人頭稅”,進一步使封建社會後期的人身依附關係趨於鬆弛,有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農民所有土地,即自耕農或半自耕農占有的小塊土地。其來源大體來自承襲留傳下來的土地,清初實行招民墾荒複業而得到的小塊土地,農民占據的前明藩王的莊田,以及農民赴邊疆墾荒形成的小土地所有等。

自耕農或半自耕農是清代的賦役來源,清政府對他們采取將他們固定在小塊土地上,收取輕徭薄賦,有利於自耕農的發展。

隨著清代封建國家發展財政需要的擴大,薄役政策是很難常久實施的,再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大量自耕農又失地破產而轉化為佃農。如此可說,自耕農或半自耕農的發展與減少,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土地兼並之風的削弱與盛行。

在清代民田範疇內,除了地主所有土地和農民所有土地,還有兩種土地占有形式,這就是學田和祭田。

學田即專用於辦學經費開支的田地,如中央直屬的國子監,以及各省府州縣設置的書院等,均撥給一定數量的學田,以其租佃所得,供辦學費用。據1753年統計,全國共計有學田11500多頃。

祭田就是作為祭祀古聖先賢廟、墓、祠堂之用的田地,凡京師壇、遺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曆壇、文廟、祠墓、寺觀等祭田,均包括在內。

清代的莊田製,是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基礎上出現的領主製,是土地私有製的另一種形式。它和明代一樣,也是最初作為國有土地賜予親王、貴族,後來隨著經濟發展,其性質產生變化,逐漸變成私有土地。

清代莊田的來源主要是通過“跑馬圈地”獲得,然後朝廷將之分配,子孫承襲製。圈地令是清初滿洲貴族入關采取的一項土地政策。從164年順治帝頒布圈地指令開始。

當時的圈地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將近京肥沃土地圈給清貴族,另外圈山海關以外地讓農民耕種,叫“圈補”。二是圈占地離京太遠或堿鹽不毛之地,來補還近京被圈農民,叫“換地”。三是凡明王室所遺留皇莊各州縣的無主荒田,一律劃歸滿洲貴族和八旗官兵所有,叫“圈占”。

政府將這些圈占的土地分給王公貴族,實行莊田製。其莊田分為皇室莊田、宗室莊田和八旗莊田。

皇室莊田是清代皇帝占有的土地,簡稱皇莊,直屬內務府。皇莊大都集中在京都周圍、錦州、熱河等地。據《大清會典》記載,皇莊共達1000多處,土地麵積達35700多頃。

皇莊按莊設置莊頭,配置“壯丁”,又有漢人的“投充戶”。管理並使役農民為其耕作,莊頭的職務是世襲的,對佃農有任免權。莊頭向佃農收取的地租,除按一定比較交內務府外,其餘為其私人所得。莊頭也是地主或二地主。

宗室莊田是清代皇帝賞賜給王公、貴族的土地。據《大清會典》記載,宗室莊田共有1700多所,土地麵積共有13萬餘頃。其管理方法大體像皇室莊田。

八旗莊田是分給旗籍兵丁,即滿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成員的莊田,作為八旗兵丁在職時的衣食之資。八旗莊田是不納稅的土地。據《大清會典》記載,八旗莊田的土地麵積為14萬多頃。

此外,尚有類似八旗莊田的駐防莊田,分布在京都周圍和盛京,另外各省警備的旗人占地麵積也不少。

清代還有一項土地政策,這就是獎勵墾荒,將獎勵屯田開荒作為一項重要的國策。

1644年,順治帝定開墾荒地條例,規定凡州縣衛所荒地,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有主者令原主開墾,3年起科。

1687年,又頒布了墾荒的勸懲條例,內容大致為:督、撫官員,一年內主持開墾2000頃以上者,紀錄;6000頃以上者加升一級。道、府官員,墾至1000頃以上者,紀錄;2000頃以上者加升一級。州、縣墾至100頃以上者,紀錄;300頃以上者加升一級。衛所官員,墾至50頃以上者,紀錄,100頃以上者加升一級。文武鄉紳,開墾50頃以上者,現任者記錄;致仕者給匾旌獎。至於貢、監生以及一般富人仍開墾本主土地,如本主不能開墾,由地方管理招民開墾。

