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世時期——別開生麵2(3 / 3)

當時很多人對保甲製度的實施效果持樂觀的態度。有人這樣勾畫保甲組織的理想模式:每一保由一千戶組成,其中每十家立一牌長,每十牌立一甲長,十甲即一千戶立一保長。每戶發給一張印牌,上麵寫明本戶丁口、從業狀況。

戶內有人外出或者有客來訪都要注明行蹤,牌頭、甲長等平日對這些情況進行稽查,如有可疑之人立即上報保長、地方官處理。各戶之間聯名作保,一家犯罪,其他各戶依律連坐。

通過推行保甲製度,以保甲為目,以牌頭、甲長、保長乃至各級地方官吏為綱,就可以把全國百姓組織起來,使之互相監督,防患於未然。

雍正在全國實施“攤丁入畝”的賦役改革後,農民從嚴重束縛人身的丁戶編審中解脫出來,有了較多的流動遷徙和從事其他職業的自由。

1726年,直隸總督李紱提出,實行“攤丁入畝”以後,5年編審一次已經失去存在的意義,應當停止編審。這是清代重要大臣首次提出以保甲清查戶口,編造冊籍。

雍正帝令吏部研究李紱的建議,吏部重申保甲製度,議定民間懲勸之法。在一係列法令的推動下,加之各級朝廷機構具有較高的行政效能,雍正朝保甲的編查對象不斷擴大,保甲法逐漸推行於全國。

乾隆時期,保甲製度的內容所指更清楚表明門牌製度必須反映人口的遷徙情況。

門牌的冊文中還規定,“如有遷徙,生故、婚嫁增減,隨時添注塗改,並告知牌、甲、裏長,於冊內注改以憑”,門牌製度與保甲法的內容完全一致,通過門牌製度保證保甲法的執行。門牌的內容反映了戶口的可遷性。

乾隆以後的保甲法還規定:

客民注籍縣分,必須兼注府名、直隸州名。緣天下州縣同名者及音同字不同者甚多,又一字而土音不同,字非習用,人不識者,單注縣名,頗有舛誤。

戶口管理中出現的這些新問題表明,人口的遷徙已遠遠超出了本府本省的範圍。

隨著有大量人口向邊遠地區遷徙,遊民為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勞動力資源,促成了社會的繁榮。朝廷為獲得戶口實報,於1740年正式宣布在全國推廣以保甲組織統計戶口及穀數。

朝廷議定:

直省各州縣設立保甲門牌,土著流寓原有冊籍可稽,若除去流寓,將土著造報,既可得其實報。應令督撫於每年十一月將戶口數與穀數一並造報。

1757年,清朝全麵整頓保甲,並於兩年後議準保甲條例15條,規定不但一般原住居民編為保甲,凡紳衿之家,流動人口、寺觀僧道等,俱在保甲編查之列,並明確規定全國統一以保甲組織作為戶籍統計管理係統。至此,清代實施的保甲製又發揮出新的社會功能。

[旁注]

多爾袞 (1612年~1650年),愛新覺羅·多爾袞,清代傑出的軍事家、政治家。他是確立清初政權及清廷各項政策的最重要的決策者。

清世祖 (1638年~1661年),愛新覺羅·福臨。清朝第三位皇帝,清入關後的第一位皇帝。在位期間,重用漢臣,澄清吏治,注重農業生產,在各方麵取得了很大成就。

李紱 (1675年~1750年),字巨來,號穆堂,江西臨川縣人。清代著名政治家、理學家和詩文家。乾隆初起授戶部侍郎。治理學宗陸王,被梁啟超譽為“陸王派之最後一人”。著有《穆堂類稿》、《陸子學譜》、《陽明學錄》、《八旗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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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時期,由於人口管理更具開放性,廣大農民常常進行遠距離遷徙。

文獻記載的大量事實證明,在乾隆時期,僅荊襄一帶就有湖廣、四川、陝西、廣東、安徽、貴州數省之人到此安家落戶,直隸山東之人遠徙吉林、黑龍江。直隸、山西、陝西之人遠徙蒙古地方,閩粵之人渡海開發台灣。人口的合法遷徙促進了邊疆地區的開發。

乾隆皇帝晚年十分得意地說,“小民皆得開墾邊外地土,借以暫謀衣食”,這清楚地表明這一時期戶口的開放趨勢。