同時還規定:如果為了貪圖升官,謊報墾田數,要治罪;為了墾荒而墾荒,墾荒以後不耕種,複使田地荒廢者,也要治罪。

為了擴大影響,清政府還命令各級地方官府,舉行隆重的“勸墾荒田之典”,由地方官員親自主持,以表示官府對墾荒的重視。

獎勵墾荒作為清初一項既定國策,也為以後幾朝皇帝所沿用。雍正是在繼承這一政策的同時,又對開墾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某些改革。乾隆也很重視墾荒事業,積極鼓勵農民大力開辟山頭地角可耕種的土地。

清代墾荒政策的落實,基本形式有軍屯與民屯兩種。

軍屯在邊疆,民屯在內地,比例以軍屯為主。清初各地駐軍均實行屯田。1645年首先在順天府實行“計兵受田法”,每個官兵給可耕田十畝,官給牛具、種子。繼則推行於直隸、山東、江北、山西等駐軍。1667年定江浙等省份駐投誠官兵屯田,人給荒田50畝眷屬多的,量口增加畝數。

軍屯的進行是以嚴格的軍事管製。從組織和參加生產的勞動者來說,分為現役軍人與軍人家屬。若以屯田軍所承擔的封建徭役來分,可分為駐防軍與運糧軍,但對於沒有承擔運糧徭役軍的,則要按領種屯田計畝出銀津貼出運的運丁。

屯軍除了向國家交納食物及貨幣地租和承擔國家的軍事徭役,運糧徭役和皇帝批準的私人興建徭役之外,不再負擔田賦和承擔一般封建徭役。

民屯始於1649年,當時為了鼓勵農民墾荒,順治帝令各省兼募流民,編甲給照,墾荒為業。募民墾殖,一般由國家供給耕牛、農具和種子、口糧以及房舍住處。《清順治朝實錄》規定:凡墾荒者,墾田歸己所有,6年之內不征賦差徭。

[旁注]

攤丁入畝 是清朝政府將曆代相沿的丁銀並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製度。是我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製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於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後我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製的放鬆。

人頭稅 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政府從農民身上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兩條:一是按田畝計征的稅,即土地稅;一是按人頭計征的稅,即人頭稅。我國古代曾經有過人頭稅的征收的例子。在清雍正帝在位時,“攤丁入畝”正式取消人頭稅。

跑馬圈地 清入關後,發現關內的土地大到他們不敢想象,於是就通過八旗貴族騎著馬,在一定的時間內能跑多少就圈定多少土地歸他的方式來確定明亡後遺留下的大量的皇室土地,繼而蔓延到平民百姓的土地身上。後來被康熙製止了這種跑馬圈地的行為。

熱河 簡稱熱,省會承德市,是我國舊行政區劃的省份之一,1914年劃出,1955年撤銷。位於目前河北省、遼寧省和內蒙古自治區交界地帶。 現包括河北省的承德地區、內蒙古的赤峰地區、遼寧省的朝陽、阜新地區。

《大清會典》 也叫五朝會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所修會典的總稱。它以行政法律為主要內容,詳細記述了清代從開國到清末的行政法規和各種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體製的高度完備。不僅是清代行政法規大全,也是我國封建社會最完備的行政法典。

盛京 清代前身後金的都城,即今遼寧省沈陽市。1625年清太祖把都城從遼陽遷到沈陽,並在沈陽城內著手修建皇宮。1634年清太宗皇太極改稱沈陽為“盛京”。1644年清朝遷都北京後,沈陽為陪都。1657年清朝以“奉天承運”之意在沈陽設奉天府,沈陽又名“奉天”。

順天府 明清兩代對北京的稱謂。轄區在清乾隆時固定下來,領5州19個縣。即通、薊、涿、霸、昌平五州和大興、宛平、良鄉、房山、東安、固安、永清、保定、大城、文安、武清、香河、寶坻、寧河、三河、平穀、順義、密雲、懷柔19個縣,又混稱為“順天府二十四州縣”。

直隸 我國舊省名。宋製,地方行政機構以州令用勁,其直屬京師者稱直隸。元不屬諸路及宣慰司或行省的府縣,亦稱直隸。明、清不屬府而直屬布政司的州稱直隸州。直隸省為清朝單省設總督的行政區之一,行政中心設在保定。特指今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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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製訂了許多發展農業生產的政策。比如他禁止圈地,廢止貴族圈近京州縣田地的特權,將土地讓與百姓耕種,並延長墾荒的免稅時間。

清初規定墾荒3年內免稅,以後改為6年,再後又決定新墾荒田10年後征稅。這一政策刺激了農民墾荒的積極性,使耕地麵積迅速增加。

此外,對於農民耕種的原先屬於明朝宗室的土地,農民可以不必支付田價,照常耕種。此外,他還注重發展水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